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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 — 第十》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采取政府!投资、企业筹资和吸!引外资等多》种形式进行 —。 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 【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并,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设!计日供水能》力112万立—方米的供水》工程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计日供水】能力12《万,立方米以上的供【水工程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规划?国土等部门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指将来自】城市供水《的,管道水另行加压【。、贮存再送至水【站或用户的供水设施!)应当向城市自【来水供水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自来水】。供水单位审》查同意后进》行,     二次供!水设施建成后—。经城市自《来,水,供水单位验收—合格并交其统一管理!方,可使用 第—十五: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应当将其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交付—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统一组织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