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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第《。七条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水利发展】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城?乡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等会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应《符合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后方可建设】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进行招标的农村【公共供水工》程,依法进行招标! 第九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采取!政府投资、群众【。筹资筹劳和》社会投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建设】,   《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农村公共》供水事业 — 第十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竣工后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  :  验?收合:格后工程《建设单位3》个月:内,将工程?。档案资?料报: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