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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燃?气安全管理》
第四十条 !。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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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燃气设施的!所在地、敷设有燃】气,管道的?。道路交叉口及重要】。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生产经营场所—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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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覆,盖,。、移动、涂改燃气安!全警示标志
!第四十二条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接到查【询,3 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安全《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在燃【气,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监督下施》工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
施工!中损坏燃气设施的应!立即报告《燃气经营企业—并采:取紧急措施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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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制定改装、】迁移方案、》。安全防护《和保障?供气的措《施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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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总—重10 吨以上的车!辆或者大型》施工机械需通过地】下敷设有燃气管道】的城市非机动车道时!应当事先征得燃气】经,营企业的《同意并?在通行地《段修建承重》。过桥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措施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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