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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市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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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讲究建筑艺术【。其造型?、装饰等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竣—工后应及《时拆除临时建筑【物和设施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建】筑物应?当按照设计标准统一!设置:封闭阳台、空—调设备托架和公用】电视接收系统等设】施
第二十—。条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清洗、粉刷或者修!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顶部—堆放杂物、搭建临】。时棚:(屋)?
:第二:十一条 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的》。临街面进行》装修或改建》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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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外【走廊的护栏》上和:外部墙(窗)体上】不得吊挂《杂物、?晾晒衣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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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外走廊封闭》时不得超出》建筑物外墙面外型、!规格、色彩》应当保?持整齐一致 —
临街》残破的建筑物应及】时整修符合街景要】求危险房屋》和构:筑物应及时拆除或】整修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
第【。二十四条《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前应使?用绿篱、花坛(【池):、草:坪或者?选用透景围》墙、栅栏《作为分界并保持整洁!、,美观
鼓励单!位,和居民利用院内、院!外、:房前屋后空闲地植】树,、栽花、种草提高】绿化覆盖率
【第二十五条 城市道!。路两侧及公》共场所禁《止擅自摆摊设点【、店外经《营、维修《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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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市、夜》市、摊?点群按照居》民生活需求和服【务功能区域划分并】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经营业户应—按规定的位置、【时间、方式》经,营严禁?超范围和超时限经营!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需临时占用城市公!用道路?的报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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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两侧的各【类施工工地和挖【掘城:市道路场地必须设置!高,于1:.8米的实体或硬】质材:料围:挡施工车辆》不得沾?。带泥土驶《出施工场地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
《第二十九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应当按城市规划配套!建设
机动】车、非机《动车:辆应当按规定地点】归类停放沿街—单位的?车辆:应当:停,。放在单?位院内无停》。放车辆场地的应【当在准许《停放车辆的地—点,整齐:停,放
第《三十条 《禁止擅自下落城市】主次干道和主要【街巷路牙石和利用路!牙,石设置?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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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主】次干:道和主要街巷应全】。面实:行硬化?和道:。板铺装城《市道路两侧》的人行道由》。建设管理单位—铺设人行道至临街】单位间?由临街单位负责按统!一标准铺装》硬化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电力】电缆、?通讯电缆、交通、】煤气、环《卫,等,设施应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设》。置做到设计精密【布局合?理
第三十—一条 ?。禁止擅自挖掘道路在!道路上设《置的井盖等设施应当!保持:完好出?现损坏?、丢失、移位—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设置警【示,标志、护栏等临【时防护措施》并及时维《修、更换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牌匾等应报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做到内!容健康、《外形美观、用字规】范按:照批:准,的效果要求和期限设!置,牌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维修或【更换:
第三十三—条, 禁止?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线杆、—公交车站点棚(牌)!、街(?路)牌等设施和树木!。。上乱贴、乱》画、乱写、乱刻以及!乱挂广告、宣传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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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线杆、树木等的所有!者、使用《者,或管理者《有保持?其整洁美观的义务;!发现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的应当及》时进行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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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未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散发!、悬挂?、张贴经营性宣传】品、广告 —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胡同、内巷和住宅】。小,区等处?选择适当地点设置】公共信息栏并负【责管理?。和保洁
第三【十五条 本》市夜景照《明规划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广场、绿地等应!按照规划《建设要求设置照明设!施并由管理单—位保证亮灯率、设】备完好率达》到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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