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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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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开办经营性停【车场,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第三十?三条: ,经营性停车场—开业前?,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本,办法实施前开—始经营的《,应按?本办法相《关规定补办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手续—应提交?下列材料: 】
—(一)工商营—业执照; —
《 ?(,二):有,。效的:场地证明(土地使】。用证:明、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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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停?车场设施清单和停】车场相关《图则;
】 : (四《。。)停:车泊位数量; 【
】。(五)?停,车场内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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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专用停车》场还需?要提供与执》法机关签订的使【用合同或协议 【
第三十四条! 经营性停车场的】经营者变更登记事】项或者转让、歇业】的,,应当?在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完毕相关手续【之日起1《5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不得参与停【车场经营和接—受停车场经营—者挂靠?,不得擅自收—取停车费 》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利用公共场所!建设以及占用道路的!经营性停车》场,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权,由财】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利用公《共场所建设的经营】性,公共停车场,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占用道路的经—。营,性停车?场,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三十八条 经—营性停车《场经:营期满,应当重【新实行招标》拍卖:,,在同等条件》下原经营者》优先获?。得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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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经】营期满,经检—测停车场《设施仍能安全—使,用的,原经营者【通过招标、》拍卖取得经营权后】,,可继续使《用;未取得下—期,。经营权的,》。可与下期经营者协】商进行残值转让,】协商不成的,应【自行拆除停车—场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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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利用公共场【所建设以《及占用道路的经【营性:停车场经营权招标、!拍卖的全部收—入,应当上》缴财政,用于公共】停车场和市政道路】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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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停车!场经营者取得经营权!后,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其收取场地费或占】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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