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四章 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许可【证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计划》和有关批准文件【、技术资料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确定:建设地址《、功能性《质、建设《规模和其他规划要求!必须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确定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要》。。求有效期为六个月;!
?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要】求委托?设计并将设计方案及!。图,纸文本提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其中重要工程—和公共建《筑应当有《两个以上的方案和彩!色透视图必》要时应对《。拟定的方案制作建】筑模型并征》求市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后划定正式建筑】红线和拆迁》范围设计单》。。位据此进《行施工图设计建【筑红线?图,和方案设计的—有效期为六个月建设!工程的?规模达?到应编制初步设计规!定的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初步设计资料【并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其建筑红线图和审!定,的建筑设计方案有效!期为:一年;
《
《(五)建设》单位或个《人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将施工设》计图分别报有—关专业部门》审查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审查:批准并现场》定,位放线、验线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下建设单位凭】证办理施工手续
】
? 需要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按?本细则?第,三章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报送的有关资】料属退还申请—者,和,申,请者应领取的批件】应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定领:取之:日起六个月内—领取逾期《不领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不予保存!
: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竣》工,之前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下列情况—。下作出变更设计【的决定;《。
》(一)城市》规划或城市规划技术!规范已依法》变更:必须改变该用地【性,质或设?计要求;
!(二)施工中发现】。文物古迹需要—作特殊保《。护;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城市规【划和国?家、省、《市有关设计》技术规定《;竖向设计》应与市政设施相【衔,接
(【二):维护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美【化市容环境建(构)!筑,物的布局《。、体型、体量、风格!。、外墙?材料:和色调等应与周围建!。。筑,环境相?衔接
—。 (三)《各类交通《设施应适应人、车】流集散需要大—型公共建筑应作【。动静交通流量分【析合理配置人、车流!集散:需要广场;》各类建筑物必须在建!筑物基地《内,按规划指标设置机动!车、自行车停车场】(库:)其地?面停车位不得少于】规划指标的2—0,%
(四】)公共建筑和城市】主要街道应设置残疾!人无:障碍通道及其他服务!设施
《 (五)—民有建筑的周围【应设:置集中?绿地可?。以在周围设置花坛和!种植绿篱、树—木;一般不得—修建围?墙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围墙应【通,透、:低,矮、美观《。
第三—十三: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必】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坚:持成片开发限—制见缝插《建和零星建》设
第—三十四?条 对?城镇旧区应当加强维!护合理利用在—统一规划指导下分】步,分区实施改造优先对!危房棚户、》简陋设施《和交:通阻塞、污》染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的区域实施综合整】治
在】城镇旧区一律不得新!建、扩建有》污染或影响居—民生活环境》、居:住安全?的,工厂:和项目对有严—重危害?的工厂和项目—应,当实行?限期治理《无法治?理或逾期未达到治理!要求的应当限期拆】迁或转产已确定拆】迁的工厂《不得在原地扩—大生产?规模:
第》三十:五条: ,在,城镇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时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应】按规划配套》建设和交付使用【未按规划配套建设和!建成后不按规定交付!使用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缓受理该项目—的,。验收:和该建设单位—其他建设工程的报建!
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纪念性!建筑和?城市绿?地,、体:育运:动,场地、学校等区域内!不得:建设与?其无关的建(构【)物不得《利用围墙建设经营】性建(构)筑—。物
城市!道路两侧《建,(构)物《的后:退红线的用地为绿】化和:。人,流集场地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
在城】市立交桥控制范围内!和,城市桥梁《、,高架路?、人行天桥下不得】建设建(构)筑【物;城市立交—桥的控制范围—内应:进,行绿化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设计【要求及有《关设计规范、规【定进行设计
【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确》需修:改立面、《结构设?计和变更使用性质、!功,能布局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九条! 重要地段、主要道!路临街建《筑物以?及,大型建筑工程的外部!装修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外部装修】审查通?知书后方得购买【装修材料《和进行外装》修施:工
第—四十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以及—城市市容的要求
】
》户外广告设置—应与城?市绿化自然景观相协!。调与夜景灯饰相【结合不得影响城市主!要景观?视线通廊《;城区人流密集、】建筑密度《高的道?路不得设置大型【高,立柱广告牌
! :中心城区主、—次,干道:范围:内可利用《公交站台及地名标志!牌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临街建筑墙【面上的招《。牌,类,广告设施应与建筑】物风格相协调设置位!置,应在二层窗台线以】下高度不超》过,。1.5米厚度不【超,过,。0,.5米
《
《 禁止在文物保护单!位、纪念碑、—永久性保护绿地【等广告?禁止设置区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报建批准《后决定停(》缓)建的建设单位】应书面报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拆迁范围内》的原有建(构)【筑物必须在》建设工程放线、【验线前全部拆—除,;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保,留的应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前拆除
】。 , 建设工—程拆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有间—距要求的《建筑工程应当拆迁】四周规定《间距二分之》。一范围内的》建(构)筑物—
(二)临!城市道路《的建筑工程应当拆除!建筑:红线至道路》中心:。线内的原有建(构】)筑物
》 临时施【。。工设施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并应在》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前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期限】内拆除
【第四十三条 严【格控制?半永久和临时建设】工程半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建设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
(一)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现【有或规?划道路、内部道【路及建筑退后红线地!。带
》 ,。(二)半永》久建:(构)筑物不得【超过3层高》度不超过10米;】临时建(筑)物【不得:超过2层高》度不超过7米
】 (三)临时性!门楼、牌坊和—花池、花《廊等不?得妨碍交通和消防通!道
:
半永【久,建,(构)筑物在规【划建设需要时须无】偿拆除
— 临时》建,(构:)筑物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逾期应无《偿拆除在批准的有】效使用期限内因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需: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作出提前拆迁半永久!、临时建(构)筑物!的决定由建设单位无!偿拆除
!半永久、临》时建(构)筑物【。不得办理产权证书】和买卖?
:
第四十四—条 建设工程在【竣,工后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或参与综】合验收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规划设计条件要!。求的应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 纳入规划验收】的建筑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不得投入!使,用和办理房地产权登!。记
需要!纳入规划验收的【建筑工程在规划审】批时:予以:确定
第四】十五条? 建筑物的室内外!地面标高应》当符合?详细规划的要求;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地区可—以参照该地》区的城?市排水设施情况和】。附,近道路、建筑—物,标高确定
】 新建、改建道路!路面标?高应当与《相邻:街坊以?及沿路建《筑地坪标高相—。。协调不得妨碍相邻】各,方的排?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