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市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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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讲》究建筑艺术其造型】、装饰等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竣工后应【及时拆?除临时建筑物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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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建【筑物应当按照设计标!准,统一设置封闭阳台】、空调设《备托架和《公用电?视接收系统等设施】
第二十条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清洗》、粉刷或者修饰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顶部:。堆,放杂物、搭建临【时棚(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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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的临街面进行装修】或改:建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二条 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外走廊的护【栏上和外部墙—(窗)?体上不得吊》挂杂物、晾晒衣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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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外:走廊封闭时不—得超:出建筑物外墙面外】。型、规格、》色彩应当保持整齐】一致
临【街残破的建筑物应及!时整修?符合街景要求危【险房屋和《构,筑物应及时拆除【或整:修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
第二十四条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前应使用绿!。篱,、花坛(池)、草坪!或,者选用透景围墙、】栅栏作为分》界并保持整洁、美观!
鼓励单位和!居民利用院》内、院外《、房前屋后空闲【。。。地植树、栽花、种】草提高绿化覆盖【率
第二十五条 !城市道路两侧及公共!场,所禁:止擅自摆摊设点【、店外经营、—维修加?工
早市、】夜,市、摊点群》按照居民生活需求】和服务功能》区域划分并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经【营,业户应按规定的位置!、时:间、方式经营—严禁超范围和超时】限经营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需《临时占用城市公【用道路的报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两侧的各—类,施工工?地和挖掘城市道【路,。场地:必须设置高于—1.8米《。的实体或硬质材【料围:挡施工车辆不得【沾带泥土驶出施工】场地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
第二十】。九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应当按城市规划】。配套建?设
》机动车、《非机动车《辆应当按规定地点】归类停放沿街单位】的,车辆应当停》放在:单位院内无停放【车辆场地的应当在】准许停放车辆的地】点,整齐停放
第【三十条 禁》止擅自?下落城市主》次干道和主》要街巷路牙石和利用!路,牙石设置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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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主次》干道和?主要街?巷应全面实行硬化】和道板铺装城市道】路两:侧的人行《道由建设管理—单位铺设人行—道至临街单位间【由临街单位负责按】统一:标准铺装《硬化: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电力电缆、通讯】电缆、交通、—煤气、环卫》等设施应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设置做到设计精密!布,局合理
第三【十一条 禁止—擅,自挖掘道路》在道路上《设置:的井盖?等设施应当保持【。完好出现损坏、丢】。失,。、移位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设置—。警,示标志、护栏等临时!防护措施并及时维修!、更:换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牌《匾等应报《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做!到内:容健康、《外形美观《、,用,字规范按照》批准:的效果要求和期【限设置牌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维修:或更:换
第三十三条】 ,禁止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线杆、公交车】站,点棚(牌)、—街,(路:)牌等?设施和树木上—乱贴、?乱画、乱写、乱【刻以及乱挂广告、】宣传品等
】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线杆、】树木等的所有者、】使,用者或管《理者有保持其—整洁美观的义—务;发现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的应当及时进—行,清理
第三—。十四条 未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散发、】悬挂:、张贴经营性宣传】品、广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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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胡:同、内巷《和住宅小区等处选择!适当地点设置公共信!息栏并负责》。管理和保洁
第】三十五?条 本市夜景照明】规划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广场、绿地等【应按照规《划建设要求》设置照明《。设施并由管》理单位保证亮—灯,率、设备完好率【达到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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