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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招标:程序、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 第十—条 环境污染—治理: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一)》编制招标文》件; ?   ?。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接!受投标?申请人的投标申请;!。   《 (四)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实行资格后审的【除外);    !(五)确定》投,标人:并,发售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  —  (六)》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勘察—并对相关问题作【出说明;  【  (七《)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投标;—。   《 (八)《组建评标委员会;】    (九【)开:。标,;    (【十,)对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实【行资格预审的除外】); 《   ?(十一)评标提交】评标报告;   ! (十二)确—定中标人《;    (十三!),。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第十一条 必】须进行招投标的污染!治理项目《除可以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外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 【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家:污染治理《专项资金建设污染】治理设?施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 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指定的媒体》发布:招标公告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市重【大建设?工程包含的环境污染!治理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项目审批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    (一—)因:技术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要求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 (二)涉》。及国家机密》或专利权保护—的,;    (三)!受自然资源及—环境:限制的;    !(四)新技术或【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  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在,保,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进?行 第十—三条 除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咸宁市招投标】。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可以采取邀请—招标的情《形外经项目审批部门!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核报人!民政府批准估算价】在 50万元以【上(含 50万元)!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环境—污染治理《项目可以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统一》在综合?招投标中心运—作 ? 第十四《条 环?境,污染治?理工程的《投标人?应当具备与环境【污染治?理活动相适应的资质!。提交相关职》能部门颁发》的有效资质》证书:     【环境污染治理项目】的招标人应当进行投!标人资格预审— ?第十五条 必须招标!的环:境污染治《理项目在定标后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15日内向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    书面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  :():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    (二)资格!审查:文件和资《格审:查结果?;    (三】。)招标文件;— ,。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五:)中标结果 】第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投: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十—七条 中标结果【。实行公示制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备案后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应将中标结果!在,综合招投标中心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 5个工作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