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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燃气使用【
第三—十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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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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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管道燃气—用户:需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或者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的应经燃【气经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安装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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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单位!燃气:用,户应当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其操作维护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燃气【安全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
第》三十三?条, 燃气?用户应当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入户进行燃—气安全检《查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 ,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
, : (六)》盗用燃气;》
—(七)从《事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 (八)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钢!瓶;
— , (:九)加热《、,摔、砸燃气钢瓶或者!在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
(!十)倾倒燃气钢瓶】。残液;
— : (:十一)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志:和漆色;《
,
(十二】)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第三十四条 —燃气价格《及相关收费标—准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报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任《。何企业?不得擅自更》改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企业查询!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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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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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
第三】十六:。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
【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在燃气燃【烧器具上明》确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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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器具经销单位和!贩卖:日用品的《小卖部、《摊点等不《得销售充《有燃气的钢》瓶或非法换装燃【气
第三十七!条 燃气《器具应?当使:用经具备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的!产品
禁!止销售、安装国家】明令淘汰的和未经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产?品
》 :燃气器具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燃气器具—的明显位置标注气】源适配?性检测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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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燃【气安全检《。查监督机制实行日常!检查:制度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应?当按照规定对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进行定期检验、检修!和更新
【 报废的燃气【钢瓶应当进行—破坏性处《理,并不得翻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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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
【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颁布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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