第七章 监督评估
第二十条 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由市财政局依法监督。所有电子政务设备一经政府采购,财政部门和采购单位应及时进行固定资产登记。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成后,项目所在单位要做好运行维护和管理。跨部门的项目,由主张部门负责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和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定期对正式投入使用一年以上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进行回访检查与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以后审批该项目所在单位申报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的建设及运行管理全过程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