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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供水》管理
第【十,一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有关部【。。门应及时进行清产核!资明晰工程产权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所有权
】 (一)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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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由!集体筹资筹劳为【主、:政府:依法予?以补助建设》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集体所有;
! , (三《)由:个人(?。企业)?投资为主、政府【依法予以补助或者以!股份制?形式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
【第十二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由产权人》确定:具体的经营模式和供!水单位
— (一—),政府投资占工程【总投资50%以上】规模较大的跨乡镇】、多村联《片集中供水工程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确定;
— (二—),政府投资占工程总投!资50%以下由群众!筹资、?社,会投资共同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根据各方投【资额:度,确定:股份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股份制供水!。管理站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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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村:集体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由村集体确定!经营模式和供水【单位鼓励《采取:拍,卖、:承,包、租赁等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经营;
— 《(四)由企业—、个人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自行【确定经营模式—和供水?。。单位
— 供水单—位,应具备国《。。家、:省规定的运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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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以【政,府为主?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出《让经营权等所得【收入应在《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当地农村《公共供水《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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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新农村建】设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优【先建设?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城乡一体!化供水?工程 并在县域或】更大范围内组建一定!规模的供水》公司或股份制—。。集团运营管理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提高?供,水工:程,规模效益》
第十—五条:供水单位的自来【水供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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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必须优先保】证农村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及—其他:用水;
—。。 (二)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应不间断供水或由】供水单位与用水【户(单位)协商【后实行定时》供水确保《满足用水户》(单位)用水需要】方便生?产生活;
!。 (三)因工程】施,工、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时供水—。单位应提前4—8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不能提】前通知?的在组织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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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环境保《护、规划、国土资源!、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划定】供水主管道两—侧3米内其他—供水设施5米以内为!安全:保护范围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 供:水单位在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村(:居)内供水工—程设施的维护
! 《农村公共供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管理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在划定》的供水主《。管道和其他》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挖坑、取土【、,挖沙、采矿、爆破;!,
(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 (三)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 ?(四)堆放垃圾【、粪便;《
《。 (五)从事】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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