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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建:筑垃圾运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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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
!第十:六条 ?申请:特许: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
》 (二)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施、设—备;:
】。 (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财务状况》;
— 》 (四)有良好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
— 《 (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生产、服务、管】理及:工程技术人员,企业!经营管理、技术管理!。、财务管理负责人具!。备相应?的从业经历和业【绩,。,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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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及服务承诺,以及!完善的产品和服务质!量管理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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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有健全的】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抢!险抢修?预案,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检测和抢—险,抢修、应急处—置,能力:; :
【 (八》)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
: (九)!无行业不良记录,未!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或群体性投诉事【。件;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七条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资格—核准的有效期为三】年
】 ? 从事建《筑垃圾处置》的单位?如需延续处置资格】。的,: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许可单位!提出延续申请 】
第十八—条 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
第《十九条 需要跨区】。运输、倾《倒建筑?垃圾的,《由市市政《部门统一协调—运输路线、》。时间及?消纳场?地等
第】。。二,十条 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单位:确,需,调整建筑垃圾处【置数量?、地点、时间、路】线等:内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经核准后!方可调整处置内容 !
第二十一条! 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将建筑【垃圾运往指定的消】纳,场地,并《取得建筑垃圾消纳场!签发的回执备—查, 凡符合再生】利用生产建筑—材,料条件的建筑垃【圾,应当优先—运往建筑垃圾—资源化生《产经:营企业 —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交】。。通,、市政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治【理,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实施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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