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 ! 第十五条 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经营燃】气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 第十六条 储罐】容积在400 立】方米以上的》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和设计用户在!2 万户以》上的管道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证 :   ?  储罐容积在40!0 立方米以—。下的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和设《计用户在2 —万户以下的管道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由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证位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证 第十七!条 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等燃气设》施和:燃气检测、计量、消!防、安全保护等设】施;  》   (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   ?  (?五)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  !   (六》),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   ?  (?七)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 第十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在规定的经营【场所范围外或—者单位为内部生产】设立燃气供》应站点的《应当向燃《气供应?站点所?在,。地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供应许】可,证未:取得燃气《供应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相关的燃气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涂改、伪造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燃气!供应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燃气经营企业】所供燃气应当—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指标 》 , 第二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网络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对用户安全—用气进行《。定期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 》     燃—气经营企业巡查【人员入户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证件 ! , 第:二十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队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防护用品、—消防器材、抢险【车,辆、:通讯设备等制—定各类?突发事故《的,抢险抢修《预,。案并报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抢险抢?修电:话向社会公布—并设专人每天2【4 小时《值班 ? : 第二十四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公【开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则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并安排专—职人员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教育【、解答用户咨询 】 , :第二十五《条 合并、变更瓶】装燃气经《营场:所需重新《。办理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   (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   ?。 (:八)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    【 (九?)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 ,。  :  (十)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   (十一)【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第二十!七,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燃气》质量、压力》和计量?标准不间断地—供气因?管道燃气设》施施工、检修等原因!确需降压《或者停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48》 小时前予以—公告并按规定时间】恢复供气;》因突发事故降压或者!停气的应《当及时通知用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90】 个工作日向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 【   ?  (一)》管道燃气经营—。者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未及时恢—复正常供气》的;     】(二)管道燃—气经营?者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未《采取紧急措施的;】    》 (三)燃气经【营者擅自停》业、歇业的; 【     (四)】燃气管理部门—依法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燃气经营!许可的 》 第二十九—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