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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招标?程序、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
【第十条 《环境污染治理—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一)编制招标文!件;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 : (三)接受投标申!请人的投标申—。请,;,
(四)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实行资?。格后审的除》外);
— :(五)确定投标【人,并发售?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
《 (六》)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勘【察并:对相关问《题作:出说明?;
(【七)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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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组建评【标委员会;
—
: , (九)开标;
】
: (十《)对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实?行资格预《审的:。除外);
— , (?十一)?评标提交评标报告;!
》(十二)确》定中标人;
】 , (十?三)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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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必【须,进行招投标的污【染治:理项目除可以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外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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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家污染治理》。专,。项资金建设污染治】理设施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 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指》定的媒体发布招标】公告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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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市重《大建设工程包含的环!。。境污染治理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项目审?批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
《(一)因技》术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要求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涉及国家机】密或专利权保护的】;
》 (三)受》自然资源及环境限制!的;:
(四)新!技术或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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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 , 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在保】。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进行
第十三条! 除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咸宁市招投标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可以!采,取邀请招标的情【形,外经项?目审批部门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核报人民》政府批准估算价在】。 50万元以上(含! 5:0,万,元,)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环—。境,污染治理项目可以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统一在综合招】。投标中心运作—
第十四条 环!境污染?治理工程的》投标人应当具—备与环境污染治【理活动相《适应的?。资质提交相关职能】部门颁发的有—效资:质证书
【 : 环境污染治—理项目的招标人应当!进行投标人资—格预审
第【十五条 必须招标】的环境污染治理项】目在定标后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15】日内向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 , 书面?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 ,()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 ?(二)资格审查【文件和资格审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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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招标文》。件;
—。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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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标结果 》
第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投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十七条 中》标结果实行公示【制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备案后?。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应将中标结—果在综?。合招投标中心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 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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