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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 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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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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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许,可证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计划和有关】批准文件、》技术资料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确定建设《地,址、功能性质、【建设规模《和其他规《划要求必须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确定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要》求有效期为六个月】;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要求委托设计!并将设?计方案及图纸文【本提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其中《重要工程和公共建筑!应当有两《个以上的《方案和彩色透视图必!要,时应:对拟定的方案—制作建筑《模型并征求市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后》。划定正式建筑红【线和拆迁《范,围设计单位》据,此进行施工图—设计建筑红线图和方!案设计的有效期为】六个月?。建设工程的规—模达到应编制初【步,设计规?定的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初步设计资【料并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其建筑红《线图和审定的—建筑设计方案有效期!为一年;
!(五)建设单位【或,个人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将施工设计图分!别,报有关专业部门审查!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审查批准并现】场定位?放线、?验线: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下建?设单位凭证办理【施,工手续
!需要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按本细则第】。三章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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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报送》的有关资料属—退,还申请者和申请者】应领取的批件应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定领取之日【起六个月内领取【逾期不领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不予保存】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竣工》之,前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下列【情况下作出变更设】计的:决定;
》 (一》)城市规《划或城市规划技术规!范已依法《变更必须《改变该用地性质或】。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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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施,工中发现文物—古迹需要作》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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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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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符合城市规划和国!家、:省、市?有关设?。计技术规定;—竖向设计应与—市,政设施?相衔接
【 ,(二)维护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美】化市容环《境,。建(构)筑物—的布:局、体型、体量、风!格、外墙材料和【色调等应《与周围建筑环—。境相衔接
【 (三《)各:类交:通设施应适应人、】车流集散需要大型】。公共:。建筑应作动》。。静交通流量分析合】理配置人、车流集】散需要广《场;各类建筑物【必须在建筑》物基地内按》规划:指标设置机动车、】。自,行车停车场(—库,)其地面停车位不】得少于规划》指标的2《0%:
(四)公!共建筑和《城市主要街》道应设置《残疾人无障》碍通道?及其他服务》设施
》 (?五)民有《建筑的?周围应设《置集中绿地可以【在周围设置花坛和种!植绿篱、树木;【一,般不得修建围墙【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围墙《应通:透、:低矮、美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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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必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坚持【成片:开发限制见》缝插建和零星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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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对《城镇旧区《应当:加强维护合理利用在!统一规划《指,导,下分步分区实施【。改,造优先?对危房棚《户、简?陋设施和《交通:阻塞:、,污染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的区域实【施综合整《治
在城!镇旧区一律不得【新建:。。。。、扩建有污染—或,影响:居,民生活环境、居住安!全的工厂和项目对】有严重危害的工厂和!项目:。应当实?行,限期治理《无法治理或逾期【未达到治理要求【的应:当限期?拆迁或转产已确【定拆迁的工厂不得在!。原,地扩大生产》规模
—第三十五条》 在城镇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时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应按【规划配套建设和交付!使用未按《规划:配,套建:设和建成《后不按?规定:交付使用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缓受【理,该项目的验收和【该建设单位其他建设!工程的报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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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纪念性建筑】和城市绿地》。、体育运动场—地、学校等区—域内不得建设—与其:无关的建(构)【物不得利用围—。墙建设经营性建(】构):筑物
城!市道路两侧建(【构)物的后退红线】的用:。地为:绿化和人流》集场地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
在!城市立交桥控—制,范围内和城市桥梁】、高架路《、人行天桥下不【得建设建(构)筑】物;城市《立交桥的控制—范围内应进行绿化】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设》计要求及有》关设:计规范、规》定进行设计》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确需修!。改立面?、结构设计和—变,更使用性质、功能】布局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九条 重要地】段、主要道路临街】建筑物以及大型【建筑:工程的外部装修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外部装】修审查通知书后方得!购买装?修材料和进行外装】修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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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以】及城市市容的要【。求
户外!广告设置应与城【市绿化自然景观相】协调与?夜景灯饰相结合不】得影响城市主要景观!视线通廊;》城区人流密》集、建筑密度高的】道路:不得设置大》型高立柱广告牌
! : 中心城》区主、次干道—范围内可利用—公交:站台及?。地名标志牌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临街建筑《墙面上的招牌类广】告设施应《与建:筑物风格相》。协调设置《位置应在《二层窗台线以下高度!不,超过1.5》米厚:度,不超过0《.,5米
禁!止在文物保护单位、!纪念碑、永久性保护!绿地等广告禁止【设置:区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报】建批准后决定停(】缓):建的建设单位应【书,面报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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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拆迁:。范围内的原有建(】构)筑物必》须在建设《工程放线、》验,线前全部《拆除;?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保!留的应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前?。拆除
建!设工:程拆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有间【距要求的建筑工程】应当拆迁四周规【定间:距,二分之?一范围内的》建(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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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临城市道《路的建筑工》程应:。当拆:除,建筑红线至道路中心!线内的原有建(构)!筑物
临!时施工设《。施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并应!在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前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期限内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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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严格控制半【永久和临《时,建,设,工程半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建设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 (一?),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现!有或规划《道路、内部道—路,及建筑退《后红线地带
! (二?)半永?久建(构《)筑:物不得超过3层【高度不超过》10米?;临时建(筑)【物不得超过》2层高?度不超过《7米
《 (三)临时性!门楼、牌坊》和花池、花》廊等:不得妨碍交通和消】防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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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永久建(构)筑物在!规划建设需要时须】无,偿拆除
【 临时《。建(构)筑物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逾期应《无偿拆?除在批准《。的有效使用》期限内?因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需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作出提前拆迁半永!久、临时建(构)】筑物的?决定由建设单—位无偿拆《除
【半永久、临》。时建(构)筑物不】得办理产权证—书和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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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建设工程在》竣工后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或参与综合验【收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规划【设计条件要求—的应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 ? 纳入规划验收的】建筑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不得《投入使用和办理【房,地产权登记》
: 需要纳【入规划验收的建筑工!程在规划审批时予以!确定
第四十!五条 建筑物的室!内,外地面标高应—当符合详细规划【的要:求;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地区可以—。。参照该地区》的城:市排:水设施?情,况和附近《道路、建《筑物标?高确定
— 新建》、改建道路》路面标?高应:当,与相邻街坊以及【沿路建筑地坪标【高相:协调不?得妨碍?相邻各方的》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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