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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供水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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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农村:。公共供水《水源保?护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利、国土】资源、卫生等有【关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水源保护区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利、国!土资源、卫生等【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后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水—源保护区设置带【有标志性图》。。形,符号的地《。理界标、标识标【志和警示标志—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共供水水源》地从:事下列活动 !
》 ?(一)?以地表水为供水【水源的在取水—点周围100米的水!域内从事养》殖、捕捞《或者倾倒废渣—、生活垃圾、设置】排污口、堆》放有害物品;
! (二)以地!下水为供水水源的】在水源点《周围100米—范围内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站);
】 ? (三) 以—泉水为?供水水源的,在保护!区范围内《开矿、采石、—取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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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其他可能破坏】水源或者影响水【源水质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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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在供!水工程的水》处理设施、蓄水池、!泵站外?。围50米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不得堆放》。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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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供水单位应】。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者供水人】口1000》0人以上的农村公共!供水工程供水单【。。位设:立水质检验》室并配?备专业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负责》供,水水质的日常检验工!作,
《 供水》单,位的:日常水质检测—资料报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县(市、《区)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确保】供水水?质,安全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农—村供水水源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卫生!。部门负责定期组【织,疾病控制中心对供水!水质:进行监测集中供水】工程的水源和供水水!质每年应在汛期【和,枯水期分别至少进】行一次水《质监测水质》监测结果要进行公】布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好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 水质?化验、检测所需费用!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不【得向供水《单位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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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供水单位—从事直接供水—的人员应建立健康档!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持有县(市、区)疾!病控制中心颁发的】健康证的《。方可:上岗工作
!第三十一条》。供水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设备操作规】程定期对供》水水源工程设—施机电设备、供水】管道等设施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定期进》。行检测、维修、【养护并建档登记【确保水源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安全】无事故《
第》三十二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运营【单位:应建立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工程》设计图?。纸、:设计批复文件、【。招标:合同、竣工报告【、,验收文?件、:工程决算、》财产清单等要归档】存放;工《程运行中的》水质监测记录、地】下水位动态变—化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等原始?资料要?真实:完整
【第三十?三条供水单位应掌】握区域?内水:文地质情况及附近地!区地下水位的变【化情况、取》水情况、取》水量及?地,下水的补给》情况制订因天气干】旱、水质污染、机电!机械设备《故障、管道故—障、停电等》造成:供水中断的农—村公共供水安全【应急:预案
— 农村公共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应报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因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水质污染《的供水单位应立【。即停止供水及时向当!地环境保护、卫生】、水利部门》报告并适时启动供】水安全?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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