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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燃气发展—规划与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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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全市?。天然:。。。气发展?利用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燃气专项规划【按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临沂市规划区【内,的燃气?专项规?划由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组织实施报省燃】。气主管部门备案【各县燃?气专项规《划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通过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组【织实施报市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 , 需要变》更燃气专《项规划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九条 进行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及大型建设项—目,的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专项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划、《设计要?求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预【留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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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燃气经—营单位原因未与道路!施工同步建设—燃气设?施的新建《道路5 年后、大修!改造道路3 年后方!可申:请挖掘道路建设【燃气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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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并按照“先审!查后审批再》。建设”的程》序组织建设即建设】单位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瓶装:液化气站、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要按照总量】控制、有序发展【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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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确保燃】气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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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向【社,会公开招标择—优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燃气工程的设计须!经有关?部,门,进行施工图文件【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文件不得【使用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文件不得随意更改!
》。 燃气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和检验制—度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的监督检》。查和检验燃气工程建!设,所用的设备和—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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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三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 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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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在!城市燃?气管网?规划范围内》不得建设瓶》组气化站;已经建成!的,在城市?燃气管网覆盖瓶组气!化站供气《区域:时其供?气管网应当并入【城市燃气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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