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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
第:二十八条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的一般流》程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仅限划拨】。用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规《。划条件)→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须—取,得国土主管》。部门用地批准手【续)→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须取!得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设计?。。任务:通知:书)→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图→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
第二十》。九条: 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工作—中涉及的绿化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规划主管部】门代:为收取纳入财政【。专户为保证建设【项目:绿地规划的有效【实施实行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资金专】户制度由规划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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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许可
第三十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权限分级《。核发:。选址意见书
】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
《
: 第:三十一条《 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一》般,程,序
— : :㈠, 建:。设单位填报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并—附送建设项目建议】书,和有关批准文件【、图纸等资料—向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范—围初步选定》建设项目《的具:体位置和《界,限必:要时:可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 ㈢》 经审核同意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按》规定提?出审核意见》。报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审—核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
【 第三十《二条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㈠ 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 主要是【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 —。
? ㈡—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
! 1?、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
2】、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的,协调
》 ? 3、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 》 4、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 , 5、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
?
㈢】 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以及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的附】图和附件
—
【附图和附件》是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配套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第二节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
第三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以及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应—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 】
》 : 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用地因国《家,、省或者市》重点建设需》要,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以及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必》须以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规划条件【为依据
》
—。。 第三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
《 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包《括,标有:规划用地具体界【限的附图和》明确具?体规:划要求?的附件附图和附件】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配套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
第三十七条! 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
》 ㈠ 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 1、建—设单位填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并持—建设项?目的有效批准文【。。件向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 :2、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或经批准—的规划条件核定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
》 ?。。 3、?。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 ㈡ 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 : 1、?建设单位或》个,人填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并持有效批准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
— 2、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规划条件核定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 —
: 3、】。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得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
:
》。 第三十八条 】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实施以前合法取得!且尚未建设的用【地,。在申请建设、—转让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先《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相关单位】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
《
: 第三十》九条 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 :
【 ㈠ ?建设单位或个—人填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并持—有效:的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 : : 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或《经批准的规划条件核!。定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
》
《 ㈢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的登记发证手续 】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必须在!一年内?申请用地逾期未申】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
第四十二条! , 需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核【定的规划《条件:的必须先《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依?法,批准变更后方可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
— 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载,明,的用地单位、—界址、面积、使用】性,质等:内容必须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相一致!
】。 第四十《三条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
第四十!四条: 经依法批准同意变!更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补交土地】差价和绿化补偿【。费具体收费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符合规划《。条件外为公众—提供公共使用空【间,或设:施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依照:。茂名:。市城乡规划》技术标?准的相关规定—给予适当提高容积】率,的奖励
—
第【四十五?条 : ,。因建设项目施—。工需要?或者因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需要需要使用!未征用土地的可以】申请临?时建设用地
! 》申,请,临时建设用地应【当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申办程序》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相同
》 : 临时建【设用地必须遵—循下列规定
! ? , ㈠ 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 , ㈡ 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其地上建筑物按【临时建?筑物处理《
— : ㈢ 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 ㈣ 》在使用期《内因城市规划调整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市、县人民政府】有权终止临时—建设用地使》。。用权由此给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
第》四十六条 使【用单:位在终止使用临【时,建设用地前应—当依法对土》。地进行整治恢复【原状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市政工程和建筑工】程
【 市政工程包括!道路、广场》、桥梁、《隧道、涵渠、港口】、机场、《轨,道、城市给水—、排水、防洪排涝、!电力、照《明,、通信?、电视、油气管线】、园林绿化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及:其他公用设施—。工程:。
《 , 建筑工程】。包括除市《政工程以《外的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与构筑物工程
! ,
第四【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领【取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图和附件是该证】的配套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 第四十九条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划定?。的用地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根!据开:发需要分《。。期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必须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的要求按期全部【完成: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包括公共配套—。。设施和?环境建设)
!
《 第五十《条 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设!计总图)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应先报审建设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设计总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或!经批准的规划条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
《第五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城乡规划《、规划条件和有【关,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并对所提供—的设计图纸和规划指!标的准?确性:负责
—
第五【十二:条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
【
《 ㈠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 : 1《、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填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申请表并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2】、,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或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重大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须报市》规委会审议》通过其他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 ㈡ 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
? 1【、建设?。单位或?个人按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填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报,施工图纸和文—件
》 2、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经审】核同意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核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
》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 ㈠ 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
!
?。 ㈡ 未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做出设计》修改的
【 《㈢ 设计单位资质和!。资格:不符合有关行业管理!规定的
》 ㈣ 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专:业技:术标准和规定的 】
:
?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需要改变使用性【质、功能布局—或者对原设计做【出,。。变更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
【 第五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临!时建设工程建设【的(不含施工—用途的?临时设施)必须【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申办程序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相,同
! 施工?用,途的临时《。设,。施,的建设必《须在取得《市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在项目用!地范围?内(不得《压占:市政管线《走廊及规划道路)】进行:建设工程完》工,后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并清理干净
】 ? : 未经批《准禁止在车行—道、人行道和绿化】带上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临】时市政管线临时路口!及临:时通道的使用期不得!超过临时建》设用地的期限
】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变使用性质或者【买卖、转让;使用期!满后使用者必须负】责拆除并《清理干净在批准【的有效?使,用期限内因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需要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作出提前拆除—并恢复原状》的决定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 ,
:
第五十六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委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可—的,勘测单位到》施工现场放》线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合格后方可施工!
!建筑工程施工至±】0.00标高应当通!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其施—工是:否符合规划进行【检查:
? 市【政工程必《须,与其他各项建—设,工程相配合并按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协调施工《市政:工程在施工》隐蔽前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涉及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强等隐蔽工程【的,还需依法获得公【安、消防《、劳动安全等—。主管部门的许—可
《
》 第五十《。七,条 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按规划应当》拆除: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必须在建设—工程放线、验—线前全?部,拆除;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保留的必《须,在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前自【行拆除
—
?
, 第五十》八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尚未—。。开,工的必须《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或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五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节: 村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第六】十条 已纳》入城市规划区范【。围的村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在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对其进行合—理规划并《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规!划许可 《
【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在已纳入城市规】划区范围的村庄进】行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住宅建设的按!下列程序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 ㈠ 建—设单:位或个人填报—村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和持有关的用地证!明资料经《村,(居)委会、镇(街!道办:),审查同?意后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据【村庄:规划:。或村庄的实际建设】情况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经审核!同意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审?核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 ,。 》㈢ 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
— ㈣ —建设单位《或个人凭土地主管】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明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㈤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经审核同意【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核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 第六十一—条 在?未,纳入城市规划区范围!的村庄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进行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住》宅建:设的按?下列:程序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 ㈠《 建设单位》或个:人填报村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和持有关的!用地证明资料经村】委会:审查:同,意后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 , , , ㈡? 镇人民政》府经审查同意—后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㈢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据【村庄规划或村—庄的实际建》设情况自接到上报】。资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经审核【同意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经】审核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
第六十二条 !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村镇企—。业、村?庄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村,庄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五节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
第六十三条 】建设:。工程(村庄建设【除外)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委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可【的勘测单位进行【规,划验收测《量并: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申请竣工档—案预验收《领取竣工《档案预验收》认可文件规划验收】测量:一般应当在工—程完全竣工后—进,行但隐?蔽性管线工》。程应当在覆土之前】进行竣工档案预验】收申:请应当在申请—规划:验收:前进:行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准》完毕依据验收条件、!标准验收合格的解冻!项目配套《绿,化资金专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不符合验!收,条,。件、标准的责令【改,正或者依法处理【后再:行验收?
—
第六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可申请分期验收建设!工程其配套工程应当!按照计划和施工总图!同步完成配套工【。程未:完成的不予验收
!
, :
第》六十五条 建筑】工程申?。请验收应《符合以下《。条件
— : ㈠ 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的要求】 ,
》 , ㈡ 《。已完成土《建工程、外墙—装修
【 ㈢ 各类配!套公建?(包括附属用—房)、配套》的管线工程、绿化】工程、道路(—含与:外部市政道路连接的!道,路):已建设完毕》;
《 ? ?㈣ 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临?时施工用房、围【墙、旧建筑和其【它按规划要》。求应当拆除的—建(构?)筑物等已》全部拆除施工场【。地已清理完毕损【坏,的市政设施已修复】完毕
【 ㈤ 如有】违法建设应已—接受处理并执—行完毕
】 ㈥ 已取】得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竣《工档案预验收文件】
—
?第六十六《条 :市政工程申请验【收,应符合以下条件 】
— ㈠ 《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的要求?
【。 ㈡ 施工—隐蔽:前已申请检验并委托!。测量
【 ㈢ 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临】。时,施工用?房、围?墙、旧建筑和其它】按规划要求应当拆】除的建(构》)筑物等《已全部拆除施工场】地已清理完毕—,损坏的《。市政设?施,已修复完毕
【
㈣ !已取:得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竣工档案预验收文件!
《
第—六十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竣工档案资料竣工】档案的归《档整理?要,求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的规定执行 !
《
第六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按规定【提供:的城市?公共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项目验收合】格后由?政府有关部门—接管产?权归政府所有— ,
第!六十九条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接:电、接?水及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
: 第七?十,条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改变建—筑面貌?
—
第七》十一条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竣工验收后五—年内以及城市支【路、小?区主:道、次?道竣工验收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