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 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十五条 》。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经营燃气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储罐容【积在400 立方米!以上的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和设:。计用户在2》 万:。户以上的管道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证    】。 储罐容积在4【00: 立方米以下—的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和设计用户》。在2: 万:户,以下的管道》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由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证位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证 第十】七条 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   ?(二)?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 ,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等燃气?设施和燃气检测【。、计:量、消防、安全【保护等设施; 【    《 (: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    (》五):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  】   (六)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  :  (七)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 第十八《条 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 : ,第十: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在规定的经【营场所范围外或【者单位为内部生产设!立燃气?供应站点的》应当向燃气》供应站点《所在地?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供应许可证未】取得燃气供应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相【关的燃气经》营活动 《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涂【改,。、伪造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燃?气供应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燃气经营【企业所供燃气—应当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指:标 第—二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网—络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对用户安全用】气进:行定期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   【  燃气《。经营企业巡查—人,员入户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证件 ! 第二十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队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防护用—品、:。。消防器材、》抢险车辆、通讯设】备,等制:定各类突发》事故的抢《险抢修预案并报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抢—险抢修电话向社【会公布并设专—人每天24 小【。时值班?。 第二—十四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公开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则】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并安排专】职人员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教育、】解答:用,户,咨询 》 ,第二十五条 合并】、变更瓶装燃气经】营场所需重新办【理经营许可证 】 第二十》六条 ?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  :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八】)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     (!九)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  :。   (十)—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 (十?一)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第二十七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  :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燃气质量、压【。力和计量标准不【间断地供气因管道】燃气设施施工、检修!等原因确需降压【或者停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48 小时前—予以公告并》按规定?时间恢复供气;因突!发,事故降压或者停【气的应当及》时通知用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90 ?个工:作日向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 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    【 (一)管道燃【气经营者《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未及时恢复正常供气!的; ? ,    《(二)管道》燃气经营者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未采取紧急措施的!。;     (三!)燃气经营者擅自停!业、歇业的; 【     》(,四)燃气管理—部门:依,法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燃】气经营?。许,可的 》 ,第二十九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