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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绿化》规划
第八】条 :城市绿化规划—由市、县(市)政】。。府组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经批准的城市绿【化规划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保》证,城市绿化用地各【项指标不《低于规定标》准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批《。
:第,九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城市《绿地率要逐步达【到城市面积的3【5%以上;绿—化覆盖率要逐步达到!城市面积的40%】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要逐步达到1—0平方米以上—
第十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地!方特点充分利用自】然、文化《条件按照规定标【准和:原,则划:定绿化?用,地合理布局设置【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发挥【城,市绿:地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一条 !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明确划定】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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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泰安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绿《化用地?面积占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必—须,。符合下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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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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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旧城成片改造不低!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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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不低:于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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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建【高等院校、医—疗机构?和公:共文化?设施不低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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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机关、团体!、,文教、科研单位及部!。队营区不低于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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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商业区内的》大中型商业、服务】业设施不低于2【5%;
!(七:)生产?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的》单位不低于》30%并按规定设】。立不少于50米【宽的防护林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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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城—市新建道路园林【景观路?不低: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不小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不:低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不低于—2,0%;
【(九)其他建—设项:。目新建的不低—于30%改建—的不低于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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