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工程建?设标准监督检查【
《第九条 《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
工程勘察、!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监【督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及工程勘察》、施工?图纸:设计文?。件质量监督审查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强制性标准监【督的情况进》行检查对监》督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建?议,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和专项检—查等方式
第十】二,条 工程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
《
(一)对》执行:强制性标准是否有】严格的管理制度【;,
》
(:。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的内容;
】 :
(?三)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
(四)—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
(五)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六)工程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以!及有关的指导性资】料,。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七】)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记录是否完整【等;
(八)!工程建设标》准持:证人员情况》。
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告
?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重?大建设工程事故【时应当有工程建【。设标准方面》的专家参加》;工程事故报—告应当包括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鉴定意《见,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须分别对工程项目!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检!查写出贯标检查【报告并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完成】工程贯标检查报【。告必须?经该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贯标检查【报告:是工程竣工验—收的必备文件—并与竣工验收资料一!起永久保存以备检查!
—。
:工程建设标准贯标】检查:报告的内容作如下】规定
》
(一)—工程:。基本情况工程名称】、地址、建筑面【积、:结构类型、基础类型!、开、?。竣工时间、各责任】主体单?位全称、法人代表】及责任人姓名;【
(二)!检查内容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检查要【点逐项检查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记录要!求真:实有效;
】 ? (三)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措施意见
!
第十六《条 工程规》划、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及建设工《业产品生产单位每】年对本?。单位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检查写出检查!报告并报市工程建】。设标准管理》机构进行审》核并备案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建设标?准管理机构检举、】控告、投诉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涉及到】。对强制?性标准的技术要求】。进行更?。改时应征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标准管【理机构?的审核
第—十,九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