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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九: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讲究建筑【艺术其造型、装饰】等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竣:工,后,应及时拆除临时建筑!物和设施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建筑物应当按照设!。计标准统一设置封】闭阳台、空调设备托!架和公用电视接【收系统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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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清洗【。、粉刷或者》修,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顶部堆》放杂物、搭》建临时棚(屋—)
第《二十一条《 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的!临街面进行装修或改!建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二条 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外走廊的护栏上和】外部墙(《窗)体上不得吊挂】杂,物、晾晒衣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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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外走廊!封闭时?不,得超出建筑物外【墙面外型、》规格、色彩应当保】持整齐一《致
》临街:残破的建筑》物应:及,时整修符《合街景要求危险【房屋和?构筑物?应及时拆除或整修】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
第二十【四条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前应使【用绿篱、《花坛(池《。)、草坪或者选用透!景围:。墙、栅栏作为分界并!保持整?洁、美观
鼓!励单位和居民利用】。院内、院外、房【前屋后空《。闲地植树、》栽花、种草提高绿化!覆,盖率
第二十五】条, ,城市道路两》侧及:公共场所《禁止擅自摆》摊设点、店》。外,经营、维修加—工
早—。市、夜市、摊点【群按照居民生—活需求?和服务功能区域【划分并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经营业—户应按规《定的位置、时间、方!式经营严禁超范围】和超时限经营—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需《临时:占用城市公用道路】的报: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两侧的各类》施工工地和挖掘【城市道路场地必须设!置高于1.8米【的实体或《硬质材料围挡—施工车辆不》得沾带?泥土驶出施工场地】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
—第二十九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应当】按城市规划配套建】设,
: 机动车、非机动!车辆应当按》规定地?点归类停放》沿街单位的》车辆应当《停放在单位》院内无停放车辆【场地的应当》在准:许停放车辆的—地点整?齐停放
第—三十条 禁止擅自】下,落城市主次干道和】主要街巷路牙石和利!用路牙石《设置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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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主—次干道和《主要街?巷应全面实行硬化和!。道,板铺装城市道路两】侧的人行《道,由建:设管理单位铺设人】行道至临街单—位间由临《街单位?负责按统《一标:准铺装硬《化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电力电缆《、通讯电缆、交通、!。煤气、环卫等设施】应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设置做到设!计精密布局合理【
第三十一条【 禁止擅《自挖掘道《路在道路上》设置的井盖等—设施应当《保,持完好?出现损坏、》丢失、?移位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设置警示标志、!护栏等临时防护措】施并:及时维修《、更换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牌—匾等:应报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做到?内容健康《、外形美《观,、用字规范按照批准!的效果要求和期【限设置牌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维修或】更换
第三十【三条 禁止》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线杆、公交车—站,点棚(牌)、街(路!)牌等设《施和树木上乱—贴、乱?。画、乱写、乱刻以及!乱挂广?告、宣传品等 】
: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线杆、树木—等的:所有者、使用者或】管理者有保持其整洁!美观的义务;发现】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的《应当及时进》行清理
第三十四!条 未?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散发【。、悬挂、张贴经营】性宣传品、广—。告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胡同、】。。。内巷和住《宅,小区等处选择适【当地点设置公—共信息栏并负责管理!和保洁
第三【。十,五条 本《市夜景照明规—划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广场、绿地!等,应,按,照规划建设要求【设置照明设施并【由管理单位》保证:亮灯率、设》备完好率《达到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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