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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市《政公用设施的—规划管理 第!。四,。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依照本细则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 【 第四《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安排城市】道路、桥涵》、隧洞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时应同《时安排市《政、公用《设,施的:投资计划保障各类】管线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同步建》设 》 第四十【八条 各《类管线工《程,建设应?当,依照管线《。综合专项规划—并与城市道路—规划和建设紧密结】合按照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施工顺序】。。综合组织《实施     】城市:中心区主、次干道】上的各类《管线:应采取地《埋的方式进》行敷设同类管线【实行同沟同井弱【电部分的光缆—和电缆集中路段【采用多孔管道敷设】管线:;,新建输?电线路应《采用地沟的形式敷设!地下电缆城区现【有道路?上各类架空线线应随!城,市道:路,改造一并《埋入地下《其,。他地区的架》空线路应在》满足专业要求前提下!尽可:能合:杆使用    】 ,城镇道路《按规划建成后一般】不得再次开挖敷【设,管线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施!工的应征求城管、公!安交警?等部门的意见—开挖涉及地》下管线的必须—征得:管线主管《部门的同意》后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四十九条 高速【公,路两侧?边沟外各50—。米、国道《两侧各20米、省道!两,侧各15《米、地方道路两侧各!10:米、铁路两侧各【15米?范围内不得》建设建(构)筑 !。 第五十条— 长江及《其支流宜昌河—段整治和岸线利用】应符:合宜昌?。市港口总体规划【及水源保护、—河道通航、防—洪要求运河两侧【各3:0米内不得建—设建(构《),筑,物 ? , 第五十《一条 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防护】地带、空中廊道、】净空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遮挡 第五十!二,条 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除按规《划要求批准建设绿】。化、市政公用管【(杆)线、交通【指挥设施及标志、地!名标志牌《。、公交候车》廊、IC卡电话、立!交桥、无《障碍设施、消—防、环卫等设施【外不得设《。置其它任何建构筑】。物或构筑《物, ,  : ,  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的专用管—线及地?下附属设施应—在道路红线外埋设】并不得布置在临城市!。道路的一侧》     各【类管线工《程涉及房屋拆—迁和用地的应当办理!拆迁:、用地手续涉—。及绿化?、铁路、航道—、消:防、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管线的—建设:单位应与有关部门】协商签?订施工协议和—采取保护《措施后施工 !第五十三《。条, 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建设地下管线!信息库?地下管线《。。的产权单位》。。应,按规定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技术档案 【 ,第五十四《条 城镇市区内【的三角点、水—准点和其他测量【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破坏》确因施工需要移动的!。必须: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