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标库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十八条 第一类电子政务建设项目验收工作程序和要求:
    ⑴项目所在单位在初步对电子政务工程验收后,向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提出正式验收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竣工报告、监理报告、系统试运行和初步验收报告。属涉密系统的,应同时提交湖北省保密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测评报告和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合格的批复。
    ⑵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在收到规定的全部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验收工作。对重大电子政务工程,还应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测评认证机构,依照国家或行业标准,对信息网络、应用系统、信息资源、网络安全等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通过验收的电子政务工程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⑶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所在单位必须办理财政决算评审,市财政局根据评审结果拨付项目建设资金,市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办理项目建设资金支付手续。

第十九条 第二类电子政务建设项目,项目所在单位完成初步验收后,由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对网络互通、系统共享接口技术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