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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燃气发展规划与工程!建设
第【七条 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全市天【然,。气发展利用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燃气专项规划按】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临沂市规划】。区内的燃《气专项?。规划由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组织实【施报省燃气主管部门!备案:各县燃气专项规划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通过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组织实施报市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 需要变—更燃:气专项规划》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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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进行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及大型建设项目的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专—项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划、设计要》。求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预—留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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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燃气经营单位!原因未与道路—施工同步建设燃【气设施?的,新建道路5》 年后?、大修改造道路【3 年后《方可申请挖掘道路建!设燃气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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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并!按照“先审查后审】批再建设”的程【序组织建《设即:。建设:单,位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瓶装—液化气站、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要按照总量控制!、有序?发展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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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确保》燃,气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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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向社会公开》招标择优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燃【。气工程的《设计:须经有关部门进行施!工图文件《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文件不得使用—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文件不得!随意更改
—。 : 燃》气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和检验制度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的监督检《查和检验燃气工程】建设所用的设备和】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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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 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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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在城市燃气—管网规划《范围:内不得?建设瓶组气化站;已!经,建成的在城市燃气管!网覆盖瓶组气化站】。供气区域《时其:供气管网应当并入城!市燃气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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