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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燃气使》用
第三【十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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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管道燃】气用户需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或者《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的应《。经燃气经《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安装》施,工
第三十二!条 单位燃气用户应!当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其操《作维护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燃气安?全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
《第三十?三条 燃气用—户应当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入户进行燃气!安全检查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 :。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
(—六)盗用燃》。气;
?
: (七)—。从事: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
》(八)?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钢瓶:;
【(九)加《热、摔?、砸燃气钢瓶—或者在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
》 (十)倾倒—燃气钢瓶残液;
】
《 (十一)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志和漆色;—
? (《十二:。)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第】三十四条 》燃气:价格及相关收费标准!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报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任—何企:。业不得?擅自更改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企业查询《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
第三十五条 】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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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在燃气燃烧【器具上明《确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
— 燃:气器具经销单位和贩!卖,日用品的《小卖部、摊点等【不得销售《充有燃气的钢瓶【或非:法换装燃气
!。第三十七条 燃气器!具应:当使用经具备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的产品
》 : , 禁止销售、安装国!家明令淘汰》的和未经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产品
?
: 燃气器具【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燃气器具的明显【位置标注气源适配性!检,。测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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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燃气安!全检查?监督:机制实行日常—检查:制度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应当:按照规定对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进行定》期检验、《检修和更新
】 报废》的燃:气钢瓶应《当进行破坏》性处理并不得翻新】使用:
第三十九条!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
! 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颁布—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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