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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工,程建设标准管理范】围与:职责: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本行业的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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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相:应的工程建设标准】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工程建!设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批准工程建!设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审定 》
工程建》。设,中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先进标准》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省,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审报备案
第七】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标准《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建设标】准,实施责任制度和【从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对从业人员进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培—训
第《八条 工程建设方】或业主从事工程质量!管理的?。机构、工程监理【机构、勘察设计单位!、建筑安装装—。修施工?单,位凡是参与工—程建设的必须具备】相应的?工程:建设:标准持证人员具体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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