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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
第十—五条 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大中型建【设,项目或?重要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和选!址时应会同拟安排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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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编制《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或?项目:。建议书阶段》由,建设单位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权限受理申请【后核发选址》意见:书,
(一)】。建设项?目在本市城》区的选址意见—书由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二】)建设?项目在县(市)内的!选址意见书由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国家或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大型?工业项目《选址意见书须报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所在地的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 ? 建设单位在取得】选,址意:见书或其他选址批】复意见?(含图纸)一年后】未按程序《办理后续规划审批】手续的?原批:复自行失《效由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先取得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手续
(一!。)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转【让的;
— (二)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有建!设用:地的;
(!三)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由农业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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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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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经批准的建设计【划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性质提出【建设地址、用—地范围的《初步安排意见和规】划设:计条件必须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意见;》。
?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规划《设计方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按建设!分期划定用地红线】核发:建设:用,地定点?通知书;
【 (四)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定点《通知:书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主持土地权属单】位签订用地协—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据此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 , 本?条规定?。程序可以《根据建设规模和工程!性质合并《。。办理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定点位于规划】道路临街面》需,要办理土地征用【手续: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规划建设!用,。地临街占用的长【度征用到规划道【路的中心线并负责】拆除:征地范?围内的建(》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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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满《一年仍?未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又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期的其?持有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逢行失—效并由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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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需要!更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土地—使用性质《、位:置、界址等内容必须!先向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依法批准更》改后方可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第二十一!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权限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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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 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出让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提供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规划用地性质!、建筑容积率—、,绿地率、停车场【(库)、配套设施等!。项目规划要求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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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符合法定转让条】件进行转让的受让方!应当执行《该地块原定的规划要!求并由受让方—持转让合《同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换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分解出让、—转让的该地块详细】规划中确定的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必须在》分解出让、转让【合同中明《确,受让方的实施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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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抵押期间内!不得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使】用性质和《规划要求;抵押处】分后必须持有效法】律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城:市道:。路、广场、城市【绿地、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市政:公用设施《、,学校、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农:副产:品集贸市场等现有】和规划的用地—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二】。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的用】地单:位因:撤销、搬迁、兼并等!原因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土地权属的【应当:报,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六】条, 严格控制》。临时建设用地—
? 申《请建设工《程材料堆场、运输】通道及其他临时建设!用地必须先》取得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建,设用地用权证
】 批》准临:时建设用地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超,过期限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临时建设【。用地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因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需《要原:审批机关可以—作出终止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决:定
《 退出临时【用地时使用单位应按!规划要求《。整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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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时建设用地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
第》二十:七条: 因建设活动引起】用地纠纷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商处理涉—及土地权属》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裁决
【 在土地权属纠纷!未解决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有争议的地段】进行建?设活动?正在建设的应当立】。即停工等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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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裁定的土地权】属,界线与?原用地界《线不一致的以裁定】的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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