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 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 第十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采取》政府投资、企业筹资!和吸引外资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 《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并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     》设计日?供,水,能力112万—立方米的供水工程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计日《供水能力12万立】方米以上的供水工】程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规《划,国土等部门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指将来?自城市?。供水的管道》。水另行加《压,、贮存再送至—水,站或用户的供—水设:施)应当向》城市自?来水供水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自来水?。供水单位审》查同意后进行—     二【次供水设施建成【后经城市自来水供水!单位验收合格并交其!统一管理方可—。使,用, , 第:十五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应当—将其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交付【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统一组织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