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标库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申报与审批程序。建成后由部门独立使用的项目,由项目所在部门负责申报;跨部门共享使用的项目,由主张部门向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提出申请,报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后,由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负责申报。

第六条 申报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建设目标、系统功能符合全市电子政务建设总体规划;
   (二)技术标准统一,有利于实现资源整合、信息共享;
   (三)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公共服务,有利于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和应急指挥能力。

第七条 各项目申请单位于每年9月1日前,向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提交次年度项目申请。项目申请应包括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项目规划、资金概算(含建成后的年度运维费用)及资金来源等相关资料。拟建项目属涉密系统的,应同时向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