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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建设和【供水运?营的监督检查—。。制定具?。体,的供水运营》单位监督考核办【法,组,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定期检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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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照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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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擅自建设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的;《
(】。二)擅?自改动?、,拆除农村公》。共供水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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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擅—自在农?村,公共供?水管网上接水的【;
《 (》四)从事破坏—农村公共供》水水:源或者影《响水源水《质活动的;
! (五)在【供水主管道和其他】。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六)供水单位擅】自向用水单位和个】人加价收取水—费的;
! (七)《供水:单位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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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供水单位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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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供水单》位发:生,水质污染未及时上报!的
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监管不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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