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 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十—五,条 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经营燃气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 第十六条 储罐!容积在400 立方!米以上的《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和设《计用户在2 —万户以上的管道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证 】     》储罐容积在》。400 立方米以下!的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和设计用户!在2: 万户以下的—管道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由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证位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证 第十】七条 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等】燃气设施《和燃:气检测、计量—、,消防、安全保护【等设:施;:    》 (:。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     (五【。)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     (六!)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   (七》)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 第?十八条 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在》规定的经营场所范】围外或者单位—为内部生产设立燃】气供:应站点的应当向燃气!供应站点所在地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供应许可证未取!得燃气供应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相关的《燃气经营活动 !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涂改、伪造】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燃气供应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燃气经?营企业所供燃—气应当?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指—标 》第,二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网络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对用户!安全用气进行定期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     !燃气:经营企业《。巡查:人员入户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证件 — : ,。第二十?。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队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防!护用品、消防器材、!。抢,险车辆、《通讯设备等制定【。各类突?发事:故的抢?险抢修预案并报【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抢险抢修电话】向,社会公?。布,并设专人每》天,24 小时值班【 第二十四】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公【开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则!。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并安排《专职人员《。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教育【、解答用户咨—询 第二【。十五条 《合并、变《更瓶:装燃气经营场所需重!新办理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   ?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  :。   (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  : ,。 (八)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 ,     (九)】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 (十)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 , (:十一)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 第二?十七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燃】。气质量、《压力和计量》标准不间断地供【气因:管,道燃气设施》。施工、检修等原【。因确需降压或者停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48 小时前予以】公告并按规》定时间恢复供气;】因突:发事故降压》或,者停气的应当及时通!知用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9,0 个工作日向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 :    《 (一?)管道燃《气,经营者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未》。及时恢?复正常供气的—。;  《   (二)管【道,。燃气:经营者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未—采取紧急《措,施的; 》   ?。 (三)燃气经营】者擅:自停:。业、歇业的; 】  :  (四)燃气管】理,部门依?法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燃气经营许可的 】 : 第二?十九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