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项目招标
第十三条 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的采购、租用、承建、监理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对达到《黄冈市市区招标项目进场规模标准》(黄招标管委会[2011]4号)规模标准的,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与建设有关的设备、软件、材料,供应商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执行。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采购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产产品。
第十四条 承建本市电子政务工程的施工单位,须具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五条 第一类项目在进入政府采购程序前,须将招标文件报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审查,审查时间为5个工作日。招标文件审查包括承建单位资质要求审查、设备技术指标一致性审查、合同付款验收条款审查、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审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