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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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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开办经【营性停车场》,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第三十三!条 经?营性:。停车场开业前,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本办】法实施前开始—经营的,应》按本办法相关—规定补办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手续应提交下【列材:料,:
! (一)工商营业】。执照; 》
(二!)有效的场地证明(!土,地,使用证明、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
】 (三)停车场【设施清单和停车场相!关图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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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停车泊位数量】; ?
》 (五)》停车:场内部管理制度【;
【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专用停车场】还需要提《供与执?法机关签订的使用合!同或协议 》
《第三十?四条 经《营性:停车场的经营者变更!登记事项或者转【让、歇业《的,应当在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完毕相关手续—。之日起15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向社会公告 【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不得?参与停车场》经营:和接:受,停车场经营者挂【靠,:不得擅自《收,取停车费 【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利用公共场所【。。建,设,以及占用道路的经】营性停车场,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权,由《财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利用公共场所建!设的经营性公—共,停车场?,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占用道路的经营】性停车场,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三十八《。条, 经营性停车—场经营期满,—应当重新实行招标】拍卖,在同》等条件下原》。经营:者优先获得经营权】 , :
第?三十九条 经营期满!,经检?测停车场设施—仍能安全使用的,】原经营者通过招标】、拍卖取得》经营权后,可继续】使用;未取得下期经!营权的,可与下期经!营者协商进》行残值转让,协商不!成,的,应自行拆—除停车?。场设施 《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利用:公共场所建设以及占!用道路?的经营性停车场经营!权招标、拍卖—的全部收入》,,应当上缴财政—,用于公共停—。车场和市政道路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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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停车场【经营者?取得经?营权后,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其收!取场地费或占地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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