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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工程建设标准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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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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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勘察】、,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监督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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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及工程勘察—、施:。工图:纸设计文件质—量监督审《查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强制性标准—监督的情况进行【检查对监《督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建议?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和专项》。检查等方式
第】十二条 工程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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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执行强制性标】。准是否有严格—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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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的内容】;,
(三】)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四)!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五,)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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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工—程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以及有!关的指导《性资料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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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记录【是否完?整等:。;, ,
(八)—工程建设标准持【证人员?情况
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告
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重》大建设工程事故时应!当有:工程建设标准—方面的专家参加【;工程?事故报告应当包【括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鉴定意见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须分别对工程—项目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检查写《出,贯,标检查报告并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完成工程贯标检!查报告?。必须经该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贯!标检查报告是工【。程竣工验收的必【备,文件并?与竣工?验收:资料一?起永久保《存以备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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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贯标检查报告!。的内容?作如下?规定
】(一)工程基本情】况工程名称、地【。址、建筑面积—、结构类型、基【础,类型、开、竣工时】。间、各责任主体【单位:全称、法《人代表?及责任人姓名;【
(二)!检查内容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检查要点逐—项检查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记】录要求真实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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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措施【意见
第十—六条 工程规划【、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及建:。设,工业产品生产单【位每年?。对本单位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检】。查写出检查》报,告并报市工程建设】标准管理机构进行审!核并备案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建设标》准管:理机构检《举、控告《、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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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涉及到对—强制性标《准的:技术要求进》行更改时应征—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标准管理机构—的审核
第十【。。九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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