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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四章 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 :第二十五条》。 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市规划管理局应当!参与建设项目—的选址及《可行性研究工作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市规划!管理局出具的选址意!见书 】 《 第?二十六?条 在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规划:报批手续 》 【   ? (:一)建设《单位和个人应持【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文件和—有,关资料外商》投资建设《项目:按规定持《对外经济主管部门的!审,核批准?文件向市规划—管理局提《出定点申请 !。 ?     (【二)经市规划管理局!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按有【关技术?规定初步确定其【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和界】限并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     (】三)市规划管—理,局审核建设单—位和个人提交—的,规划设计方案和【总平面布《置图核定《用地:性质、范围和建筑】体量、风《格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包括标有!规划用地具体界限】的附图和明确规划】。设,计条件的附件附【图和附件《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配套证件由市规划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  !   ?(五)?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其《他批准文件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征、—拨手续 】 : 第【二十七条《 在市规《划区内的乡(镇)、!办事:处、居委会、村、】组兴建公共》设施、企《业、:居民区等需要申【请用地的由乡(【镇)、办事处、居】委会、村提出申请】并按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其建设必《须严:格按:所在:地规划进行 — 】 ? ,第二:十八条 城市园林】绿化、道路》广场、环卫设—施、公交场站、【。市政公?用设:施预留用地》以及其他建设—。控制的地带必须妥】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或,改变用途 — 《 ,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沿规划道》路征用土地时须【按照所沿《道路的?用地红线长度代征规!划道路一半》宽度:面积的土地 】 ,    】 规划道路暂不【开辟的?由代征土地的—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如城市修建道【路或敷设《管线:使用时应当》无,条件:交出 》 — ,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从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不办理征《用土地手续又—未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 第【三十一?条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出让: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应《当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出?让,的地块必须具有【市,规划管理局》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 — ? ,。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符合法定转!让条件进行转让【的,受让方应当执行【。。原出让方《合同:中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并由受让方持转【让,合,同向市规划管—。理局申请办理换【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申:请办理土地》转让手续 — 【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必】须附:有原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及—附图  】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开【发和经?营土地的活动中【未经原?审,批的市规划管理【局同意不得变更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 —。。 《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建设发展的需要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执行并?依,法办理有《关,土地手续《 : , 《 , 》第三十三条 临【时用地必须服从城市!规,划实施的需要临时】使用规划区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先向市?规划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并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到》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用地期限不得超【。过两:年逾期?自行失效临时用地期!满或国家建设—需要时应当无条件清!场退出 》  】   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第三】十四条 在市—规划区内从事采矿】、采石、打井、挖取!砂土、堆积废渣、】填占水面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在报请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前须》经市规划管理—局审查?同意办理有关—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