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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三章 工程】建设:标准监督检查 】 第九条》 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    — 工程勘察、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监督】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  :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及,工,程勘:察、:施工图纸设计文件质!量监:督审查?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强制性标》准监督的情况进【行检查对监督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建议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和专项检查等方】式 第十二—条 工程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    》。(,一)对执行强—制,性标准是否有严格的!管理:制度;?    (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的!内容;  —  (三)—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  : , (四)《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 , ,  (五)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 (六)工程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以,及有关的指导—性资:料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    (七)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记录是【。否完整等;》   (八)【工程建设《标准持?证人员?情况 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告 — 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重大建—设工程事故时应当】有工程建设》标准:方面的专家》参加;工程事—故报告应当包括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鉴定意见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须》分别对工《程项目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检查写出!贯,标检查报《告并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完成工《。程贯标检查报—告必须经该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贯标检!查报告是工程竣【工验收的《必备文件并与竣工】验,收资料一起永久保存!以,备检查?    工!程建设标准贯标检】查报告的内容作【如下:规定    【 (一)工程基本】情况工程名》称、地址、建—筑面积、结构类【。型、基础类型、开】、竣工?时间、各责任主体】单位全称、法人代】表,及责任人姓》名;    【 (二)检查内容】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检》。查要:点逐项检查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记录要》求真实有效;  】     (三】)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措施意见 !。。 第十六条 —工程规划、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及建设工业产品】生产单位每年对本】单位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检查—。写出检?查报告并报市—工程建设标准—。管理机构进》行审核并备案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建设标准管】理机构检举、控告】、投诉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涉及到对强【制性:标准的技术》要求进行更改时应】征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标准管理机构的!审核 ? 第十?。九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