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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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建成的公共停车【场的使用功能或【。者将停车泊位—挪,作他用;因特—殊原因需要改—变公共?停车场功能或者将】停车泊?位,挪,。作他用的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批准并》按规定?易地配建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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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居民小《。区的:车辆:应当在单位或小区】内部停?车场停放不得在【单位或小区外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停放
】 因单位或小—区建设确需临时【占用道路《停,车,的应提前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征,求市政部门意—见后依法办理—相关占?道手续
》第二十四条》。 执法机关应当【遵循方便执法、方便!群众、方便交—通的:原则:选定专?用停车场与经—营,者签订?使用协议
】 :使用专用停车场的】。执法:机关对专用停车【场的:。日常:经营活动承担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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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停放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的:专用停车场不得【与汽:车修理厂建在—。同一个院落不—得,兼营汽车修理业务专!用,停车场经《营者不得诱》。导、误导或强制【。当事:人拆检和维修车辆】
第二十六条 】停,车场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
】。 (二)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实行统》一着装佩戴服务牌证!;
【(三)建立》经营管理《台,帐填写内容全面、】翔,实、规范《;
》 ,。 (:四)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车辆停放和!行驶秩?。序协助疏《导停车场出》入口的?交通;
】 ,(五)保持》停车场内设施—完好:、清洁卫生交—通标志、标线准确】清晰:;
《 (六)对进】。入停车场《停放的车辆》发放停放凭证并【在车辆离开时检验】。收回;
》 (七)停】。车场:内发生火警、交【通事故及《违法犯罪活》动时应当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 (八)定期清!点停车场内车—辆发现可疑车—辆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 , 采用电子—仪表收费的在醒【目位:置明示电子仪表收】费设:施的使用说》。明并加强对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设施整!洁、完好
【第,二十七条 》占用道路停车—场,除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不得违反规定—划设交通标》志、标?。线或设置停车障碍物!。;
? (二)不【得擅:自扩大占《用道路面积; 【
《。。 (三)不得损坏】停车场区域内的【路面
— 违反上》述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或补偿
第】二十八条 经营【性停车场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未经批准利用!或者允许《他人:利用停车场》从事客货运输—、搬:运,装卸、运输服—务和机动车》维,修等经营活动—;
(二)!扣押车辆停》放者:的证件或者》财物;
【 (三)涂改、】转,。让、伪造《有关证照、票据或者!。使用涂改、》转让、伪造的证【照、票据;
!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车辆停放保管【服务; 《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经:营性停车场应当购】买车辆及相关财产】保险停车场内停放的!车,辆,出现刮擦《、损坏、丢失等情况!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情况?给予赔偿 》
第三十条【 车:辆驾驶人在停车场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遵守停车场的】。管理制度,听—从停车?场,管理人?员的引导《,有序停放车辆【;
》 (》二)不?得损:坏停车场《设施、设备、标【志、标线; 】
, (三)不】得停放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其他违禁物品【的车辆;《 ,
—。 (四)按照规定支!付停车费用 】
第三十一条 【在占用道路停车【场停放车辆,—除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顺序停放,做—到,。首尾一致,不得【妨碍道路交》通;(二《)不得在《。规定时?间、:路段外停《。放机动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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