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
第十二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鄂州日报》、鄂州招标投标网和鄂州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招标公告信息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公开招标的大中型项目的招标公告,还应同时在国家和省指定的媒介上发布,中型招标项目招标公告信息发布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大型招标项目招标公告信息发布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国家或省对招标公告的发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市重大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不宜公开招标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有其他特殊要求的;
(二)涉及国家机密或专利权保护的;
(三)受自然资源及环境限制的;
(四)新技术或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邀请书。
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在保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进行。
第十四条 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且经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但必须进入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运作: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四)设有专门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第十五条 招标人可以与具备法定资质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招标代理合同,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应将招标代理合同报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