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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用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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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供,水单位应《与用水单《位或者个《人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纳的供水《单位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滞—纳金直至终止供【水合同、停止供水】
—第十九条新增用【水,户(单位)应向农村!。供水单位《提出用水申请—供水单位同意后由】供,水单位负《责工程勘查、规【划、:设计和施工安装用水!户(单位)内管【线及其设施所需费用!由用水户(》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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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自来水工程及】其供水管网由—。自来水工程运—营单位负责》。维修、养护和—管理村集体应协【助做好维护工作户】(单位)内》管网及?。其设施由用水户(】。单位)负责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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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安装质量合格—的计量设施;需要】。安装、改造用水设施!的应征得《供,水单位?同意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或者》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上接水 —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共供【水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和工业!。生产用水《分类计价生》活用:水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生产用》水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核定政【府,补助和群众筹资筹】劳部分?不参:。与利润计算
】 为鼓【励节约用水逐步【推行超?。额累进和季节—浮动水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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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农村?公共:供水水价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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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供水:。人口:在1:0,00:0人以上《的供水工程其供【。水水价实行政府定价!由供水单位编制【供水水?价方案报县(—市、区)物价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 (二?。。)供水人口不足1】0000《人的供水工》。程,其供水水《价可以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具】体办法由县》(市、?区,)物价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 (三)单村!供水工程的供—水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供:水用水双方在县【(市、区)物价部】门,确定的浮动范围内】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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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城市自》来水:。管网工程《向农村延伸供水的】水价按照农》村公:共供:水定价?原,。则,核定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供水工程,》其供水?水价由市《物,价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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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边:远贫:。困山区、远距离【调水区、严重分散居!住供水区的农村【居民供水单位—应在供?水水价上给予一定优!。惠;:供水水价低》于成本的部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
第二十四条对】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向农—村居民生活提—供的实际水》量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不征收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调引水库!水、黄河水的执行农!。。业用水?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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