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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市容—管,理 《 第十九《。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讲》究建筑艺术其—造型、装饰》等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竣—工后应?及,时拆除临时》建筑物?和设施 《。 ,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建筑】物应当按照设计标准!统一设置《封闭:阳台、空调设备托架!和公用电《视,接收系统等设施【 第二十条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清洗《、粉刷或者修—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顶部堆放杂【物、搭建临时—棚,(屋) 第—二十一?条 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的临】街面进行装修或改建!。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二条 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外走廊的护》栏上和?外部墙(窗)体上】不,得吊挂杂物、晾【。晒衣物 》    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外走廊封闭时!不得超出《建筑物外墙面外型】、规格、色彩应【当保持整齐一致  ! 临街残破的建筑!物应及?时整修符合街景要】求危险房屋和—构筑物?应,及时拆除或整修【。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 】 第二十四条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前应使用绿篱!、花坛(池)、草】坪或者选用透景【围墙、栅栏作为分】界并保持《整洁、美《观   鼓—励单位和居民利【用院内、院外、房】。。前屋后空闲》。地植树?、栽花、种草提高】绿化覆盖率 — 第二十五条—。 城市道路两侧及公!共场所禁止擅自摆】摊,设点、店外经营、维!修加工  》 早市、夜市【、摊点群按照居【民生活?。需求:和服:务功能区域划分并】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经营业户应按规定!的位置、时》间、方式经营严【。禁超:范围和超《时限经营《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需—临时:占用城市公用道【路的报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两侧的各类》施工工地和挖掘城市!。道路场地必须设置高!于1.8米的—实体或硬质》材料围挡施》工车辆不得沾带【泥土驶出《施,工场地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 【 第二十九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应当按城市规【划配套?建设   机动】车、非机动车辆应当!按规定地点归类停放!沿街单位的车—辆应当停放在单位院!内无:停放车辆场地的应】。当,。在,准,许停放车辆的—地点整?齐停放 第三十条! 禁止擅自下落城市!主次干道和主要街】巷路牙石和利用路牙!石设置坡《道    】 城市主次干道和主!要街巷应全面实行硬!化和道?板铺装城市道路两侧!的人行道由建设【管理单位《铺,设人行道至临街【单,位间:由临街单位负责按】统一:标准铺装硬化   !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电力电缆》、通讯电缆》、交:通、煤气《、环卫等设施应【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设置》。做,到设计精密》。布局合理 第三】十一条 禁止擅【自挖掘?道路在?道路上设置的井盖等!设施应当保持完好出!现损坏、《丢失、移位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设置警》。示,标志、护栏等临时防!护措施并及时维修、!更,换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牌匾《等应报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做到—内容健康、》外形美观、用字规】范按照批准的效果要!求和期限设置—牌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维修或!更换 《第三:。十三条?。 禁止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线杆、—公交车站点棚(【牌)、?街(路)牌》等设施?和树木上《乱贴、?乱,画、乱写、乱刻以及!乱挂广告、宣传【品等   —。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线杆、树木等!的所有者、使用【者或管理者有保持】其整洁?美观的义务;—。发现: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的应当及!时进:行清理 第—三十四条 未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散发、》。悬挂、张贴经—营性宣传品》、广告?。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胡同、内巷》和住宅小区等处选】择适当地点设置公】共信息栏并负责管】理和保洁 第三】十五条? 本:市夜景照《明规划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广场《、绿地等《。应按照?规划建?设要求设置照—明设施并由》管理单位保证亮【灯率、设备》完好率达到规定的标!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