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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燃气发【。。展规划与工程—建设 《 第七条 —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全市天?然气发展利用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燃—气专项规划》按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 第八?条 :临沂市规《划区内的燃气专项规!划由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组织实施报》省燃气主管》部门备案各县—燃气专项《规划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通过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组织实施报市【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 需要变更燃气专项!规划: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 第九条 —进行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及大!。型建设项目的—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专项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划、设?计要求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预留—位置 ? ? 因燃】。。气,经营单?位,。。原因未与道路—施工同步建设燃【气设施的新建道路5! 年后、大修改【造道路?3 年后方可申请挖!掘道路建设燃气【设施 】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并,按照“?先审查后审批再【。建设”的程序—组织建设《即建设单《位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瓶装【液化:。气站、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要按照总量控】制、有序发展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 》 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确保燃《气工程质《量 【 :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向社会公开招标【择优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燃气工程!的设计?须经有关部》门进行施工图文件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文件不【得,使用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文件不得随【。意更改   !  燃气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和检验制】度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的监督检查】和检验燃气》工程建设所用的设】备和: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 第十三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 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四条》 在城市燃》气管网规划范—围内不得建》设瓶:组气化站;已—经,建,成的:在城市燃气管网覆】盖瓶组气《化站供气区域时其供!气管网应当并入城】市燃气管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