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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按省有关规!定负责国道、—省道的路政管理;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县道、乡!道和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乡镇政府【(办事处《)做好农村公路【管理:保护有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按规】定设置?公路标志牌标注公路!名称、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农村公》路及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范》围,在城市和村镇等区】域设:立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标桩、界桩】标明管理事项—和,注意事?项等农?村公路由乡镇—政府(办事处—)组织设置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实施下!列影:响公路的行为—。确需办理的应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    】 (一)因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公路改!线的;    】 (:二)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坏公路路面》的机具在路》上,行驶的;《    —(三)移动公路附】属设施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的;  【  (四)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    (五】)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的;  》  (六》)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的以及!在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七)?砍伐公路绿化树木】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属于农】村公路的交通—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征求乡镇—政府:(办事处)意见【;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砍伐!公路树木还》应依法办理采—伐许可手续》 :第二:十八条 在公路和公!路用:地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  (一》),摆摊设点设》置经营场所;— :   (二)挖砂!、采石、取土种植作!物、放牧等活动; ! ,   (三)挖沟!引,(,排):水利用公路边沟【(截水沟、》排水:沟)排放污物堵塞公!路,边沟、桥涵;  !  (四)倾倒垃!圾污染公《路路面?;,    》 ,(五)?打场:晒粮:、堆放物《。。品、设?置其他?障碍    (!六)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性能的试车!场地;   【 (七)损坏、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  (八)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 第二十九》条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条 除!公路养护、防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穿:。越城市规划区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按城市!规划有关规定—管理   —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的区域为公路】建筑控制区具体由】县市区政府划定【农村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由—乡镇政府《。(,办事处?。)参照乡道的—标准划定 》 第三十一条 【有关部门在编—制城市和村镇规【划、审批建》设项目、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等》事项时应《当遵守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有关?规定凡涉及》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建设【项目应征《求交通主管部门意】见后进行审批 【 , 除?城市和村镇》规划区外应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规划建设》防止公路街道化影】响公路运《行,安全与畅通 第三!十二条 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现有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建、扩建—县(:。市、区)和乡镇政】府(:办事处)应制定规划!逐步予?以,拆除或迁《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