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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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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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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许可证按下列程!序办理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计划和!有关批准文》件、技术资料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确》定建设地址、—功能性质、建设【规模:和其他规划要—求必须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确,。定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要求—有效期为六》个月;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要求委托】设,计并将设计方—。案及图?纸文本提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其中重要工】程和公共建筑应当】有两:个以上的方》案和彩?色透视图必要时应】对拟定的方案制作建!筑模型并征求—市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 ,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后】划定正式建筑红【线和拆迁范围设计】单位据?此进行施工图设计建!筑红线图和方—案设计的有效期为】六个月?。建设工程的规模【达到应编制初步设计!规定的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初步设?计资料并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其建筑红!线图和审定的—建筑设计方》案,有效期为一年;
! (五》。。)建设?单位或个人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将,。施工设计图分别报】有关专业部门—审查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审查批准并现—场定:位放线、验》线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下建设单】位,。凭证办理《施工:手续
需!要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按本细则—第三章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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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报送的】有关资料属退还【申请者?和申请?。者应领?取的:批件应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定领取之日起—。六个月内领取逾【期不领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不予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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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竣?工之前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下列情况下【作出变更设计—的决定;《
(一)】城市:规划或城市规划【技术规范已依法变更!必须改变该用地性】质或设计要求;
! (二)施【工中发?现文物古迹需—要作:特殊保护;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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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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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城市规《划和国家、省、【。市有关设《计技术规定;竖向】设计应与市政设施】相衔接
》 (二)—维护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美化市容环》境建:(构)筑物的布【局、:体型、体量、风格】、外墙?材料:和色调等应与周围】。。建筑环境相衔—接
(三)!。各类交通《设施应?适应人、车》流集散?需要大型《。公共:建筑应作《动静交通流量分析】合,理配置人、车流【集散需要广场;各】类建筑物必须在建】筑物基地内按规划】。指标:设置机?动车、自行车停车】场(库)其地面停车!位不:。得少于?规划:指标的20%
! (四《),公共建筑和》。城市主要街道应【设置残疾人无障【碍通道及《其,。他服务设《施
《 (五)》民有建筑的周围应设!置集中?绿地可以在》周围设?置,花坛和种植绿篱【、树木;一般不【得,修建围墙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围墙应通透—、低矮、美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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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必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坚持成片【。开发限制见缝插【建和零星建设—
第三十四】条 对城《镇旧区应《当加强维护》合理:。利用在?统一规划指导—。下分:步分区实施改—造,。。。优先对危房棚户、简!陋设施和交通阻塞】。。、污:染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的区?域实施综《合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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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城镇旧区一律不【得新建、扩建有污】。染或影响居民—生活环境《、居住?安全的工厂和—项目对有严重—危,害的工厂和》项目应?当实行限期治理【无法治理或逾期未】。达到治理要求的【应当限期拆迁或转】产已确定《拆迁的工厂不得在原!地扩大生产》规模
第三】十五:条 在城镇》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时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应按规】划配套建设》和,交付使用未按规划】配,套,。建设和建成后不【按规定交付使—用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缓】受理该?项目的验收和该【建设:单位其?他建设工《程的报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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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纪念性建筑和—。城,市绿地、《体育运?动场地、学》校等区域内不得建设!与其:。无关的建(》构,)物不?得利用围墙》建,设经营性建(构【),筑物
》 城市道—路两侧?建(:构)物的后退红线的!用地为?绿化和人流集场【地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
!在城市立交桥控制】范,围内和城市桥—梁、高架路、人行天!桥下不得建》设,建(构)筑物;【。城市立交桥的控制】。范围内应进行—绿化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设计要求【及有关设计规范、规!定,。进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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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确需:修改:立面、结《构设计和《变更使?用性质、功能布【局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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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重要地段、主—要道路临《街建筑?物以及大型建—筑工程的《外部装修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外部装!修审查通《知书后方得》。购买装修材料和进行!。外,装修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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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以及城》市市容的《要,求
— 户外广告设置应】与城:市绿:化自然景《观相协调与夜景【灯饰相结合不得影响!城市主要景观视线通!廊;:城区人流密集、建】筑密度高的道路【不得:设置大型高立柱【广告牌
【 中心城区主、】次干道范围内可利用!公交:。站台及地名标—志牌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临:街建筑?墙面上?的招:牌类广告设施—应与建筑物风格相协!调设:置,位,置应在?二层窗?台,线以下?高度不超过1—.5米厚度不超过】0,.5米
》 ? ,禁止在文物》保护单位、》纪念碑、永久性【。保护绿?地等广告禁止设置】。区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报建—批准后决定停—(缓)建的建设单位!应书面报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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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拆迁范!围内的原有建(构)!筑物必须在建设工】程放线、验线前【全部拆除;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保留?。的应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前拆除
【 建设—工程拆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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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间距《要求的建筑》工程应当拆迁四周规!定间距二分》之一范围内的建【(构)筑《物
(【二)临城《市道路的《建筑工程应》当拆除?建筑红?线,至道路中心》线内的原有》建(构?)筑物
【 临时施工设施】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并应在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前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期—限内拆除
第!四十三条 严—格控制半永久—和临时建设工程半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建!设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现有或!规划道路、》内部:道路及建筑退后【红,。线地带
— (二)半—永久建(构)筑物】不得超过3层—高度不超过10米;!临时建(筑)物【不得超过2层高【度不超过7》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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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临时性门楼、牌坊!和花池、花廊等【不得妨碍交通—。和消防通道
【 半永久建(!。构)筑物在规划建设!。需要时须无》偿拆除
】 临时建(构)筑物!。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逾期应无偿拆除在!批准的?有效使用期》限内因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需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作出提前【拆,迁半永久、临时建(!构,)筑物的决定—由建设单位无偿【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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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永久、!。临,时建(构)筑—物不得办理产权证书!和买卖
第】四十:四条 建设工程【在竣:。工,后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或参与》综合验收《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规?划设:计条件要求的应【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 纳入规【划验收的建筑—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不得投入使用和办】理房地产权登记
! 需要纳入规!划验收的建筑工程】。在规划审批时—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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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 建筑物的室内外】地面标?高应当符合详—细规划的要求;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地?区可以参照该地【区的:城市排水设施情【况和附近《道路、建筑物标高确!定
【。新建、改建道路路】面标高应《当与相邻街坊以及沿!。路建:。筑地坪标高相协调】不得:妨,碍相:邻各方的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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