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市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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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讲究建筑艺术!其造型、《装饰:等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竣?工后应及时》拆除临时建》筑物和设施》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建筑物应当】按,。照设计标准统一【设置封?闭阳台、空调设备托!架和公用《电视接收系统等【设施
《第,二,十条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清】洗、粉刷或者修【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顶部】堆,放杂物、搭建临时棚!(屋)
第二【十一条 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的临街面进行装修!或改建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二,条 :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外走廊】的护栏?上和外部墙(窗【)体:。上,不得吊挂杂》物、:。晾晒衣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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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外走—廊,封闭时不得》超出建筑《物外:墙面外型、规—格、:色彩应?当保:持整齐一致》 :
临街《。残破的建筑物应【及时整修符》合街景要求》危险房屋和构筑【物应及时拆》除或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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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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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前【应使用绿篱、花【。坛(池)、草坪【或者:选,用透景围墙、栅栏】作为分界并保持整洁!、美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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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单位》和居民利用》院,内,。、院外、房前—。屋后空闲地植树、】栽花、种草提高【绿化覆盖率》
第二十五条【 城:市,道路:。两侧及公共》。场所禁止擅自—摆摊设点、》店外经营、》维修加?。工 ?
早市、夜市【、摊点群按照居民】生活需求《和服务功能区—。域划分并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经?营业户应按规定的】位置、时间》、方式经营严禁超】范围和?超时限?经营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需《临时占用城市公用道!路的:报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两侧的各类施工!工地和挖掘城市道路!场地必须设置高于1!.8米的《实,体或硬质材料围挡】施工车辆不得—沾带泥?土驶出施工场地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
!第,。二十九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应当按】城市规划配》套,建设
》 机动车、非机动】车,辆应当按规》定地点归类停放【沿街单?位的车?辆应当停放在—单位院内《。无停放?车辆场地的应当在准!许停放车辆的地点】整齐:停放
第》三十:条 禁止擅自—下落:城市主次干道和【主,要街巷路牙》石和:利用路牙石设置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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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主》次干道和主要街【巷应全面实行硬化】和道:板铺装?城市道?路两侧?的人行道《由建设管理单位【。铺设人行道》至临街单位间由临街!单位:负责按统《一标准铺装硬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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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电力电缆、通讯【电缆、交通、—煤气、环卫等设施】。应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设?置做到设计精—密布局?合理
第三十一】条 禁止擅自挖掘】道路:在道路上设置的【井盖等设施应当【保持完好出》现损坏、丢失、【移位: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设》置警示标《志、护栏《等临时防护》措施并及时维修【、更换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牌匾:等应报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做—到内容健康、外形】美,。观,、用字规《范按照?批准的效果要求和期!限设置牌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维》修或更换
第【三十:三条 禁止》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线杆、公交》车站点棚(》牌)、街(路)牌等!设施:。和,树木上乱《贴、乱画、乱写、】乱刻以及乱挂—。广告、宣《传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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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线杆、树木等的】所有者?、使用者或管—。理,者有保持其整—洁美观的义务—;发现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的应当!及时进行《清理
第三—。十四条 未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散发、悬挂、张贴!经营性宣传品—、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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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胡同、《内巷和住宅小区等】处选择适当地点【设置公共信息—栏并负责管理和【保洁
《第三十五条 本市】夜景照明规划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广场、绿—地等应按照规划建设!要求设置照明设施】并由管?理单:位保证亮灯率—。、设备完好》率达到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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