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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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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采取政府投资【、企业筹资和吸引外!资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并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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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设计日供水】能力1?12万立《方米:的供水?工程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计日供水能!力12万立方米【以上的供水工程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规划国土等部门!。。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指将?。来自城市供水的管道!水另:行加压、贮存再送】至水站或用户的供水!。设施)应《当向城?市,自来水供水》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自来》水供水单位审查同意!。后进行
》。 ? 二次?供水:设施:建成后经城市—自,来水供水单位验收】合格并?交其统一《管理方可《使用
第十—五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应当将其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交【付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统一《组织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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