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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
】第十: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采取政府投资、企】业筹资和吸引外【资等多种形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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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并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 :设计日供水能力11!2,万立方米的》供水工程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计:日供水能力12万立!方米以上的供—水工程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规划国土—等部门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指将来自】城,市,供水的?管道水另行加压、贮!存再送至水站—或用户?。的供水设《施)应?当,向城市自来》。水供水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自来!水供水单《位,审查同意后进—行
二】次供水设《施建成后经城—市自来水《供水:单位:验,收合格并交》其统一管理》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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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应当将】其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交付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统【一组织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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