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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燃气】发展:规划与工程建设 ! 第七《条 :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全市?天然气发展利—用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燃气专项【规划按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临沂市《规划区内的》燃气专?。项规划由《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组:织实:施报:省燃气主管部门备】案,各县燃气专项规划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通《过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组织实】施报市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 , 需要变更燃气【专项规划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 第?九条 进行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及》。大型建设项目的【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专项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划、设—计要求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预留:位置 》 【因燃气经营单位原因!未与道路施工同步建!。设燃:气设施的新》建道路5 年后【、大修改造道路3】。 年后方可申请【挖掘道路建设燃气设!施 《 《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并按照》“先审查后审批【再建设?”的程序组织—建设即?建设单位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瓶装液】。化气站、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要按照总量【控制、?有序发展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 】 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确—保燃气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向社会》公开招标择优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燃气工《程的设计须》经有关部门》进行施工图文件【。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文《件不得?使用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文件不得随意】更改   】  燃气《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和检?验制:度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的监督检查》和检验?燃气工程建》设所用?的设备和《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 第《十三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 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四条 在—城市燃气管网规划范!围内不?得建设瓶组气化站;!已经建成的》在城市燃气管—网覆盖瓶组气化站】供气区域时其供【气管网?应当并入城市燃气管!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