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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供水?管理
第十】一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有关部门应及时进行!清产核资明晰工程产!。权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所有【权,。
? (一)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 (二》)由集?体筹资筹劳为—主、政府依法予【以,。补助建设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集体所有;—
: : (三《)由个人(企业【)投资?为主、政府》依,法予以补《助或者以股》份制形式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
第十【二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由:产权:人确定具体的经营】模式和供水》单位
— (《一)政府投资占工】程,总投资?50%以上规模较】大的跨乡《镇、多?村联片集中供水工】程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确定;【
《 (二)政府投资!占工程总投》资50%以下由【群众:筹资、社会投资共同!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根据各!方投资额《度确定股《份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股份制供水【管理站或公司;】
(三)!村,集体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由村【集体确定《经营模式和》供水单位鼓》励,采取拍?。卖,、承包、租赁等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经!营,;:
》 (四)《由企业、个人—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自行确定!经营模?式和供水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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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水单《位应具备国家、省规!定的运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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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以政【。府为主?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出让经?营权等所得收入【。应在: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当地农村《公共供水事业的发展!,
第十—四条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新农村建】设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优—先建设?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城乡一》体化供?水工程 并在县域】。。或更大范围内组【。建一定规模的供【水公司或《股份制集团运营管】理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提,高供水工程规模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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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供水【单位的自来水供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必须优先】保证农村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及其他用水!。;,
? , (《二)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应不!间断:供,水或由供水单位【与用水户《。(单位)协商后实】行定时?供水:确保满足《用水户(单位)【用水需要方》便生产生活;—
》 (?三,)因工程《施工、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时供水单》位应提前48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不能提【前通知的在组织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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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环境保护、规划【、国土资源、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划】定供:水主:管道两侧3米内其】他供水?设施5米以内—为安全保护范围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供:水单:位在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村》(居)?内供水工程设施【的,维护
!农村:公,共供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管理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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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在划定的供—水主管道和其他【。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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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挖!坑、:取,土、挖沙、采—矿、爆?破,。;,
(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 , (三)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 : (四)堆放垃【。圾、粪便;
】 《(五)从事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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