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 】 第十五条【 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经营燃—气,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 第十六条 储罐】容,积在400 立【方米:以上的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和设计用户在2】 万户以上》的管道?。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证     】储罐:容积:在400 》立方米以下的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和设计用户在2 !万户:以下的管道》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由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证位!。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证 第十【七条 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等》燃气设施和燃气检测!、计量、消防、【安全保护等设—施;  》 ,  (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    《(五)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     (】六)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 (七)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 第十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在规定《的经营场所范围外】或者单位为内—部生产设立燃气【供应站点的应当【向燃气供应站点所】在地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供应许》可证未取得燃气供】。应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相关的燃气!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涂改、伪造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燃气供应许可证 ! 第二十一条【 燃气?经营企?业所供燃《气应当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指:标 第二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网络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对用户—安全用气进行—定期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  【 ,  燃气经营企【业巡:查人员入户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证件 第!二十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队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防护?用品、消防器—材、抢险车》辆、通讯设备等【制定:各类:突发事故的抢险抢】。修预案并报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抢险抢【。修电话向社会公布】并设专人每天24】。 ,小时值班 【。 ,第二十?四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公《开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则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并安排!专职人员《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教育!、解答用户咨询 ! :第二十五条 合【并,、变更瓶装》燃气经营场所需重】新办:理,经,营许可证 》 第二十六条 !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   ?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 , , ,。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  :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     》(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   (八)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 !    《(九)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  (十)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   (十一)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第二十!七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燃气质量、!压力和计《量标准不间断地供气!因管道燃《气设施施《工、检修等》原因确需《降压或者《停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48 】小时前予以公告并按!规定时间恢复供【气;因突发》事故:降压或者《停气的应当》。及时通知《用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90 个【工作日向《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 提:出书面申请 】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 》     (—一)管道《燃气经营者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未!及时恢复正常供气的!;  《 ,  (二)管道【燃气:经营者?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未采取紧急措】施的:;     (三!)燃气经《营者擅自停业、歇】业的;   【  (四)燃气管理!部门依?法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燃气经营许可的】 《第二:十九: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