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项目监理
第十六条 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的建设一律实行项目监理制;从事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监理活动的单位必须具备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相关资质;工程监理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同一项目的建设和监理须由相互独立的机构分别承担,监理单位须先于建设单位介入,没有确立监理单位的项目,不得开始建设。监理费用应足额纳入工程预算,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