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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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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凡新建、改—建、铺设地热管【道建:保温:蓄水设施以及进行与!开采:、取用地《热有关施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设《计,技术资料和承担【施工的单位的资【格,证书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动工】。建设竣工后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 第十五条 开】发利用地热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安装计—量仪表和节能—节水设施《建立:健全资源《保护制度并确定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计—量仪表和节能节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按核定的取水量】取用地热
】 ?计,量仪表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安装!、登记?造册:、铅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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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根据》地热的埋藏、分【布规:律,和补给?条件划定地热一级】、二级保护》区
【 一级地热》保护区?为地下热《水,的分布?区
二!级地:热保护区为》。地下热水的补给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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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一、二!级地热保护区的【范围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利!、地震、环保—、,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划定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公布【 ,。
? 在地热保【护区内征地、—推土、填池、—兴建建筑物的单位和!个人应报经环保、】规划和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禁止在地热保护区内!建,设可能造成污—染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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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下?列地热?井需要?报废时使《。用单位应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核:定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费用【由井权单位承担【
(一)!因成井工艺》及井身结构》不合:理,无使用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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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钻井过程中因施工技!。术,、井内事《故原因需要报废【的;
(!三)其他《原,因无法?继续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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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地热井产》权单位和个人在适合!回灌的?地热开采区应履【行回灌义《务并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回—灌方案?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回灌
— 回灌水【应,。当进行处理经—。具有相应资质的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回!灌禁止利用不—符合回灌标准的水】回,灌地热田《严禁:污染物进《入地下?水体:
第十九】条 开采利用—。地热:的单位和个人应建技!术档案要对地—热的水?。位、:温度、水质和流【量等进行动态—监测并定期将监测】。资料和?实际开采量》报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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