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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燃气发展】规划与工程》建设
第七条! 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全市】天,然气发展《利用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燃气专项规划按】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临沂市规【划区内的燃气专项规!划由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组织实—施报省燃气主管【部,门备案?各县燃气专项—规划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通过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组【织实施报市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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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变更燃气专项—。。规划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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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进行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及大型建设】项目的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专项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划、设!计要:求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预—留位:置
! :因燃气经营单位原】因未与道路施工【同,步建设燃气》。设施:的新建道路5 【年,后、大修改造—道路3 年后方可】。申请挖掘道路—建设燃气《设施
!。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并按照“先审【查后审批再建设【”的程序组织建设】即,建设单位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瓶装液—化气站、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要按照总量控制】、有序发展》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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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确保【燃气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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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向社会公开》。招标择?优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燃气工《程的:设计须经有关部门】进行施?工图:文件: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文件不得使用!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文件【不得随意更改
! ? 燃?气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和检验制度】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的监—督检查和《检验燃气工程—建设所用《的设备和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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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 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四条 在》城市燃气管》网规:划范围内不得建设】瓶组气化站》;已经建成的在【城市燃?气管网覆盖瓶组气化!站供气区域》时,其供气管网应当并入!城市:燃,气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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