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 第二十八条—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的一般【流程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仅【限划拨用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规划条件)【→,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须取得国土主管部!门用地批准手续【)→: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须!取得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设计任】务通知书)》→,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图→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 第二十九—条 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工作中涉!及的绿化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规划主《管部门代为收取纳】入财政?专户为保证建—设项目绿地规划的】有效实施实行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资金专户制度由】规划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 第一节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许可 】 第?三十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权限》分级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 》 第三十一条 】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一》般程序 《   —  ㈠ 建设单【位填:报,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并附送建设项目建】议书和有关批—准文件、图纸等【资料向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范围初步选》定,。。建设项目的》。具体位置《和界限必要时可【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     ㈢ 经!审核同意《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按?规定提出审核意见报!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审核?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 《第三:十二条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㈠ 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     主要是】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 ?     ㈡【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 ?   —  1、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     2—、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的《协调  】   3、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 ?    4、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   ?  5、《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   !  :㈢, 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以及》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的附图和附件】。 ,  》   ?附图和?附件是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配套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第二:节,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第!。三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以—。及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应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 《     —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用地》因国家、《省或者市重点建【设,。需要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以及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必须以—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规!。划条件为依据 】 第三!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 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包括标有!规划用地《具体界限《的附图和明确具【体规:划要:。求的附件附图和附】件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配套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 : ?第三:十七条 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 !    《㈠ 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   —  1、建设单位】填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并持【建设:项目的有效批准【文件:向,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 ,。 :   ? 2、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或】经批准的规》划条件核定》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 【 :   ?  3、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㈡ 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 《    1、建【设单:位或个人填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并持有》效批准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     2】、,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规划条件核定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 】  《   3、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得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 : 第三十【八条: 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实施!以前合法取得且尚】未,建设的用地》在申请建设、转【让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先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相关单位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 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 《。     ㈠ 建!设单位或个人填【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并—持,有效的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     】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或经!批,准,的规:。划条件核定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 — , ,     —㈢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的登】记发证手续 【 《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必须在!一年内申请用地逾】期,未申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四十:二条 需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核:定的规划条件的必】须先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依法—批准变更后方可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     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载:明,的用地单《位、界址、面积、】使用:性质等内《容必:须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相一致 ! 第四十三!条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 第四十!四条 ?经依法批准同意变更!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补交土】地差价和《。绿化补偿费具体【收费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   《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符合规划】条件外?为公众提供公共使】。用空间或《设施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依照!茂名市城乡规—划技术标准的相关】规定给予适当—提高容积率的奖励 ! , 【第四十五条 因】建设项目施工需要】。或者因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需要需》要,使用未征用土—地,的可:以,申请临时建设用【地    ! 申请临《时建设用地》应当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申办程序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相同? , ?     》临时建?设用地必须遵循下】列,规定 —    《 ㈠ ?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 ?   ?  ㈡ 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其【。地上建筑物按临时】建筑物处《理 —    ㈢ —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  :㈣ 在使用期内因城!市,规划调整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市、:县人民?政府有权终止临时建!。设用地?使用权由《此给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 《第四十六条》 :使用单位在终止【使用临时建设用地前!应当:依法对?土地进行整治—恢复原状《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市政—工程和建《筑工程 《 ?   ?  市政工程—包括:道,路、:。广场、?桥梁、隧道、涵渠、!。港口、机场、轨道、!城市:给水、排《水、防?洪排涝、电力、照明!、通信、电视、油气!。。管线、?园林绿化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及其他公用!设施工程 !    建》筑工程包括》除市政工《程以外的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与构筑物【。工程 》 : 第四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领取?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 《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图和附件是该证】的,配套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划定的用地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根据开—发需:要分期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必,须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的《要求按期全部完【成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包括公?共配套?设施和环境建设) ! 》 第五十—条, 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设计总》图)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应先报审《建设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设计总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或【经批准的规划条【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 第五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城乡规划—、,规,划条件和有关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并对【所提供的设计图【纸,和规划指《标的准确性》负责 《 — ,第五十二条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 — 《    ㈠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    【 1、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填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申请—表并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2、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或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重大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须报市规【委会审议通》。过其他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    ㈡》 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 【     1!、建设?单位或?个,人按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填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报施工图—纸和文?件   】  2、《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经审!。核同意?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核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 —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㈠ —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   】  :㈡ 未?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做出设《计修改的 》  《   ㈢ 》设计单?位资质和资》格不符合有关行业管!理规定的 】    ㈣ 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专业】技术标?准和规?定的 【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需要改变使用性质、!功能布局或者对原设!计做:出变更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 《 第五》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临时建设工】程建设的(》不含施工用途的临时!设施)必须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申办!程序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相同  ! ,  施工用途的【临时:设,施的建设必须—在取:得市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在项目用地—范围内(不》得压占市政管—线走廊及规》划道路)进行建设工!。。程完工后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并清理干净 !。    — 未经批准禁止在车!行道:、人行道和》绿化带?上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临时市政管》线临时?路,口,及临时?通,道的使用期不得超过!临时建设《用地的期限 【 ,  ?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变!使用:性质或者买卖、转】让;使用《期满后?使用者必须负责拆】除并清理《干净在批准》的有效使用期限内因!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需要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作》出提前拆除并—恢复原状的决定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五十六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委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可的?勘测单位《到施工现场放线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合格后方可—施工 ?   —。  建?筑工程施工至—±0.00》标高应当通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其施工是否】符合规划进行检查 !     】市政:工程必须《与,其他各项建》设工程相配合—并按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协!调施工?。。市政工程在施工【隐蔽:前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涉及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强等隐蔽工程】的还需依《法获得公安、消【防、劳动安》全等:主管:部门:的许可 《 】。第五十?七条 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按规》划应当拆除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必【须在:建设工程放线、验线!前全:部拆除;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保?。留的:必须在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前?自行拆除《 !第五十?八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尚未开工的—必须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或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五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 第四节 村【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第六十】。条 已纳入》城,市规划区范围—的,村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在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对】其进行合理规划并】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规划许!可 ?   》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在已纳入城市规【划区范围的村庄进行!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住宅建设的】按下列程序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     【㈠ :建设单位或个人【填报村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和持?有关的用地证明资料!经村(居《)委会?、镇(街道办—。)审查?同意后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据村庄规划或!村庄的实际》建设:情况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经审核同意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审核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   》  ㈢ 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 》 ,  :  ㈣ 《建设单位《或个人凭土地—主管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明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㈤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经审【核同意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核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 , 第六十!一条 在未纳—。入城市规划区范围】的村庄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进行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住宅建设【。。的按下列程》序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  ?   ㈠ 建—。设单位或个人—填报村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和持—有关的?用地证明资料经【村委会审查同意后】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 《    《㈡ 镇人《民政府经审》查同意后《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㈢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据村庄规划!或村庄的实际—建设情况自》接到上报资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经审核同意—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经审核】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 《 第六十二条】 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村镇企业】、村:庄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村庄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 第:五节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第六十】三条 建设工程【。(村庄建设除外)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  】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委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可的勘测单—位,进行规划验》收测量并《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申请竣工—档案:预验:收,领取:竣工档案预》验收认可文件规划验!收测量一般》应当在工程完全竣】工后:进行但隐《蔽性:管线工程应》当在覆土《之,前,进行竣工档案预验】收申:请应当?。。在申请规划验—收前进行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准完】毕依据验收条—件、:标准验收合格—的解冻项目配套绿化!资金专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不符合?验收条件、标—准的责?令改正或者依法处理!后再行验《收 : ? 《 第六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可申请分期验收】建设工程其配—。套工程应《当按:照计划?和,施工总?图同步?。完成配套工程未【完成的不《予验:收 《。 , 第六十五!条 建筑工—程申请验收应—符合以下《条件  】 ,。  ㈠ 《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的】要求 ?   —  ㈡ 已完成【土建:工,程、外?墙装修  !   ㈢ 各类配】套公建(包括附属用!房)、配套的管【线,工程、绿化工程、道!路(:含与外部市政道路】连,。接的道?。路)已建设完毕;】 《     ㈣ 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临时!施工用?房、围?墙、旧建筑和其【它按规划要求应【当拆除的建(构)筑!物,等已全部拆除施【工场地已清》理完毕损坏》的市政设施已—。修复完毕《   【  ㈤ 如有违【法建设应已》接受处理并执行【完毕 — ,  :  ㈥ 已取—得,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竣工档案预—验收文?件 — 第六十【。六条 市政工—程申请验《收应符合以下条件 !     】。㈠ 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的?要求  】 ,  ㈡? 施:工隐蔽前已》申请检验并委托测量!    】 ,㈢ 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临时施工—用房、围《墙、旧建筑和—其,它按:规划要求应当拆除】。的建(构)》。筑物等?已全部?拆除施?工场地已清理完【毕,损坏的市政设施!已,修复完毕 — ,   《  ㈣? 已取得《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竣】工档案?预验收文件》 【 , 第:六十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竣工档案资—料竣工档案的归档】整理要求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的规定执!行 《 《 第六《。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按规定提供【的城市?公共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项目验收合!格后由?政府有关《部,门接管产权归政府】所有 【 第六十【。九条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接电、接水及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 》第七十条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改?。变建筑?面貌 ! :第七十一条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竣工验收后】五年内以《及城市支路、小区主!道,、次道竣《工验收?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