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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用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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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供水单位应与用水】单位:或者个人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纳:。的供:水单位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滞【纳金直至终止供水合!同、停止《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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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新增【用水户(单》位):应向农村供》水单位提出用水申请!供水单位同意—后由供水单位—负责工程勘查、【规划:、,设计和施工安装【用,。水户(单位)内管线!及其:设施所需费》用,由用水户(单位【)承担《
—农村自来水》工程及其供水—管网由自《来,水工:程,运营单位负》责,维修:、养护和管理村【集体应协助做好维护!工,作户(单位)内管】。网及其设施由用【水户(单位)—负责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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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安装:质量合格的计量【设施:;需要安装》、改:。造用水设施的应征】得供水单《位同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或者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上】接,。水, , :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共》供水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和工业生产!用水分类计》价生活用水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生产!用水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核—定,政府:补助和群众筹—资,筹劳部分不参与利润!计算
—。 为鼓励节】约用水逐步推—行超额累进》和季节浮《动水价?。制度:,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共供水水价》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 , (一?)供水人口在10】000人以上的供】水工程其供水水价实!行政府定价由供水单!。位编制供水水价方】案,报县(市、区)物价!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二)!供水人?口,不足100》0,0人的供《水,工程其供水水价【可以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具【体办法由《。。县(市、区)—物价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三)单村供水工】程的供?水,。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供》水用水?双方在县《(市、区)物价部门!确定:的浮动范围内协商确!定;
!(四)城市自来【水管网工程向农【村延伸供《水的:水价按?照农村公共供—水,定价:原则核定
!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供水工程,其供水水!价由市物价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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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边!远,贫困山区、远距离调!水区:、严重分《散居住供水区—的,农,村居民供水单位应】在供水水价》上,给予一定优惠—;供水水价低于成】本的部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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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对—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向农:村居民生活提供的实!际水量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不征收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
—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调引水库—。水、黄河《水的执行农业用水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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