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章 市政】公用:设施的规划》管理
第四】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依照本细》则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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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安排《城市道路《、桥涵、隧洞—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时应同时《。安排市?政,、公:用设施?。的投资计划保障各】类管线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同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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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 各类—管,线工程建设应当依照!管线综?合专项?规划并与城市道路】规划和建《。设紧密结合按照【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施工顺序综】合,组织:实,施
城市!中,心区主、次》干道上的各类—管,线应采取地埋的方式!进行敷设同类管线实!行同沟同井弱电部分!的光缆和电》缆集中路段采—用多孔管道敷—设,管线;新建输电线路!应采用地沟的形式】敷设:地下电缆城》区现有道路上各【类架空?线线应随城》市道:路改:造一:。并埋入?地下:。其他地区的架空线路!。应在满?足专业要求》。前提下尽《可,能合杆使《用
《 ?城镇道路按规划建】。成后一般不得再次开!挖敷设管线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施?工的应?征求城管、公安【交警等部《门的意见开挖—涉及地?下管线的《。必须征得《管线主管部门的【同意后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四十九!条 高速公路两侧】边沟外各50米【。、,国道两?侧,。各20米、省道两侧!各15米、地—方道路两侧各10米!、铁路两侧》各,15米范围内不得建!设建(构)》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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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长】江及其支流宜昌【河段整治和岸—线利用应《符合宜昌市》港口总体规划及水】源保护、河道通航、!防洪要求运河两侧各!30米?内不得建设建(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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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防护地!带、空中廊道、净】空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遮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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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除按规—划要求批准建设【绿化、市政公用管】(杆)线、交通指】挥设施及标》志、地名标志牌【、公交?候,车廊、?IC卡电话、立【交桥、无障碍设【。施,、消防、环卫等【设,。。施,外不得设置其它任何!建构筑物或构筑【物
【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的【专用管线《及地下附属》设施应在道路红线外!埋设并不得布置【在临:城市道路的一侧
! : 各类管线工【程涉及房屋拆迁和用!地的应当办》理拆迁、用》地,手续涉及绿化、铁路!、航道、消》防、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管线的建—设,单位应与有关—部门协商签订施工】协议和采取保护措施!后施工?
第五十【三,条 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建设地下管线信息库!地下管线的产—。权单位应按》规定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技:术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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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城!镇,市,。区内的三角点、水准!点和其他测量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破坏确因》施,工需要移《动的必?须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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