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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 第二《十五条 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市规划管】理局应当参与—建设项目的选址【及可行性《研究工作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市《规划:管理局出具的—选,。址意见?书, : 】 第二十六条 在!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规划报批【手续 ? 【   ? (一)建设单位和!个人:应持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文件和有关【。资料:外商投资建设项目按!规定持对外经济主】管部门的审核批准文!件向市规划管理局】提出定点申请 【  !  : (:二):。经市规划管理—局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按有关《技术规定初步确定其!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和界限】并,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 ,  》 ,  (三)市规【划管:理局审核建设单位和!个人提交《的规:划设计方案和总【平面布置《。图核定?用地:性质、范围和建筑】体量:、风格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包括标有规划用!地,具体界限的附—图和明确规划—设计条件《的附件附图和—附件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配套证件由市!规,划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 :   —  (五)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其【。他批:。准文件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征?、拨手续《。 】 ? 第二十七条 在!市规划区内的乡(镇!)、办事处、—居,委,会,、村、组兴建公共设!施、企业、居民【区等需要申请用地】的由:乡(镇)、办事【处、:居委会、村提出申】请并按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其建—设必须严《格按所在《地规划进行 【 ? ? 《 第:二十八?。条 城市园林绿化】、道路广场、环卫设!。施、:公,交场站、市政公【用设施预《留用地以及》其,他建设控制的地带】必须妥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或改变用途【 【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沿规划道路征】用土地时须按照所沿!道路的用地红线长】度代征规划道—路一半?宽度面积的》土地 》 》 ,    规划道路】暂不开辟的由代【。。征土地的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如城【市修建道路或敷设管!线使用时应当—无条件交《出 《 ?。 《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从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不》办理征用土地手【续又未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 《 第三十一条!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 ,。。   ?  出让《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应:当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出让?的,地,块必须具《。有市规划管理局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 ?。 : ?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符合法定—转让:。条件进行《转让的?受让方应《当执行原出让方合】。同中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并由?受让方持转》让合同向市规划【管理局申请办—理,换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申请【办理土地转让手续 ! :。 《。   《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必须附】有原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及附图 【 ,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开发和经《营土地的活动—中未经原审》。批的市规《划管:理局同意不得变【更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 ! : 】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建设发展的需要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执行并《依法办理有关土地】手续 ! —第三十三条 临【时用地必须》服从城?市规划实施》的需要临时使—用规划区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先向市规划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并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到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用地【期限不得超过两年】逾期自行失效—临时用地期》满或国家建》设需要?时应当?无,条件清场《退出 【     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 第三十【四条 在市规划区内!从事采?矿、采石、打井、】挖取砂土、堆积废】渣、:填占水面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在—。报请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前须经市!规划管理局》审查同意办理有关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