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八条 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根据全市电子政务建设总体规划,对各部门申报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进行初审。对于通过初审的第一类项目,由项目所在部门,附带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出具的初审意见书,于每年10月底前向市财政局申报,市财政局会同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对电子政务建设资金明细预算进行审核,按照预算审批程序报批。对于通过初审的第二类项目,应在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指导下编制和完善网络互通、系统共享接口技术方案,并预留接口开发资金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九条 纳入年度预算计划的电子政务项目在进入政府采购前,项目申报部门必须编制技术方案报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评审。
第十条 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及时牵头组织市电子政务专家咨询委员会相关专家对申报项目的技术方案进行评审,并向项目申报部门下达技术方案审查意见。评审费用由项目申报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评审通过的项目,市财政局将预算资金划入政府采购专户。评审未通过的项目须重新完善方案后再进行评审,再审仍未通过的项目,取消次年度项目预算。
第十二条 申报项目的技术方案经审查同意后,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须书面报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批准,再向市财政局书面申请变更,按项目申报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所有变更项目应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如实报告,并由项目验收组签字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