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五章— 燃气安全管—理
第—四十条 《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
第四十一【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燃气设施的所在地】、敷设有燃气管道】的道路交叉》口,及重要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生?产经:营,场所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覆盖!、移动、涂改燃【气安全警示标志
】
第四十二条】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
第四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接到查》。询3 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安全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在燃气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监督下施—工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
》。 施工中《损坏:燃气:设施的应立即报告燃!气经:营企业?并采取紧急措施【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四!。十四条 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制定【改装、迁移方—。案、:安,全防护和保》障供气的措施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十五条 总重—10 ?吨以上的车辆—或者大型施工—机,。械需通过《地下敷设有燃气管】道的城市非机—动车:。道时应当事》先征得燃气经营企】业的同意并在通行地!段修建承《重过桥?。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措施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通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