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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筑垃圾消纳】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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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设,置应当符合潍坊【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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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符合环境保】护的:相,关要求;《
— 《 (二)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设备和排水、消】防,等设施;
! 》 (:三)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方案; 【
【 (四)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
》 :。 (五)具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预,案 《
第二十五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消纳!。建筑垃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 (一)入》场建筑垃《圾及时推平碾—压;:。 ?
《。 : (二)》保持场内《没有蚊蝇滋生地,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
— (【三)保持进》。。场道路整洁、畅【通; 《
《 (四【)根据容量消纳【建筑垃圾《,不得超负荷消【纳;
!。 (》五)不得《受纳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及有!毒有害垃《圾;
【 》 ,(六)对进》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予,以登记,并签发回】。执 《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场受纳建筑垃—圾 : :
第二《。十七条 无主—建筑垃圾,由所在地!区市政部门负责【督促责?任区单?位及时清《运 《
第二十八条 】。市政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内的建》设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对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数量进行!合理安?。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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