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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燃气》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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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燃气设施《的所在地、敷—。。设有:。燃气管道的道路【交叉口及重》要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生产!经营场所《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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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覆盖!、移动、涂改燃气安!全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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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 :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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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接到查?询3 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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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安全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在燃气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监督下施工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
— 施?。工中损坏燃气设施的!应立:即报告燃气经营企业!并采取紧急措施【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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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制定改装、!迁移方?。案、:安全防护和保障【供气:的措:施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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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总重10 —吨以上的车辆或【者大:型施工机械需通【。过地下敷设有燃气】管,道的城市《非机动?车道时应当事—先征得燃气》经营企业的》同意并在通行地段修!。建承重过桥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措》。施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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