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三章 工【程建设标《准监督?检查
第九条! 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
工程—勘察、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监督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及工程勘察、施】工图纸设计文件【质量监督审查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强制—性标准监督的—情况进行《检查对监督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建议】有关部门处理
【
第十一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和?专项检查等方式
】
第十二《条 :工程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 《
(一)》对执:行,强制性?标准是否有》。。严格的管理制—度;
(!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的内】容,;
?
(三)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
(四—)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
《(,五)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六)工程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以及有》关的指导性资料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七)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记录是否完整等【; :
?(八)工程建—设标准?持证人?员情况
》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告
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重大建设工程事故】时应当有工程—建设标准方》面的专家参加;【工程事故报告—应当包?括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鉴定意见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须分《。别,对工程项目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检查》写出贯标检查—报告并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完成》工程贯标检查报【告必须经该》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贯!标检:查报告是《工程竣工验收的【必备文?件,并与竣工验》。收资料一起永久保】存以备?检查
—
《工,程,建设标准《贯标检查报告的内容!作如下规定
【。
?。。
(一)工》程基本情况工程名称!、,地址、建筑面积【、结:构类型、基础—。类型、开、竣工时】间、各责任主—体单位全称》、法人代表及—责任人姓名;—。
(【二,)检查内容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检查要点逐项—检查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记录:要求:真实有效;
! ? (三)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措《施意:见
第十六—条 工程规》划、:。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及建设?工业产品生产单位每!。年对本单《位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检查【写出检查报告并报市!工程建设标准管【。理机构?进行:审核并备案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建设标准管理机【构检:。举、控?告、投诉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涉及到对《强,制性标准《的技术要求进行更改!时应征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标】。准管理机构的审核
!
第十九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