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四章— 经营管理 — 第三—十二条 《开办经营性停车场】,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 第三十三条 【。经营性停车场开业前!,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本办法实施!前开始经营的,应】按本办法相关规【定补办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手续》应提:交下列材料:—   ?。     —(一)工商》营业执?。照;      !  (二)有—效的场地证》明(土地使用证【明、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        !(三)?停车场设施清单和】停车场相关图则【;     【。   (四)—停车:泊,。位数量;  —      (】五)停车场内—部管理制度;   !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专!用,停车:场还需要提》供与执法机关签订的!使用合同或协议  !  第《三十四条 经营性】停车场的经》营者变更登记事项或!者,转让:、歇业的,应—当在: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完毕相关手续之!日起15《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不得》参与停车《场经营和接受停【车场:经营者?挂靠,不得擅自【收取停车费  【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利用公共场】所建:。设以及?占用道路《的经营性停车场,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权,由财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   《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利用公【共场所?建设的经《营性公共停车场【,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占用道路的经营性】停车场,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 第三十八—条, 经营性停车场经营!期满,应当重新实行!。招标拍卖,》在同等条件下原经】营者优?先获得经《营权:    第三【。十九条 经营—期满,经检测停车】场设施仍《能安全使用的,原】经营者通过招—标、拍?卖,取得经营权后,可】继续使用;未取得】下期经营《权的,?可与下期《经营者协商进—行残值转让,协商不!成的,应自行—拆除:。停车场设施   】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利》用公共场所建设以】及,占用道路的》经营性停车》场,经营权?招标、拍卖的全部】收入,应当上缴财政!,,用,于公:共停车场和市政道路!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四:十一:条 停车场》经,营者取得经营权【。后,,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其《收取:。场地费或占地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