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四—章 经营管理 】 ?第三十二条 开【办经营性《停车场?,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 ,  第三十三【条 经营性停车【场开业前,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本办法实】施前:。开始经?营的,应按本—。办法相关规定补办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手续!应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工—商营业执照;—   ?     —(,二,)有效的《场地证明(土地使】用证明、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  】      (三!)停车场设施清单】和,停车:场相关图则;—       】 (四)停车—泊位数量; —    》   ?(五)停车场内部管!理制度?;   《    》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专用《停车场?还需:要,提供与执法机关【签订的使《用合同或协议  】  ?第三十四《条 经营性停车场的!经营者变更》登记事?项,或者转让、歇业的】,应当?在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完毕相》关手续之《日起15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不得参与停【车场经营和接受【停车:场经:。营者挂靠,不得擅自!收取停车费  【  :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利用:公共场所建设以及】。占用道?路的经营《性停车场,》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权,由财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  【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利用公共场所建】设的经营性公—共停车场,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占用道路的》经营性停车场,【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   第三—十八条 经营性停】。车场:。经,营期满,应当重【新实行招《标拍卖,《。在同等条件下原【。经营者优先获得经营!权    —第三十?九,条 经营期》满,经检测停车场设!施仍能安全》使用:的,原经营者—通过招标《、拍卖取得经营权】后,可?继,续使用?;未取得下期—经营权的,可与下】期,经营者协商进—。行残值转让,协商不!成的,应自行—拆除停车场设施【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利用公共《场所建设以》及占用道路》的经营性停》车场经营权招标【、,拍卖的全部收入【。,应当上缴》财,政,用于公共—。停车场?和,市政道路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四十一条 》停车场经营者取得经!营权后?,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其收取场!地费或占地费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