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 : 第十五条 】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经营燃气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储?罐容积?在400 立—方米以上的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和设!计用户在《2 万户以》上的管道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证 :    《 储罐容积在400!。 立方米以下的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和设计用户在2 万!户以:下的管道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由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证!位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证 】 第十七《条 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     (二)】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等燃气!设施和?燃气:检测、计量、消防】、安全?保护等设《施;  》   (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  (五)》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 》     (六)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     (七)】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在规定的!经营场所《范围外或者单—位为内部生产设【立,燃气供应站点的【应当:。向燃气?供应站点《所在地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供应许》可证未取得燃—气,。。供应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相关的燃《气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涂改、伪》造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燃气供《应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燃?。气经营企《业所供燃《气应:当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指?标 第二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网:络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对用》。户安全用《气进行?定期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  !   燃气经营【企业巡?查人:员入户?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证件 — 第《二十: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队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防护用【品、消?防器:。材、抢?险车辆、通讯—设备等制定各类突】发事故?的抢险抢《修预案并《。报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抢】。险抢修电《话向社会公布并设】专人每天2》4 小时《值班 《 , 第二十四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公开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则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并—安排专职人员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教育、解答用—户咨询 第】二十五条 合并、】。。变更瓶装燃气经营场!所需:重新办理《经营许可证 — 第二》十六条 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    《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    《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 (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  (八)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 —     》(九)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    《(十)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  :  (十一)—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第二十七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燃气质量、!压力:和计量标准不—间断地?供气因?。管道燃气设施施工】、,检修等原《因确需降压或者停】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48 《小时前予以公告【并按规定时间—恢复供气;因突【发事:故降压或《者停气的应当及【时通知用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90 《个工作日向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提!出书面申《请 《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  》   (一》)管道?燃气经营者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未及时恢复》。正常供气《的;     (!二)管道燃气—经营者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未采取】紧急措施的; 】    (三)燃气!经营者?擅自停业、》歇业的?;     【(,四)燃气管理—部门依法《。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燃气经营】许,可的 第二十!九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