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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建【筑劳:保费用的《机构和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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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市、县(区)建筑!行政管理部门经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劳【。。保费:用,专,管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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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为“劳动保【险费用财务会计管】理的主管机》关建筑劳保费用管】理机构?。收取的劳保费用实】行,”收入全额上交财】政专户收支》。挂钩专款专用—滚动增值“的管理体!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对:存入财政专户的劳保!费用应按同期居【。民存款利率计—。息利:息及加收《的滞纳金并入—建,筑劳保费用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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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建筑劳保!费用:管理:机构:应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建【立建:筑劳保?费用财务会计—制度、预《决算: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和其他有关!管,理制:度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财务!和审计监《督保:障劳保费用的—合理使?用
第《二十二条 市—建筑劳?。保费用管《理机构工作经费由】市建筑劳《保费用?管理机构和市财政部!门报省建筑劳—保费用管理》机,构和省财政部门核拨!县(区)建筑劳保费!用管理机构的—业务经?费由市建筑劳保【费用管理机构会同】市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和核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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