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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按?省,有关规?定负责国《道,、省道的路政管【理;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县道、乡《道,和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乡镇政府(办】事,处)做?好农:村公路?管理保护有》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按规:定设置公路》标志牌?标注公?路名称?、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农村公路—及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范围在城市和村镇!等,区域设?立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标桩、界桩标明【管理:事项和注《意事项等农村—公路由?乡镇政府(》。办事处)组织—设置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实施下列影响—公路的行为确需办】理的应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 》。    (—。一,)因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公路改线《的;:。。 :   (二)【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坏公路》路面:的,机具在路上行驶【的;    】。(三)移动公路附】属设施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的; 【   (四)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    【(五:)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的;?    》 (六)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的以:及,在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 ,   (七—)砍伐公路绿化【树木的  》。 前款规定的行为!属于:农村:公路的?交通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征求乡《镇政府(办事处)】。意见:;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砍伐公路树木—还应依法办》理采伐许《可手续 《 第二十八条 【在公路?和,。公路用地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 (一)摆摊设点!。。设置经营场所—;    【(二)?挖砂、采石、取【土种:。植作物、放牧等【活动; 》   (》三)挖沟引》(排)水利用公【路边沟(截水沟、排!水沟)?排放污?物堵塞公《路边沟、《桥涵;    !(四)倾倒垃圾污】染公路路面》;, :   (五)【打场晒粮、堆—放物品、设置其【他,障碍 ?    (六)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性能的!试车场地;   !。 , (七)损坏、【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 (八)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 第二十九条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条 除公路【养护、防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穿!越城市规《划区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按城《市规划?有关规定管》理   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的区域为公路建筑!控制区具体》由县市区《政府划定农》村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由乡镇》政,府(办事处)参【照乡道的标准—划,定 第三十一【条, 有关部门在编制城!市,和,村镇:规划、审批》建设项目、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等事》项时应当《遵守: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有《关规定凡《涉及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建设项目应征求】交,通主管部门意—见后进行审批—   《除城市和村》镇规划区外应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规划建】设防止公《路街:道化影响公路—运行安全与畅通 !第三十二条 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现有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建、扩建县(市!、区)和《乡镇政府(办事处)!应制:定,规划逐步予以—拆除或迁《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