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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市政公用设施的!。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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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依?照本细则《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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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安排城!市道路、桥涵—、隧洞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时应【同时安?排市政、公用设施】的投:。资计划保《障各类管《线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同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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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各类管线工—程建设应当依照【。。管线:综合专项规划并与城!市道:路规:划和建?设紧密结合按—照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施工顺序综合【。组织实施
】 城市中》心区主、次》干道上的各类管【线应采取地埋—的方式进行敷—设同类管线》实行同沟同》。井,弱电部?分的光缆和电缆集中!路段采用多孔—管道敷设管》线;新建输电—线路应?采用地沟《。。的形式敷设地下电缆!城区现有《。道路上各《类架空线线应随【城市道路改造—一并埋入地下—其他地区的》。架空:线路应?在满足专《业要求前《提下尽可能合—杆使用
【 城镇道路按规】划建成后一般不【得再:次开挖?敷设管?线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施工的应!征求城管、公安交】。警等部门的》意见开挖涉及—地下管线的必须【征得:管线主?管部门的同》意后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四【十九条 高》速公路两侧边沟外】各,50米、国道两侧】。各20米、省道两侧!各,15米、《地方道?路两侧各10—米、铁路两侧各【15米范围内不得建!设建:(构)筑
第!五十条 长江及【其支流宜昌河段整】。。治和岸线利用—应符合宜昌》市港口总体规划及】水源:保护、河道通航、防!洪要求运河》两侧各30米内不】得建设建(》构,)筑物
第】五十一?条 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防护地带、空!中廊道、净空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遮挡
第五十!二条 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除按规《划要求?批准建设绿化—、市政公用管(杆】)线、?交,通指挥设施及标志】、地名标志牌、公】交候车廊、》IC卡电话、立交】桥、无障碍设施、】消防:、环:卫等设施外不得设】置其它?任何建构筑物或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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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的》专用管线及地下附属!设施应在《道路红线外埋设【并不得?布,置在临?城市道路的一—侧
各】类管线工程》涉及房?屋拆迁和用地的【应当办理拆迁、用】地手:续涉及绿化、—铁路、航道、消【防、: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管线》的建设?。单位应与有关部【门协商签订施—工协议和采取保护措!施后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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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建设地下管线信!息库地下管线的产权!。。单位应?按规定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技》术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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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城镇市?区内的三《角点、水准点和其】。他测量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破坏确因—。施工需要移动的【必须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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