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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供】水,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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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农村公共【供,水水:源保护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利】、国土资源、—。卫生等有关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水源保》护区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利《、国土资源、—卫生等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后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水源保护区设置!带有标志性》图形符号的地—理,界标、?标识标志和警—。示标志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共供水水源地!从事下列活动 】
【 (一)以地】表,水为供水水》源的在取《水点:周围100米的水】域,内从事养殖、—捕捞:或者倾?倒废渣、生活垃圾】、设置?排污口、堆放有害】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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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地下水为供水水!源的在水源点周【围100米范围内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站);—
》 (三) —。以泉水为供水水【源的,在保护—区范围内开矿—。、采石、取土;】
—(四) 其》他可能破《坏水:源或者影《响水源水《质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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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在供?水工程的水处理设施!、蓄水池、泵站外】围50米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不《得,堆放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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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供水单位》应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者【供水人口1000】0人以上《的农:村公:共供水工程供水单位!设,立水:质检验室并配备专】业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负责供?水水质的日常检【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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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单位的《。日常水?质,检测资料报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县(市、区)【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确《保供水水质安全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农【村供水水源》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卫生部—门负责定期组织疾】病控制中心对供水】水质:进行:监测集中供水工程】。。的水源和供水水【质每:年应在汛期》和枯水期分别至【少,进行一次水质监【测水质监测结果【要进行公布》。。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好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 , , , ,水质化验《、检测?所需费用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不得向供》水单位?收,。取
第三十!条供水单位从事直接!供水的人员应建立健!康档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持?有县(?市、区)疾病控【制中心颁发的健康证!的方可上岗工作】
第三—十一条供水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设备操作规—程定:期对供水水源工程设!施机电设备、—供水管道等设施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定期进行检测【、维修、养护并建】档登记确保水源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安全无事】故
第【。三十二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运营》单位应建《。立,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工程设】计图纸?、设计批《复文件?、招标合同》、竣工报告、验【收文:件、:工程决算、》财产:清单等要归》档存放;工程—运行中的水》质监测记录、地下】水位动态变化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等原始资料【要真实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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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供水单位应掌【握区域?内水文地《。质情况及《附近地区地下水位】的变化情况》、取水情况、取水量!及,地下水?的补给情《况制订因天气干旱】、水质污《染、机电机械设备故!障、管道故障、停】电等造成供》水中:断的农村公共—供水安全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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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共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应报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水质污染的供水!单位应立即停止供水!及时向当地环境保】护、卫生、水利【部门报告《并适时启动供水【安全应急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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