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二章】 规划建设管理 】 : 第:。八条: 规划、建设—等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山东省城市公共停车!场(库)设》置规:定及有关规划设计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停!车场(库)》配建情况的》审查 ? 第九!。条 新?、改、扩《建大中型公》共建筑以及商业街】区、住宅小区、旅】游景:区应当按规定配建】、增建?停车场? 《 》    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条 下列公共【建,。筑,未按规定配》建停:车场的应当》予,以补建: 【 :     】。(一)火车站、道】路客:运场站、机场—以及公共交通与自】用车辆换乘的—枢纽站点;》 ?  —   ?(,。二)体育场(馆【)、科普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会展场所、旅游景!区、贸易市场、商务!办,公,楼,以及对外承办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 :  !   (三)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 !。 ?    《 ,前款规定的公共建筑!。因场地条件等限制无!法补建停车场—的公共建《筑,所有者?应当按照规》。划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就近补建或租—赁停车场 ! , 第《十一条 《建筑物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按照改变【后的标准配建停【车,场配建停车场不【能达到规定标—准的应当按规划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增建—。停车泊位《或易:地就近补建、租赁停!。车场 》 第—十二条 停车场建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   【  (一)不得【影响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 》 ?     (】二)不?得占压绿《地毁坏?苗木; 【 》 , ,  (三)不得占】用消防?通道; 《 —    》 (四)不得影响其!他公用设《施的使用;》。 , , :   【  (五)》符合山东省城市公共!停车场(库)设置规!定以及有关规—划设:计要:求和:。。设计规范 》 ,。 —   ?  占?用道:路停车场在交—通繁忙时应当禁【止停放车辆 【 第】十三条 规划部门】在审查公共停车【场和大?中型公共建》筑配建、增建、【补建停车场的—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 : 第十?四条 停《车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停车场设计图纸】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动;确需改动【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通!知书及变更》设,计图:纸经原?批准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但停车泊位的数量】不得低于配建标准】 — 第?十五条 建设停车场!时应当根据规—划设计标准配备下列!。设施: 】 ? ,    (一—)完备的照明—设备、通讯设备、消!。。防设施、通风设【。施、排?水设施、《计时计费设施; !  【   (二)完善的!安全监控设》施;: , —     —。(三)符合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停车标志、标!。线和停车设施 !   】  公共《停车场还应当在【。出入方便的位置【设置残疾人车辆停】车专用?泊位和明显标志【配备必?要的无障《碍设施 — —    专用停车】。场还应当按》。执法机关《需求配?备,。相应的?专,用器械设置专门的危!。。化物品车辆停放【区 ! 第十?六条 对停车位不足!的城市街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根!据,道路宽度、承—载力、车流量和【人,流量等因素设—置占用?道路停车场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并设立?明显标志《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除、占用、挪用!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道路停》车泊位正常使—用 《 第—。十七条 占用道路停!车场的设置应当实】行总量控制 !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市政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的要求编制占—用道路停车场设置方!案,占用道路停车场【设置方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 ,    ! (一)《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 》 , 《 ,     —(二)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 —。     【(三)?区别:不同时段、不—。同,用,途、不同《车型的停车需求 !。 》 第十八》条 下列区》域、路段《不得设置占用道路】停车场: 【。 》 ,    《。(一)消《防通道和人行—道,(,盲道); 【     !(二)已建成能够】提供充足车位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30?0米以内的区域【; 】  ?   (三)道【路交叉口、学校【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以及距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区域; 《 —    》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得设置占—用道路停车场的区】域、路段《 : , 第十九!条 :新增或撤销占用【道,路停车场《方案: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期不得少于1【5,日 【。。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建议!。。进行收集和分析【科学合理的》。。意见、建议应当予以!采纳 《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市政等部门每年!对,占用道路停车场实施!评估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减情况—对占用道路》停,车场进行及时—调整 》 第二【十一:。条 占用道》路停车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撤销—。并通知相关街道【、社区?。和经营者: 【 ?     (!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停车已影响车辆、!行人正常《通行:; !    (》二)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已:能满足?停车需要《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