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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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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规划【、建:设等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山东省【。。。城市公共停车—场(库)设置—规定及有关规划设】计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停车场(【库)配建情况—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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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新、改】、扩建大中型公【共建筑以及》商业街区、住宅【小区、旅游景—区应:当按规定配建、增】建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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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条】 下列公共建—筑未按规定配建停车!场的应当予以补建:!
! (一)火】车站、道《路客运场站》。、机场以及公共交通!。与自:用,车辆:换乘的枢纽站点;】
】 (二)体育!场(馆)、科普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会展场所、旅游景区!、贸易市场、商务办!公,楼,以及对外承办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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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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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规定的【公共建筑因场地【条,件等限制无法—。补建停车《场的公共建筑所有者!应当按照规划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就近补《建或租赁《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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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建筑物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按】照改:变后的标《准,配建停?车场配建《停车场不能达到规定!标准:的应当按规划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增建:。停车:泊位或易地就近【补建、租赁》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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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停车《场,建,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 》。(一)不得影—。响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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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不得占?压绿地毁坏苗木【;
【
【(三)不得占—用消:防通道;
【
】。 (四)》不,得,影响其他公用—设施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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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五)符合《山东省城市公共停车!场(库)《设置规定以及有关】规划设计要求—和设计规范
【
, ,
《 》占,。用道路停车场—。在,交通繁忙《时应当禁止停放车】辆,
】 第十三条 规划部!门在审?查公共停车场和【大中型?公共建筑《配建、增建、补建停!车场的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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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停车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停《车场:设计图纸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动;确需!。改动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通?知,书及变更《设计图纸经原—批准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但停车》泊,位的数量不得低于】配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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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建设停车!场时:应当根?据规划?设计标准配备—下列设施: —。
? ,
《 (一)完】备的照明设备、【通讯:设备、消防设施、通!。风设施、排水设施、!计时计费设施;
】
【 ? (二)完善的安】。全监控设施; 【
! (三)符【合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停车标》志、标线《和停车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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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停车场还—应当在出入方便的】位置:设置残疾人车辆停车!专用泊位和明显标】志配备必要》的无障碍设施—
! 专用停车】场还应当按》。。。执法机关需求配备】。相应的专用器械【设置:专门的危化物品车辆!停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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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对【停车位不足的城市街!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根,据道路宽《度,、承:。载力:、车流量和人流量等!。。因,素设置?占,用道路停车场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并设立明显标【志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除!、占用、挪用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道路停车》泊位:正常:。使用:
【 第十七条》 占用道路停车场的!设置:应当实行总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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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市政: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的要求《编制占用道路停车场!设置方?案占用?道路停车场设—置方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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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
! (二)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
】 : ,。 (三)区别不同!时段、?不同用途、不同车】型的停车需求
!
第十八!条 下列区域、【路段不得《设置占用道》。路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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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消防通道和人】行道(?盲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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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已:建成能够提供充足车!位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300米以内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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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道路:交叉口、学》校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以及【距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区》域;
! ?。。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得设置占用道—路停车场的区—域、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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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新增》或撤销占用道—路停车场《方案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期不得?少于15日
】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建议进行收】集和分析《科学合理的意见、建!议应当予以采纳
】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市政等部门每【年对占用道》路停车场实施评估】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减情况—对占用?道路停车场进行【及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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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占用道路》停车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撤《销并:通知相关街道—、,社,区和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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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停?车已影?响车辆、《行人:正常通行;》
【。 》(二)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已【能满:足停车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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