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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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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生活垃圾处理】厂、:垃圾收集站、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实施计?划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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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立垃圾【消纳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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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住宅区《以及商业《、文:化,、体育、医》疗、交通等公共建筑!和场所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密闭》式垃圾收集站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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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与】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其设计方案审查】和,竣工后验收应当有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九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定点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建设
《 ? 规划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第四十条 新建、】改建公共《厕所应按二类—以上水冲式标准【每平方公里设置2】-3座现《有,旱,厕应当改造》为,水冲式厕所
【。第四十一条》 城市中洗车—。场点的?设置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和行业—标准:
《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规划区?内划定?一定范围禁止从【事经营性洗车
】第四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确因市政工程等特殊!原因需拆除、—迁移、改建、封【闭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并按—规定予以重建或补建!
:第四十三《条, 城市中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 (一)【随地吐痰、便溺【;
《 , (二《)乱丢瓜果皮核【、烟蒂、纸屑—、口:香,糖、塑料《袋,、,饮料罐、矿》泉水瓶、包》装物等废弃物—;
》 (三)乱丢废电!池等应当《实行:单独收集《的特殊废《弃物;
》 (四)乱倒!污水、?垃,圾;
》 ?(五)在《。公共场?所,焚烧树叶、垃圾【;
(】。六,)占用道路、广场从!事经营?性车辆清洗和—维修活动;
! (七)在—建成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犬,等家畜?家禽
— (八)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环境卫生事业应当逐!步实现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清,扫保:洁等专业作业服【务的: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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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城《市生活垃圾》。清,扫、运输和无害化】处理:的,专,业化服务《。公司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社会化服务》
第四十六—条 按照垃圾产生】者对垃圾处理承担责!。任的原?则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第四】十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等废弃物实行统【一管理、集》中运输、无害化处理!并逐步推行分类袋】装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搞好!综合利用
—第四十八条 —城,。市居民?必须按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将《生活垃?圾倒入?垃圾收集设施不得随!意倾倒
第—四十九?条 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必须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按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地点》存放处理《不,得任意倾倒
第】。。五十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的:政策、技术规范和污!染控制标准》对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要按照规定处理防】止二次污染》。
第五十一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工程开工前7日!内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证并?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借、?。转让建筑垃圾处置】。证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或施工《单位应按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将建筑垃圾清理!干净建筑垃圾不【得与其他种类的垃圾!混合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五十】三条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数量将!。建筑垃圾《运到指?定的处理场地并按要!求倾倒?禁止乱堆、乱倒【建筑垃圾
第五】十四条? 凡将建筑垃圾运】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建筑【垃圾储运(堆置)场!消纳、处理的应按规!。定交纳处置费
第!五,十五条 需要用建】筑垃圾回填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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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医疗垃—圾按照?。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采取统一收集、密】闭运输?和集中焚烧》的办法进行安—全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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