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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燃气安全】。。管理
第【四十条 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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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燃】气设施?的所在?地、:敷设有燃气管道【的道:路交叉口及重要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生产经营场所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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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覆盖、移动】、涂改燃气安全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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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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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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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接到查询3 —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安全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在:燃气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监督《下施工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
!施,工中损?坏燃气?设施的应立即报告燃!气经营企业并—采取:紧急措施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四十!四条 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制定改装》、迁移方案》、安:全防护?和保障供气》的措施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十五条》。 ,总重10 吨以上的!车辆或者大型施工机!械需通?过地:下敷设有燃气管【道的城市非机动【车道时?应当:事先征得燃气经营企!业,的同意并在通行地段!。修建承重过桥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措施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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