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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绿《化规划 【第八:条 城市《绿化规?划由市、县(市)政!府,组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经批准的【城市绿化规划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保证?城市绿化用地—各,项指标不低于—规定标准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批 ?第九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城市》绿地率要逐步—达到城市面积的35!%以上;绿化覆盖率!要逐步达到》城市面积的40%】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要逐步达到10【平方米以上 第】十,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地方】特点充分利用自然】、文化条件》。按照规定标准和原】则,划定绿化《用地合?理布局设置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发挥城市绿地】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 第十一条 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明确划!定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社会监督《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泰安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绿化用》。地面:。积占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必须符合下列标【。准    !(一)城市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5%; 】    (二【。)旧:。城,成片:改,造不低于3》0%;    】。 ,(三)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不—低于40%;  !  (四)新建高!等院校、医疗机构】和,公共文化设》施不低于50%【;    —。 (五)机关、团】体、文教、科研单位!及部队营区不低于4!0%;  —  (六)—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商业区内】的大中型商业、服务!业设施不低于25】%;    】(七)生产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的单位不低》于30%并按规定设!立不少于50米宽】的防护?林带;    !(八)城市新—建道:路园林景观》。路,不低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不小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不低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不低于2《0%;   (九!。)其他建《设项目新建》的不:低于:3,0%改建的不低【于,。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