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的一—般流程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仅:限划拨用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规划【条件)→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须取得国土】主管部门用地批【准,手续)→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须取得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设?计任务通知书)【→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图→》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
《
第二十九》条 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工作【中涉及的《绿,化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规,划主管部门代为【收取纳入财政专户】为,保证建设项》目绿地规《划的有效实施—实行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资金专户制度由【规划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第一!节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许可 【
第?三十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权限【分级核发选》址意:见,书,
: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一条 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一般程序【
【 ㈠ 建设单位】填报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并?附,送建设项目建议【书和有关《批准文件、图纸等资!料向:。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范围初步选【定建设?项,目的具体位置和界】限必要时可》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 》 ㈢ 经审核—同意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按规定提出审核】意见:报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审核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
第三十二【条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㈠【。 ,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 ? ,主要是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
! ㈡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
》 1、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2、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的协调
! 3《、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 : 4、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 : : 5?、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
】 ㈢ 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以及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的附图和附件 【
】。附,。图和附件是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配套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节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第三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以及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应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 —
《 , 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用地因?国家、省或者市重点!建设需要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以及—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必须以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规划条件《为依:据
【
?第三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
》
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包括标有规【划用地具《体界限的附图和【明确具体《。规,。划要求的附件附【。。图和附件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配套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 第三十七条 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
【 ㈠ 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 ? 1、建设单位填】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并持建设】项,。目的有效批准—文件向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 2、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或经批准的规—划条件核《定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
【 , 3、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㈡ !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
, :。 1、建【设单位或个人填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并持有效—批准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 , 2、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规划—条件核定《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
— 《3、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得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
【第三十八条 【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实施以前【合法取得且》尚,未建设?的用:地在:申,请建设、转》让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先,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相关单】位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 第三十九条 】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
— : , ㈠ 建设单位】或个人?填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并持有效》的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 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或经批准】。的规划条件核—定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 ?。
㈢!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的登记发】证手续
】
,
,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必须!在一年内《申请用地逾期未申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四十!二条 ? 需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核定的】规划条件的》必须先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依法批准!变更后方可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
,
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载明的用地单【位、界址、面—积、使用性质等内】容必须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相一致《
【 第四《十三条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
?
第四十—四条: 经依?法批准同意变更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补交土地差】价和绿化补偿费具】。体,。收,费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符!合规划条件外—为公众提《供公共使用空—间或设施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依照【茂,名市城乡《规划技术标准的相关!规,。定,给,予适:当提:高容积率的奖—励
—。
: 第四十五条【 因建《设项目施《工需要或者因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需要需要使用未【征用土地的》可以申请临》。时建:设用:地 :
— 申请临时建【设用地应当》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申:办程序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相同】 ,
【 临时建设用地必】须遵循下列规—定
! ㈠ 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 》。。 ㈡ ?。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其地上建筑物按临】时建筑物处理 【
: 》 ㈢ ?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 ㈣ 在使用期【内因城市《规划调整《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市:、县人民《。政府有权终止临【时建设用《地使用权由此—给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
第【四十六条 使【用单位在终止使【用临时建《设,用,地前应当依法对土地!进行整治恢复—原状 ?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市政工程《和建筑工程
【。
: 》市,政工程包括》道,路、广场、桥梁、隧!道、涵?渠、港口、机场、】轨道、?城市给水、排水【、防洪排涝、电力、!照明、?通,信、电视《、油气管线、园林绿!化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及【其他公用设施工程 !
》 建筑工程【包括除市政工程【以外的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与构筑物工程】 ,
: :
第四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领:取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图和附!件是该证的配套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划定》的用:地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根据【开发需要分期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必须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的要求按期》全部完成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包括公共】配套设施和环境【建设)
【
》第五十条 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设计总《图)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应先报审《建设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设计总!。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或经批准的规划条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
第五!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城乡规划!、规划条件和有关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并对所提—供的设计图纸和规划!指标的准《确性负责 》
】第五十二《。。条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 !
,
》 ㈠?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
— 1、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填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申—请,表并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2、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或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重大【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须【报市规委会审议【通过其他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
: : : ,㈡, 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
—
《 1、建设【单位或个《人按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填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报施工图纸!和文:件 :
: 2、】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经审】核,同意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核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
》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㈠ 】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
—
: ?。 ㈡ 未》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做出设计修改【的
— ㈢《 设:计单位资质和—资格不符合有关行】业管:理规定的
】 , ㈣《 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专?业技术标准和规定的!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需要改变【使用性质、》功能布局或者对原】设,计做出?变更: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
【 第五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临】时,建设工程《建设的(《不含:施工用途的临—时设施)必须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申办程—序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相同【
》 《施工用途的临时【设,施的建设《必须在取得市—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在:项目:用地范围内(不得】压占市政管线走【廊,及规划道路)进行】建设:工程:完工:后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并清理!干净
— ? 未?经批准?禁止在车行道、人行!道和绿化带上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临时!市,政管线临时路—。。口及临?时通道的使用期不】得超过临时建设【。用地的期限
【。
—。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变《使用性质或》者买卖、转让;使用!期满后使用者必须】负责拆除《并,清理干净在》。批准的有效使用【期,限内:因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需要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作出》提前拆除并恢—复原状的《决定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 第五十《六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委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可的勘测单位到施!工现场放线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合格后方可施—工 :
,
》 建筑《。工程施工至±0.】00标高应当通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其施工是否符合【规划进行检查 【
》 市政工程必须!与其他各项》建,设工程相配》合并按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协调施【工市政工程在施【工隐蔽前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涉及《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强等隐蔽【工程的还需依法获】得公安、消防、劳动!安全等主管部门【的许:可
?
》 第五十七条 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按》规划应当拆除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必须在建《设工程?。放线、验《线前:全,部拆除;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保留的【必须在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前自行拆除【
】 第五十八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尚未开工的必须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或!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五—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 》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节 ?村,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第》六十条 已纳入城】。市规划区范围的村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在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对,其进:行合理规划并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规划许可《
》 ?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在已《纳入城市规划区范】。围的:村庄进行《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住【宅建设的《按下列程《序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 , ㈠ ?建设单位或个人填报!。村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和:持有关的用地—证,明资:料经村(居》)委:会、镇(《街道办?)审查同意后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据村庄—规,划或村庄《的实际建设情况【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经审《核同:意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审核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 《 ㈢ 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
【
㈣】 建设单位或个【人,凭土地主管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明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㈤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经审核同意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核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
第六十】一条 在未纳—入,城,市规划区范围的【村庄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进行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住宅建设的》按下列程序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 ?㈠, 建设?单位或个《人填报村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和持有关》。的,用地证明《资,料经村委会审查同意!后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 《 ㈡ 镇人民政府经!审查同意后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㈢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据村庄规】划或村庄的实际建】设情况自接到上报】资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经!审核同意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经—审核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六十二条 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村【镇,企业、村庄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村庄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五:节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第】六十三条 》建设:工程(村庄建设【除外:)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委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可的勘测单位进【行规划验《收,测量:并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申【请竣工档《案预验收领取竣【工档案预验收认可】文件规划验收测量】一般应?。。当在工程完全竣工后!进行但隐蔽性管线工!程应当在覆土—之前进行竣工档案】预验收?。申请应当在申请规】划验收?前进行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准完毕依!据验收条件》、标准验收合格【的解冻项目》。配,套,绿化资金专》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不符合验收》条件、标《准的责令《。改正或者依法处【理后再行验收—
:
:
:。
, 第六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可申】请分期验收建—设,工程其配套工程应】当按照计划和施工】总图同步完》成配套工程未完成的!不予验收《
《
《 第六十五条— 建筑工程申请验!收应符合以下条件】
【 ㈠? 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的要】求
《 : ㈡》 已:完成:土建工程、外墙装】修
《 —㈢ 各类配套公【建(包括附属—用房)、配套的【管,线工程、绿化工【。程、道路(含与【。外部市政道路连【。接的道路《)已:建设:完毕;
》
》 ㈣? 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临时施】工用房、《围,墙、旧建筑和其它按!规划:要求应当拆除的建】(构)?筑物等?已全部拆除》施工场地已清理完】毕损坏?的市政设施已—修复完?毕 :
? : ㈤ 如有【违法建?设应已接受处理【并执:行完毕
— —㈥, 已取得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竣—工档案预验》收文件
!
第六十六【条 :市政工程申请验收】。。应符合以下条件
!
《 ㈠ 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的要求
【
? 《㈡ 施工隐蔽前已申!请检验并委托测【。量
— , ㈢ 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临时【施工:用房、围墙》。、旧建筑和》其它:按规:划要:求应当拆除的建(构!)筑物等已全部拆除!施工场地已清理完】毕,损坏的市政【设施已修复完毕 】
—。。 ㈣ 已取得【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竣工档案【预验收文件
!
第六十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竣工档案资料竣工】档案的归档整理要】求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的规定执】行
【
: 第六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按规定》提供的城市公共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项目验收合格—后由政?府有关?。部门接管《产权归?政府所有
】
? 第六十九条【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接电、接水及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
— 第?七十条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改变建筑【面貌
》
第【七十:一条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竣工验收后五年内】以及城市《支,路、:小,区主道、次道竣工验!收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