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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三十二条 开办【经营性停车》场,,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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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经营性停车场开!业前,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本办法实施前】开始经营的,应【按本办法相关—。。规,定补办?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手!续,应提交下列材料:】 ?
—(一)工《。商营:。业执照; 》
— , (二)有效的场地!证明(土地使用【证明、?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
【 (三)停【车,场设:施,。清单和停车场相【关图则;
】
: : (四)停车泊位数!量; 《
— (五)停车—场内部管《理制度; 【
》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专用停》车场还需要提供与执!法,机,。关签订的《使用合同或协议 !
?第三:。十四条 《经营性停车场的经】营者:。变更登?记事项或《者,转让、歇业的—。,应当在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完毕相关手续之【日起:15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不得《参与停车场经—营和接受停车场经】营者挂靠《,不得擅自收取【停车费 —。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利用公—共场:所建设以及占用【道,路的:经营性停车》场,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权,】由财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利用公共—场,所建设的经营性公】共停车场,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占用道—路的经营性》停车场,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三【十八:条,。。 ,经营性?停车场经《营期满,应》当重新实行招—标拍卖,在》同等:条件下原经营—者,优先获得经营权 !
第三十—。九条 ?经,营期满,经检测停】车场:。设施仍能安全使【用的,原《经营者?通过招标、拍卖【。取得经营权后,可】继续使用;未取得下!期经营权的,可与】下期:经营者协《商进行残《值转让,《协商不成的,应【自行拆除停车—场设施 —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利用【。。公共场所建》。设以及占用》道路的经营性—停车场?经营权招标、拍卖的!全部收入《。,应当上缴》财政,用《于公共停车场和市政!道路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
第四十一—条 停车场经—营者取?得,经营权后,》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其?。收取场地费或占地】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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