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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招标》程序、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 【第十:。条 环境污染治理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一)【。编制招标文件—。;,   《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   (《三)接受《投标申请人的投标申!。请; 《   (四)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实行资格后审【的除外?); ?    (》五)确定投标—人并发售《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    (六)!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勘?。察并对相关问—题作出说明;—。 :   (七)—。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投标?;    (八)!组建:。评标委员会; 】   (九)—开标; 》   (十》)对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实行《资,格预审?的,除外); 》    (十—一)评?标提交评《标,报告;    (!十二)确定中标【人;    【(十三)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 第十一条 必须】进行招投标的污染】治理项目除可以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外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    !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家污染治《理专项资金建—设污染治理设施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  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指定的媒体!发布招标公》告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第十二条 【市重大建设工程【包,含的环境污染治【理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项》目审批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  (一)因技【术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要求《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  (二)涉及国家!机密或专利权保护】的; ?    (三—。)受自然资源及【环境限制的;—    (四)新!技,术或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 , 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在保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进行 第十!三条: 除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咸宁市招投标—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可以采取!邀,请招:标的情形外经项目审!批部门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核报人!民政府批准估算价在! 50万元以—上(含 《50万元)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环【境污:染治理项目可以【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统一在综合招投标!中心:运作 ? :第十四条 环境污】染治:理工:程的投标人应—当,具备与环境污染治】理活动?相适:应的:资质提交相关职能】部门颁发的有效【资质证书   !  环境《污染治理《项目的招标》人应当进行》投标人资《。格预审 《 第十《五条 ?必须招标《的,环境污染《治理项目在定标后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15日内向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   书面》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   ()》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二:)资格?审查文件和资格审】查结果;  【  (三)招标文】件;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 (五)中标结【果 第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投】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 第十七条》 中标结果实行公】示制: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备案后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应将中?标结果在综合—。。招投标中心》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 —5个:工作: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