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建设和供水》运营的监督检—。查制定具《体的供水运》营单位监督考—。核办法组《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定期:检查考核
【
《 ,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照《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建设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的—;:
(二)!擅自改动《。。、拆:除,农村公?共供水设施的;
!
(三)擅!自在农村公共供水】管网上?接水的;
】 : (四)《从事破坏农村—公共供?水水源或《。者,影,响水:源水质活《动,的,;
】(五)在供》水主管?道和其他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
》。(六)供水单位【。擅,自向:用水单?位和:个人加价收》取水费的;
! (七)供水单!位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 (》。八)供水单》位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
【
(—九)供?水单位发《生水:质污染未《及时上?报的:
— 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监管—不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