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 ? 第四章 燃—气使用 【第,三十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    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 第三十一【条 :管道燃气用户需【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或【者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的应经【燃气经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安装?施工 第【三十二条 单—位燃气用户应—当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其操》。作维护?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燃气安—全,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 】 第三十《三条 燃气用户应当!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入户进行燃【气安全?检,查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 ,  :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   (六》)盗用燃气; 】    (七—)从事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  (八)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钢!瓶;:  ?   ?(九)加热、—摔、砸燃气》钢,瓶或者?在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     !(十)倾倒燃气钢】。瓶,残液;     !(十一)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志和漆色】;     (十!。二)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 第三十四—条 燃?气价:格及相关收》费标准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报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任【何企业不得擅自更】改,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企业查询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 ,。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 —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 第三【十六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在《。。燃气燃烧器》具上明?确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 ?     燃气器具!经销单位和贩卖【日用品的《小卖部、《摊点等不得销售充有!燃气的钢《瓶或非法换》装,燃气 ? 第三十七【条 燃气器具—。应当使用经具备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的产品?     —禁,。止销售、安装国家】明令淘汰《的和未经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产品    】 燃气器具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燃!气器具的明显—位置标注气》。源适配性检测标【志 《。 第三十八》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燃气安全检查】监督机制《。实行:日常检?查制:度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应当按照》规定对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进—行定期检验、检修和!更,新     报废!的燃气钢《瓶应当进《行破坏性处理并不得!翻新:使用 》。 第三十九条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 :    《 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颁布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