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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绿化建!。设 第十三条! 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的绿》化,由,政府负责组织—建设;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现有》。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产权人或》管理单位负责建设 !。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绿化】用地标准审》批建设工程》项目   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由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政》府,批准所缺绿化面积】由建设单位根据要】求进行异地绿化或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绿化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未经审查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化的—设计方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   —对未完成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绿化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第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绿》。化工程施工过程的跟!踪管理和《现场监督《确保绿化工程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完成》   ? 绿化工程竣工后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应当执行【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由【。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 城市公》共绿地的设计与施】工按照泰安市—工程项目政府采购招!投标暂行规定的规定!通过:招投:标择优选择绿化企业!及林木种子苗木供】应,单位: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不得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的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  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二十条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临时占用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期】满后占?用单:位或个人《应当:清场退地《恢复原状《 第二十一—条 城市绿化—。。应以乡土《植物为主《乔,灌花草相结合选用】耐旱、节水、涵养水!。源能力?强的植?物突:出市树、市花的种植!并适量引《种驯化?外地苗木充分利用】建筑墙体、屋顶和桥!体等进行立体绿化】提,高绿化、美》化水平  》 凡?从外:地购进的苗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植物】检疫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