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十五!条 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经—营燃气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 第十六条 —储罐容积在400】 立方米以上的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和设计用户在2 】万户以?上的管道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证   !  储罐容积在40!0 立?方米以下的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和设计【用户在2 万—户以下的管道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由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证位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证: 第》十七条 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 ,   (二)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等燃气?设施和燃气检测【、,计量、消防、安【全保护等设施; !。   ? (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     (五)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 —    (六)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七】)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在规定的》经营场?所范围外或者—单位为内部生产设立!。燃气供应《站点的?应当向燃气供应【站,点所在地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供应许【可证:未取得燃气供—应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相关的燃气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涂改、【伪造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燃气供应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燃气经营企业所!供燃:气应当?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指标 第!二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网络】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对用户安全用—气进行定期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    【 燃气经营企业【巡查人?员入户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证件 — 第二十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队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防护用!品,、消防器材、抢险车!辆、:通讯设备《等制定各类》突发事?故,的抢险抢修预案【并报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抢险!抢修:电话向社《会公布并《设专人每天2—4 小时值》班 《 ,。第,二十四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公开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则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并安排专职人】员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教育、解答【用户:。咨询: ? 第二十五条 合并!、,变更:瓶装燃气《经营场所需重新【办理经营许可证【 , : ,第,二十六条《 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   ?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   (八)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  —   (九)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    (十)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 , (十一)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 第《二十七?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燃气】质量、压《。力和计量《标准不间断》地供气因管道燃【。气设施施工、检修等!原因确需降》压或者停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48 小【时前:予以公告并按规定时!间恢复供气;—因突:发,事故降压或者停气】的应当及时通知用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90 个工作日向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 】    (一)管】。道燃气经营者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未及时恢!。复正常?供气的; 》     (—二)管?道燃气经营者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未采—取紧急措施的;【。     (三)!燃气:经营者擅自停业【。、歇业的;   !  (四)》燃,气管理部《门依法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燃气经》营许可的《 第二—十九: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