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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燃气!安全管理
】第四十条 》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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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燃气》设施的所在地、敷设!有燃气管道的道【路交叉口及重要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生产经营场所】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覆—盖、移动、涂改燃】气安全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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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 ,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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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 : ,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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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接到查询3 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 ?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安全: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在燃气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监督】下施工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
【 施?工中:损坏燃?气设施的应》立即:报告燃气经》营企:业并采取紧急措施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四十【四条 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制定改装、迁】移方案、安》。。全防护和保障供【气的措施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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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总重10《 吨以上的车—辆或者大《型施工机《械需通过地》下敷设有燃气管道的!城,市非机动《车道时应当事先【征得燃气经》营企业的同意并在通!行地段修建承重过】桥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措施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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