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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许可证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计划和有关—批准文件《、技术资料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确:定建设地址、功能性!。质、建设规模和其他!规划要求必须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确定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要求有效】期为六个《。月;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要求委托设计【并将设计方案及图】纸文本?。。。提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其中重【要工程和《公,共建筑应当》有两个以上的方【案,和彩色透《视图:必要时应对》。拟定的方案制—作建筑模型并征求】市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后【划定正式建筑红线】和拆迁范《围设计单《位据此进行》施工图设计》建筑:红线图和方案设计的!有,效期为六个月建设工!程,的,规模达到应编制初】步设计?规定:。的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初步设计资料并】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其建筑红线图和【审定的建筑》设计方案有效期为】一年:;  《  (五)建设单位!或个人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将施工设【计图分别《报有关专业部门审查!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审查?批准:并现场定《位放线、验线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下建设单》位凭证办理施—工手续 》。   ? 需要?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按】本细则第三》章规定办理 —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报送的有关资料【。属退还?申请者和申请者【应领取的批件—。应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定领取之】日起:六个月内领取逾【期不领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不】予保存 —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竣工之前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下】列情况下作出变更设!。计的:决定;  —  (?一)城市规划—或城市规划技—术规:范已依法变更必须】改变该用地性质或】设计要?求; 《  : (二)施工中【。发现:文物古迹《需要作特殊保护【; :  :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   (一)符【合城市规划》和国家、省、市有】关设计技术规定;】竖向设计应与市政设!。。施相衔?接 ?   (二)—维护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美化市《容环境?建(构)筑物的布】局、体型《。。、体量、风》。格、外墙材料和【色调:等应与?周围建筑环境相衔接!    (三)】。各类交通《设,施应适应人、—车流集散需》要,大型公共建》筑应作动静交通流】量分析合《理配置人、车流集散!。需要:广场;各《类建筑?物必须在建筑物基地!内按规划指》标设置机动车、【自行车停《车场(库)其—地面停车《位不得少于》规划指标的20%】    (四【)公共建筑和—城,市主要?街道应设置残—疾,人无障碍通》道,及其他服务设—施   》 ,(,五):民有建筑的周围应设!置集中绿《地可以在周围设置】花坛和种植绿—篱、树木;一般不】得修建?围墙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围墙应通—透、低矮、美—观 第—三十三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必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坚持成片开发【限制见缝《插建和零星》建设: 《第三十?四条 ?对城镇?旧区:应当加强《。维护:合,。理,利用在统一规划指导!下分步分区实施【改造优先对危房【。棚,户、简陋设施和交】通阻塞?、污染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的区域实】施综合整治 【    在城镇旧区!一律不得新》。建,、扩建有污染或影】响居民生活环境、】居住安全的工—厂和项目对有严重】。危,。害的:工厂和项《目应当?。。实行限期治理—无,法治理?或,逾期未?达到治理要》求的应当限期—拆迁或?。转产已确定拆迁的工!厂不得在原地扩大生!产规模 《 , 第?三十五条《 在城镇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时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应】按规:划,配套建设《和交付使用未—按规划配《套建设和《。建成后不按规定交】。付使用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缓受理》该项目的验收和【该建设?单位其?他建设工程的报建】 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纪念性建筑和—城市绿地、体育【运动场地、学校【等区域内《不得建设与其—无关的建(构)物不!得利用围墙建设经】营,性建(构)筑物【    》 城市道路两侧【建(构)物的后【退红线的用地为【绿化和人流集场地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    】 在:城市立?交桥控制范围—内和城市桥》梁、高?。架路:、人:。行天桥下不得建设建!(,构,。)筑物;城》。市立交桥的》控制范围内应—进行:绿化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设《计要求及有关—设计规范《、规定进行设计【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确!需修改立面》、结构设计和变【更,使用性?质、功能布局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 第三》十九条? 重要地段、主【要道路临街建筑【物以及大型建—筑,工程:的外部装《修,。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外部装》修审查?通知:。书后方得《购买装修材料—和进行外装修—施工 第四】十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以及!城市市?容的要?求 ?    《户,外广告设置应与城】市绿化自然》景观相?协调:与夜景灯饰相—结合不得影响城市】主要景观视线通【廊,;,城区:人流密集、建筑【密度高的道》路不:得设置大型》高,立柱广告牌   !  中?心城区主、次干道范!围内可?利用公?。交站台及地名标【志牌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临街【建筑墙面上的招牌类!广告设?施,应与:。建筑物风格相协【调设置位置应—。在二层窗台线以下高!度不超过《1.5?米,。厚度不超过0—.5:米     【禁止在文《物保护单《位、纪念碑、—永久性保护》绿地等广《告禁止设置区—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报建批准后决定】停(缓?)建的建设》单位应书面报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拆迁范围《内的:原,有建(构)筑物必】须在建设工程放【线、:验线:。前全部拆除;—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保?留的:应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前拆除 —     建设工程!拆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有间距要求】的建筑工程》应当拆迁四周规定】间距二分之一范【围,内的建(《构)筑物《 ,    《(二)临城市道路的!建筑工?程应当拆除建筑【。红线:至道路中心线内【的,原有建(构)筑物 !    《 临时施工》设施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并应在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前【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期限内【拆除 第四十!三条: 严格控《制半永久《和临时建《设工程半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建设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    《(一)?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现有或规划!道路、内部道路及建!筑,退后红?线地带    (!二)半永久建(【构):筑物不得超过3层高!度不超?。过10米;临—时建(筑)》物不:得超过2层》高度不超过7—米,  ?  (?三)临时性门—楼、牌坊和花池【、花廊等不得妨【碍交通和《消防通道    ! 半永久建(构)筑!物在规划建》设需要时须无偿拆除!     临时建!(构)筑物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逾【期应无偿拆》除在批准的有效使用!期限内因《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需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作出提前拆迁半永!久、临时建》(构:。)筑物的决定由【建设单位无偿—拆,除     【半永久、临时建(构!)筑:物不:得办理产权证书【和买卖 【第四十?。四条 建设工程【在竣工后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或,参与综合验收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规划设计条件】要求的应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 纳入规划验收【的建筑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不《得投入使用和办理】房地产权《登记    【。 需要纳入规划【验收的建筑工程【在,规划审批时予—以确定 【第四十五条 【建筑物的室内外地】面标高应当》符合详细规划的【要求;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地区可】以参:照,该地区?的城市排水设施情况!和附近道路》、,建筑物标高确—定  《   新《建,、改建?道路路面标高应【当与相邻街坊—以及沿?路建筑地坪》标高相协《。调不得?妨碍相邻各方的排水!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