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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燃气?发展规划与》工,程建设 第】七条 ?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全市天然【气发展利用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燃:气,专项:规划按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临沂市规划区!内的燃气专》。。项规划由《。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组织!实,施报省燃《气主管部门备案各县!燃气专项《规,划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通过?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组织实施报—。市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     需要变更!燃气专项规》划,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九条 进行—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及大型建设项目的】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专项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划、:设计要求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预留位置! 《 ? , 因燃气经营单】位原:因,未与道路施工同步建!设燃气设施的—新建道路《5 年?后、大修《改,造道路3 年后【方可申请挖掘—道路:建设燃气《设施 !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并按照“先》审,查后审批《再建设”的程序【组织建设即建—设单位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瓶装液!化气站、《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要按照总量—控制、?有序发展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 — : 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确保燃气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向社会《公开招标择》。优,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燃气工程的设【计须经有关部门进】行施工图文》件,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文件:不得使用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文件不得《随意更改 —  ?   ?燃气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和检:。验制度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的监督检查和—检,验燃气工《程建设?所用的设备和—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 : 第十三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 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四条 在城】市燃气管网》规划范围内不得建设!瓶组气化《站;已经建》成的:在城市燃气》管网覆盖瓶组气化】站供气区域时其供】气管网应当并入城】市燃气管网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