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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工程《建设标准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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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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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勘察、!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监》。督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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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及,工程勘察、施工【图,纸设计文《件质量监《督审查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强制性标准监督【的情况进行》检查对监督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建!议,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和【专项检查等方式
!第十二?条 工程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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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执行强】制性标准是》否有严格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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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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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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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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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六)工程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以及有关【的指导性资》料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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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记录是否完整等!;,
(》八)工程建》设标准?持证人员情况
】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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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重大建设《工程事?故时应当有工程建设!。标准方?面的:专家参加;》工程:事,故报:告应当包《括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鉴定】意见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须分别对【工,程,项目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检查:写出贯标检查报告】并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完成工程贯标】检,查,报告必须《经,该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贯》。标检查?报告是工程》竣工验收的必备文件!并与竣?工验收资《料一起永久保存以备!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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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贯标:检查报告的内容【作如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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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基本情!况,。工程名?称,、地址、建筑—面积:。、结:构类型、《基础类型、开—、竣工时间、各【责任主体单》位全称、法人代表及!责任:人姓名;《
(【二)检查内容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检查《要点逐项检查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记录要!求真实有《效; 《
(【三)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措施意见
第】十六条 工程规【划、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及建设工!业产:品生产单位每年对本!单位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检查!写出检查报告并【报市:工程:建设标准管》理机构进行审—核并备案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建,设标准?管理机构检》举、:控,告、投诉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涉及到对强制性】标准的?技术:要求进行更改时应】。征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标准:管理机?构的:审核
第十九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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