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 第二章 规【划建设管理 】 第:八条 规划》、建设等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山东省城市公共【停车场(库)设置】规,。定,及有关规划》设计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停车:场(:库)配建《情况的审查 【 : 第九条 】新、改、扩》建,大中型公共建筑以】及商业街区、住宅小!区、旅游景区—。应当按?规定配建、增建【停车场 — —    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条 下列公共建筑!未按规定配建停车】场的应当予》以补建: 》 , 《     【(,一,)火车站、道—路客运场《站、机场以及公共】交通与自用车辆【换乘的枢纽站点; ! — ,    (二)体】育场(馆)、科普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会展场所、旅—游景区、贸》易市场?、商务办公楼以及对!外,承办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 【  —  : (三)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 !    前款—规定的公共》建筑因场地条件等限!制无法补建停—。车场的公共建筑所】有者应当按照规划】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就近补!建或:租,。赁,停,车场: : , 第【十一条 建筑—物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按照【。改变后的标准配建停!车,场配:建停:车场不能达到—规定标准的应当按规!划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增建停车泊位或易!地就近补建、租赁】。停车场 》 ? , 第十二》条 停车《场建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   !  (?一,)不得影响》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 】 , 》 ,   ?(二:)不得?占压绿地毁坏苗木】; !     (三)不!得占用消防通道; ! — :  :  (四)不得【。影响其他《公用设施的》使,用; ?。 【     (五)】符合山东省城市公共!停,车,场(库)设置规【定以及有关规划【设计要求《和设计规范 【 —     占用【道路停车场在—交通繁忙时应当【禁止停放《车辆 《 ? 第十—三条 ?规划部门在审—查公共停《车场:和大中型公》共建筑配《建、:增建、补建停车场的!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 , 《。 第:十四条 停》。车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停车?场,设计图?纸,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动;确需改》动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通知书及变更设【计图:纸经原批《准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但停车泊位的】数,量不得低《于配建标准 【 : 第十五条 !建设停车《场,时应当根据规划【设计:标准配备下列设【施: — 《   ?  (?一,)完备的照明设备】、通讯设备、—。消,防设施、通风设施】、排水设施、计时】计费设施《。。; !    (二—)完善的《安全:。监控设施; 【 —     (—三)符?合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停车标!志、标线和停车设】施 】     公【共停:。车场还应《当在出入方便—的位置设置残疾人】车辆停车专》用泊位和《明显标志配》备,必要的无《障,碍设施 】。 , :。     专用停车!场还应当按执法【机关需求《配备相应的专—用器械?设置:。专门的危化物品车】辆停放区 【 》。。 ,第十六条 对停【车位不足《的城市?街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根据道路宽!度、承载力、车流】量,和人流量《等因:素设置占用》道路停车场》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并设立明》显标志 ! ,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除、占用、挪—用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道路停车泊位!。正常使用 》 第】十七:条 占用《道路停车《场的设?置应当?。实行总量控制 【 】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市政】。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的要求【编制占用道》路停车场设置方案占!用道路停车》场设置方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    (一)【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 】  《  : ,(,。二,)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 】。     》(,三)区别不》同时:段、不同用途、不同!车型的停车需求 】 : : 第十八条】 下列区域、路【段不得设《置占:用道路停车场: 】 】 ,   (一)—消防通道和》人行道(盲道); ! 【  :  (二)已建成】能够提供充足车【位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300米以内】的区域; —。 : ?    》 (:三)道路《交,叉口:。、学校?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以及距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区域;? 》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得设置占用道路【停车:场的区域、路段 ! 》 :第十九条 新增或】撤,销占用道路停—车场方案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期不得少于1【5日 — :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建议进行收【集和分析科学合理的!意见、建议应当【予以采纳 【 ,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市政等部门【每,年对占用道路停【车场实施评》估,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减情况对》占用道?路停:车场进行及时调整 ! : 《 第:二十:一条 占用道—。路停:。车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撤?销并:通知相关街道—、社区和《经营者: 】    】 (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停车已影响车辆、!。行,人,正常:通行; !     (二】)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已能满足!停车需要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