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二章】 燃:。气发展规划与工程】建设
第七条!。 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全市天然气发展利用!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燃气专项《规划按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临沂市规划!区内的燃气专项【规划由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组织?实施:报省燃气主》管部门备案各县燃气!专项规?划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通过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组织】实,施,报市: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
, ? 需要变更燃—气专项规划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九条 】。。。进行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及大型建设项目!。的,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专项—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划、设计要求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预留位置
—
】 因燃气经》营单位?原,因未:与,道路施工同步建设燃!气设施的新建—道路:5 年?后、大修改造—道路3?。。。 ,年,后,方可申?请挖掘道路》。建设燃气设施
】
》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并按》照“先审查后审批再!建设”的《程序组织《建设即?建设单位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瓶—装液化气站、—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要?按照:总量控制《、有序发展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
】
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确—保燃气?工程:质量
! 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向社会公开【招标择?优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燃气工程的设计】须经有关《部门进行施工图文件!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文【。件不得使用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文件》不得随意更》改
? 燃【气,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和检》。验制度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的监督检查和检验】燃气:工程建设所用的设备!和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
第十三】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 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第十四条 —在城市燃气管网规】划,。范围内不《得,建设瓶组气化站;已!。经,建成的在城》市燃:气管网覆《盖瓶组气《化站供气《区域:时其供?气管网应当并入城】市,燃,气管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