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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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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许可证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计划—和有关批准文件、】技术资料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确定建设【地址、功能性—质、:建设规模和》。其他规划要求必须】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确》定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要求?有效期为六个—月;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要求委托设计并将】设计方案《及,图纸文本提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其—中重要工程》和公共建《筑应当有两》个以上?的,方案:和,彩色透视图必—要时应对《拟定的方案制—作建筑模型》并征:求市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 ,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后?划定正式建筑红线】和拆迁范围设计单位!据此进?行,施工图设计建筑红】线图:。和方案设计》的有效期为六个月】建设工程的规模达】到,应编制初步设—计规定的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初步设计资料并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其建?筑红线图和》审定的建《筑设:计方案有效期为【一年;
【 (五)建设单位】或,个人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将施工设计—。。图分别报《有关专业部门审查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审查批准并现场】定位放线、验线【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下建设《单位凭?证办理施工》手,。续
需】要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按本细则》第三章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报送的】有关资料属退还申请!者和申请者应—领取的批件应—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定领:。取之日?起六个月内领—取逾期不《领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不!予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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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竣工之前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下列情况下—作出变更设计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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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规划或城市规划!技术规范已依法变更!必须改变《。该用地性质或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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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施】。工中发现《文物古迹需》要作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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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 (《一,),符,。合城市规《划和国家、》省、市?有关设计技术规定;!竖,向设计?应,与市政设施相衔接】
(—二)维护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美》化市容?环境建(构)筑物】。的,布局、体型、体【量、风格、外墙材料!和色调等应》与,。周围建?筑环境?相衔接?
(三)各!类交通设施应—适,应人、车流》集散需要大》型公共建筑应作【。动静交通流量分析合!理配置人、车流【集散需要广场—;各类建筑物必须】在建:筑物基地内按规划】指标设置机动车、自!行车停车场(库)】其地面停车位不得少!于规划指标的20】%
》 (:四)公?共建筑和城》市主要街道》应设置残疾人无障碍!通道及其他服务设施!
(五)】民有:建筑的周《围应:设置集中绿》地可以在周围设置花!坛和种?植绿:。篱、树木;》一般:不得修建围墙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围墙应通透】、低:矮、美观
第!三十三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必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坚持成片【。开发限制见缝—插建:和零星建设》。。
第三十四】条 对?城镇旧区应当加【强,维护合理利用在【统一:规划指?导下分步分区实施】改造优?先对危房棚户、简】陋设施?和交通阻塞、—污染: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的,区域实施综合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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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镇旧《区一律不《。得新建、扩建—有污染或影响居民】生活:。。环境、居住安全的工!厂和项目对有—严,重危害的工厂和项目!应当实行限期—治理无法治理或【逾期:未达到治理要求的应!当限期拆迁或转【产已确定拆迁的工】。厂不得在原地扩大】生产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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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在城镇《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时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应按规划—。。配套建设和交付使】用未按规划配—套建设和建成后【不,按规定交付》使用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缓受理该》项,目的验收和该—建设:单位其他建设—工程的报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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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纪念性!建,筑,和城市绿地、体育运!动场地、学》校等区域内不得建设!与其无关的建—。(构)物不得利用】围墙建设经营性建】(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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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道路两侧】建(构)物的—后退:红线的?用地为绿化和人流集!场地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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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立!交桥控制范》围内:和城市桥《梁、高架路、—人行天桥下不得建】设建(构)》筑物;城市立交桥】的控制范围内—应,进行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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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设计要求【及有关设计》规范、规定》进行设?计,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确需修改立!面、结?构,设,计和变更使用性质、!功能布局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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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重要地段、—主要道路临》。。街,建筑物以及大型建筑!工程的外部装修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外部!装修:审查通知书》后方得购买》装修材料和进行外】装修:。。施工
—第四十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以及城】市市容?的要求
!户外广告设》置应与城市绿化自】然,景,观相协调与夜—景灯饰相《。结合不得影响城市主!要景观视线通—廊;城区人》流密集、《建筑密?度高:的道路不得》设置大型高立—柱广告牌
【 ?中,心城区?主、次干道范围内】可利:用公交站台及地名标!志牌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临街建筑墙【面上的招牌》类广告设《施应与建筑物风格相!协调设置位置应在】二层窗?台线以下《高度不超过1.5】米厚:度不超过0.—5米
禁!止在文物保》护单:位、纪念碑、—永久性保护绿地等】广告禁止设置—区,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报建批准后》决定停?(缓:),建,的建设单《位应:书面报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拆迁范—围内的原有建(构】)筑物必《须在建设工程—放,线、验线《前全:部拆除;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保留—的应: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前?拆,除
》 建设工》程拆: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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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间距要求的建筑工】程应当拆迁四—周规定间距二分之】一范:围内的建(构)筑】物
(【二):临,城市道路的建筑工】程应当?拆,除,建筑红线《至道路中心线—内的:原有建?(构)?筑物
【 临时?施工设施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并应在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前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期限《内拆:除,
《第四:十三条 《严格控?制半永久《和临时建设工程半】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建设》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现】有或规划《道路、内《。部,。道路及建筑退后红线!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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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半,。。永久建(构)筑【物不得超过3层【高度不超《过10?米;临时建(—筑)物不得超过2】层高度不《超过7米《
《 (三)《。临时性门楼、牌【坊和花池、花—廊等不得妨碍交通和!消防通道
】 半永久建—(构)筑物》在规划建设需要时须!无偿拆除
— 临》时建(?构)筑物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逾期应无!偿拆:除在批准的有效使】。用期限内因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需《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作出提前拆迁—半永久、临》。时建(构《)筑物的决定由建设!单位无偿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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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永久》、临时?建(构)筑物不得办!理产权?证书:和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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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建设》工程在竣工后—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或参与综【合验收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规划设计条—。件要求的应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 纳入规》划验:收的:建筑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不得投入使!用,和办理房地产权登】记
— 需要纳入规划验收!的建筑工程在规划审!批时予以确》定
第—四十五条 建【筑物的?室内外地面标高【应当符合详细规【划的要求;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地区可以参照该地】区的城市《排水设施情况和附近!道路、建筑物标【高确定
!新建、改建道路路面!标高应?当与相邻街坊以【及沿路?建筑地坪标》高相:协,调不:得妨碍相邻各方的】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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