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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 第二十八条 【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的一般流—程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仅!限划拨用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规划》条,件)→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须取得国土主—管部门用地批准手续!)→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须取得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设》计任务通知书)→】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图→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 》 第二十九条 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工作中—涉及的?绿化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规划【主管部?门,代为收取《纳入财政专户为保】证,。建设项目绿》地,规划的?有效实施实》行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资金专户制度由规!划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第一节【。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许可】 : 第三十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权限分》级核发选址意—。见书 》   《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 第三!十,一条 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一般!程序 —  :   ?㈠ 建设单位填报】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并》附送建设项目—建议:书和有关批准文件】、图纸等资料向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范,围初步选定》建设项目的具—体位置和界限必【要时可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   》  ㈢ 经》审核同意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按规定提出审核意】见报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审核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 》 第:三十二条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㈠ !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 主要是《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 :   》  ㈡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 【     1、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 : ,   2、》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的协调? ?   《  3、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 ?    4、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     5、!。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 : : :    ㈢ 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以及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的附【图,和附件  ! ,  附图和附件【是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配》套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节,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第三【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以及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应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    】 ,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用》地因国家、省—或者市重点建设需】要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以及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必须!。。以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规《划条件为依》据 ! 第:三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 》 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包括标有规划—用地具体界限的【。附图和?明确具体规划要求】。。的附件附图》和附件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配套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第三十七条 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 ?   》 ,。 ㈠ ?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     1、建设!单,。位,填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并持】。建设项目的》有效:批准文件向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    《。 2、?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或》经批准的《规划条件核定—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 !。    3、—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㈡ 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 ?    1、建设】单位或个人填—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并持有效《批准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  2、《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规划:条件核定《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 】     3、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得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 第三十八!条 : 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实施以《。前合:法取得且尚未建设的!用地:在申请建《设、转让《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先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相?关单位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 , 第三十】九条: 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 】    ㈠ 建设】单位或个《人填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并持?有效的?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    》 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或经【批准的规《划条:件核定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   】  ㈢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的登记—发证手?续 !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必须—在,一,年内申请用地逾期】未申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四十二条 【 需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核—定的规划条件—的必须先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依《法批准变更后方可】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     【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载:明的用地单位、【界址、面积、使用】性质:等内容必须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相:一致: 》 第四十【三条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 第四十》四条 经依法批准同!意变更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补交土地—差价和绿化补—偿费具体《收费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符!合,规,划条件外《为公众提《供公:共使用空间或设施】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依照茂名市城【乡规划技术》标准的相《关规定给予适当提高!容积率?的奖励 》 第】四十:五,条 : ,因建设项目施—工需要或者因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需要】需要使用未》征用土地《的,可以申请临时—建设用地 !    申请临【。时建设用地应—当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申?办程序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相同 —    【 临时?。建设:用地必须遵循下【列规定 — :。    ㈠》 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 ?   ? ㈡ 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其地上建筑物】按临时建筑物—处理 【    《。㈢ 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     ㈣ 【在使用期内因—城市规划调整—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市、县人民】。。政府有权《终止临时建设用地使!用权由?此给: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 第四】十六条 使—用单位?在终止?使用临时建设用地前!。应当依法《对土地进行整治恢复!原状 ?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市政:工程和?建筑工?程 《。     市政工!程包括道路、—广场、桥梁、隧道】、涵:渠、港口、》。机场、轨道、—城市给水、排水【、防洪?排涝、电力、照明、!通信、电视、—。。。油气管线、园林绿】。化,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及其他公【用设施工程 【 :     建筑【工程:包括除市政工程【以外的?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与构筑物《工程 》 —。第四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领取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图和附件《是,该证的配套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划定】的用:地,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根据开发需要—分期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必须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的要求按】期全部?完成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包括公共配套设施】和环境建《设) 】 第五十条【 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设计总》图)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应,先报审建《设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设计总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或:经批准的规划条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 《 , 第五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城《乡规划、《规划条件《和有关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并—对所提?供的设计图纸—和规:划指标的《准确性负责 【 》 第五十二条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 —    》 ㈠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    《1、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填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申请表并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2【、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或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重《。大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须》报市规委会审议通】过其他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    【 ㈡ ?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 ,。 《    1、建设】单,位或:个人按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填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报施工图纸和文件! 》    2、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经》审核同意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核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㈠ 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 【   《  :㈡ 未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做?出设计修改的 【     ㈢】 设:计单位资质》和资:格不:符合:有,关行:业管理?规定:的     !㈣ 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专业技术标准【和规定的 】。 《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需要改变使!用,性质、?功能布局或者—对原设计做出变【更,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 第五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临时建设工!程建设的(不含施】工用:途的:临时设施)必须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申办程》序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相同 !    《施工用途的临时【设施的建设必须在取!得,市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在项?目用地范围》内(不得压占—市政管线走廊及规划!道路)进行建设工程!完工后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并清理干】净   】  未?经,批准禁?。止,在车行道、人行道】和绿化带上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 《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临时—市政管?线临时路口及—临时通道的使用【期不得超过临时【建设用地的》期限 ? ? ,。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变!使用性质《。或者:。。买,卖,、转让?;使用期满后使【用者必须负责—拆除:并清理干《净在批准的有效使用!期限内因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需要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作出提】前拆除?并恢:复,原状的决定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 — 第五十六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委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可的勘测单!位到:施工现场放》线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合格—后方可?施工 ?    【 建筑工程施—工至±0《.00标高应当通】。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其施工!是否符合规》划进行检查 —    【。 市政工程必须与】其他各?项建设工《程相配合《并按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协调施工市政—工程在施《工隐蔽前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涉及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强等隐】蔽工程的还需依法获!得公安、消防—、劳动安全等主管】部门的许可 【 第五!十,七条 ?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按规划—应当拆?除,。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必:须在建?设工程放线》、验线前全部拆除】;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保留的?必须在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前自行拆除! 】 第五?十八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尚未?开工的必须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或: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五!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节 村】。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第《六十条 已纳入城市!规划:区范围的村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在《。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对其进—行合理规划并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规划许可 !   ?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在【已纳入城市规划【区范围的《村庄进行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住宅建设的按!下列程序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 ,   ?㈠ 建设单位或个人!填报村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和持有关的【。用地证?明,资料经?村(:居):委,会、:镇,(街道办)审查同意!后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据村庄规划或!村庄的实际建设情】况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经】审核同意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审核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 ?    ㈢》 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 :  》   ㈣ 》建设:。单位或个人凭—土地主管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明【。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㈤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经审?。核同意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核,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 第六?十一:条 在未《纳,入城市规划区范围的!村庄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进行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住宅建》设的:按下列程序》。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    ㈠ 建设单!位或个?人,填报村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和持有《关的用地证明资【料经村委会审查同】意后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     ㈡】。 镇:人民政府经审查同】意后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㈢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据村庄—规划或村庄的实际】建设情况自》接到上?报资: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经审核?同意: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经【审核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 第六十二》条 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村镇:企业、?村庄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村庄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五节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 第六十三条— 建设?工程(村庄》。建设除外《)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 —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委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可的勘测单位—进行规划验收—。测,。量并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申【请竣工?档案预?验收领取竣工档【案预验收认可文【件规划验收》测量:一般应当在工程完全!竣工后进行但隐【蔽,性,管线:工,程,应当在覆土之前进行!竣工档?案预验收《申请应当在申—请规划验收前—进行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准,完毕依据验收条件】、标准验收》。合格的解冻项目【配套绿?化资金专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不符合验》收条件、标》准的责令改》正,或者依法处》理后:再行验收 ! , ?第六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可《申,请分期?验收:建设工?程其配套工》程应:当按照计划和—。施工总图同步完【成配套?工程未完成》的不予验收 ! 第六十五!条, , 建筑?工程申?请验收应符合—以下条件 】 ,    ㈠ 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的【要求  】。   ㈡ 》已完:成土建工程》、外墙装修 】  ?   ㈢ 》各类配套公建—(,包,括附属用房)、配】套的管?线,工程、绿《化工程、道路(含与!外,部市政?道路:连接:的道:。路)已建设完—毕;: ?。    》 ㈣ 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临时施—工用房、围》墙、旧建筑》和其它按规》划要求?应当拆除的建—(构)?筑物等?。已全部拆除施工场地!已,清,理完毕损《坏的市政设施已修】复完毕  !   ㈤ 如有【违法建设应已接受】处理并?执行完毕 】  :   ㈥ 已取得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竣工档案【预验收文件 【 【第六十六条》 市政工《程申请验收应符合】以下条件《 :     ㈠ !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的要求】 ,  》   ㈡ 》施工隐蔽前》已申请检验并委【托测量 【 ,    ㈢ 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临时施工用房、】围墙、?旧,建筑和其它按规划】要求应?。当拆:除的:建(构)筑物等已全!部拆除施工场地已清!理完毕,损坏的市】政设施已修复完毕】   【  ㈣ 已取得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竣工档案】预验收文件 【 第六!十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竣工【档,案资:料竣工档案的归【。档整理要求》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的规定执行— , 【 第六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按规定提供的城市!公,。共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项目验收!合格后?由政府有关部门【接管产权归政府【所有 【 第》六十:九条: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接电、【接,水及: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 ? ? , ,。第七十条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改?变建筑面《。貌 》 ? 第七十》一条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竣工验《收后五年内以—及城市支路、—小区主道《、次道竣工验收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