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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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开办经营性【停车场?,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第【三十三?条 经营《性停车场开业前,】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本办法实施前开始!经营的,应按本办】法相关?规定:补,办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手续应—提交:下,。列材料:《
— (一》)工商营业执照【。;
】 (二《)有效的场地证明】(土地使用证明、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
】 (三》)停车?场设施清单和停车】场相关图则;—
《
: (四)停车泊!位数量; —。
【(五)停《。。车场内部《。管理制度《;
— ,。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专用停车场还【。需要:提供与执法机—关签订?的使用合同或协【。议 :
《第三十四《条 经营性》停车场的经营—者变更登记事项【或者转让《、歇业的,应—当,。在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完毕相关手续之日!。起15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向社会公告 !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不得参与停车!场,经营和接受停—车,场经营者挂》靠,不得擅自—收取停车费
!。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利用公共场所—建设以及占》用道路的经营性停】车场,?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权,由财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利用公共《。场所建设的经营性公!共停车场,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占用!道路的经《营性停车场》,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
《第三十八条》。 经营性《停车场经《。营期满?,应当重新实—行招标拍卖》,在同?等条件下《原经营者优》先获:得经营权
!第三:十九条 经营—期满,经检测—停车场?设施仍?能安全使用的,原】经,营者通过《招标、拍卖取得经】营权后,《可继续使用;未【取得下期经营权的】。,可与下期》经营者协商进行【残值转?让,协商不成的,应!自,行拆除停车》场设:施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利用公共场!所建设以及占用【道路:的,经营性停车场经【营权招标、拍卖的】全部收入《,应当上缴》财政,用《于公共停车场和【市政道路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四十】。。一条: 停车场经营者取得!经营权后,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其收取》场地费或占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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