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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四章 !建筑垃圾消》。纳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设置应当【符合潍坊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第二十四】。条 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符合环境保护】的,。相关要求;   】 ,  《。   (《。二):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设备和—排水、消防等设【施;  《  :   》  :(三)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方案;—    —     》(四)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  》    (五—)具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预案 《   第二十五】。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消纳?建筑垃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  (一《),入场建筑垃圾及【时推:平碾压; 》      !。。 (:二)保持场内—。没有蚊蝇滋生—地,: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   —  》   (三)保持进!场道路整《洁、畅通;    !   》  (四)根据容】量消纳建筑垃圾【,不得超负》荷消纳?;    —  ?   (五)不得受!纳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及有毒有害垃圾!;  ?      !。(六)对进》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予以登记】,并签?发回:执 :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场受纳【建筑垃圾    】 第二十《。七条 无主建—筑垃圾,由》所在地区市政部【门负责督促责任区单!位及时清运   】 :第,二十八条 市政【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内的建》设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对?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数量进行合理安【排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