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第三章 招标程序!、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
,
:
第十条 》环境污?染治理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招标文件!;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接受投标申请—。人的投标申请;
! (四》),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实行资》格后审?的除:外);?
》(五)确《定,投标:人并发售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
(六)】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勘察并对相【。关问题作出》说明;
— (七)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投【。。。标;
(八!)组建评《标,委员会;
— (《九)开标;》
》(十)对《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实行资《格预:审的:除外);
!(十一)评》标提交评标报告【;
—(十二)确定中【标人:;
》 (十?三)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
第十一条 必须】进行招投标的污染治!理项目除可以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外】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
《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家污:染治理专项资金【。建设污染《治理设施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 :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指定的媒体发【布招标公告》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市重大建设】工程包含的环境污染!治理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项》目审批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一【)因技术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要求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
(二—),涉及国家机》密或:专利权保《护的;
— (三)受自然】。资源及?环境:限制的;
!(四)?新技术或《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 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在》。保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进行 【
第十三条 除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咸宁市招—投标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可以【采取邀请招标的【情形外经项目—审批部门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核报人民政府—批,准估算价在 50万!元以上?(含 50万元【)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环境【污染治理项目可以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统一在综合招】投标中心运》作
第十四条】 环境污染治理【工程的投《标人应当具备—与环:。境污染治《理活动相适应的资质!提交:相关职能《部门颁发《的,有效资质证书—
? 环》境污染治理项目的招!标人应当进行投【。标人:资格预?审
第》十五条 《必须招标的环境污】染治理项目在定标】。后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15日内向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 书面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 ,()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
, (二)资格审!查文件和资格审查结!果;
?
《(三)招标文件;
!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 (五)中标结果!
第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投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十七:条 :中标结果实行—公示制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备案后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应将!中标结果在综合招投!标中心?。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 5《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