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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 第二十八条 】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的一般流《程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仅限划拨!用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规划条件》)→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须,取得国土主管部门用!地批准手续)→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须:。。取得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设计任务!通知书)→》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图→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 , 第二十九条【 ,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工作中涉《及的绿化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规划主管》部门代为收取—纳入财政专》户为保证《建,设项目绿地规—划的:有效实施实行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资金?专户制?度由规划《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 ?第一节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许可》 第三十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权限分级核发选】。址意见书 》    【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 , 【第三十一条 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一【般程序  !   ㈠《 建设单位填—报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并,附送建?设项目建议书和有关!批准文件、图纸等】资料向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范围初步选定建设】项目的具体》位置和界限必要【时可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   ? ㈢: 经审核同意—。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按规定提出》。审核意见报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审《核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㈠ ?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  》   主要是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 】 《    ㈡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 》 ?    1、—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    2、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的协调? 》 ,。   3、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   ? 4、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   5、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 !    《 ㈢ 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以及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的附图和附件 】     附图!和附件是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配套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节!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第三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以—及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应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 ? ?。   ?。 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用地因】国家、省或》。者市:重点建设需要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以及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必》须以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规划条《件为依据 】。 : , 第?。三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 :。 》。。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 《 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包括标有】规,划用地具体界限【的附图和明确具【体规划要求的附件】附图和?附件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配套?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第三十七条】 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  】   ?㈠ 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   ? 1、建设单—。。位填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并持【建设项目的》有效批准文》件,向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  :。   2、》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或经批准的规划条件!核定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 》     》3、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㈡ —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    【 1、建设》。单位或个《人填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并持有效批》准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   》  2?、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规划条件核定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 !    3、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得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 》。第三十八条 【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实施以前合法!取得且尚未》建设的用地在申请】建设、转让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先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相》。关单位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 第三十九条! 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 】    ㈠ 建【设单位?或,个,人填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并持有效的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     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或经批准的规划条!。件核定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 》 ?    《㈢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的登记发证】手续 【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必须在—一年:内申请用《地逾期?未申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四十二条》 需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核定的】规划条件的必须先】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依法批准变更【后方可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  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载明的】用地单位《。、界:址、面积、》使用性?质,等内容必须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相一致 】。 第四十【。三条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 第四十【。四条 经依法批准】同,意变更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补交土地】差价和绿化补偿费具!体收:费,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 ,  《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符合规划条件外【为公众?提供公共使用—空间或?设施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依照:。茂名市城乡规划技术!标准的相关规—定给予适当提高容】积率:的奖励 《 》。 第《四十五条 因建】设,项,目施工需要》或者因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需要?需要使用未征用土】。地的可?以,申请临时建》设用地  !   申请临时建设!用地应当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申办程序【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相同 【    》 临时建设》用地必须遵循下列】规定 【    ㈠ 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     ㈡【 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其地上?建筑:物,按临:时建筑物处理 】 :  :   ㈢ 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     ㈣ 在】使用期内因城市【。规划调整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市、!县人民政府有—权终止临时建设用】地使用?权由此给《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 第—四十六条 》 使用单位在—终,止使:用临时?建设:用地前应当依法对土!地进:行整治恢复》原状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市—政,工程和建筑》工程   !  市政工程包括】道路、广场、桥梁、!隧道、涵渠、港【口、机场、轨道【、城市给水、排水】、,防洪排涝、电力、】照明、通《信、电?视、油气管线—、园林?绿化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及其他公用【设,施工程?  —   建筑工—程包括除市政—工程以外的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与构筑物工程【 !第四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领取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图和附件是该】证的配套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划定的用】地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根据开发》需要分?期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必须?。。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的?要求:按期全部完成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包括公【共配套设施和环境】建设) 【。 第五十条! 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设计—总图)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应先报审建设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设计总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或经《批准的规划条—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 第五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城乡规划、规划【。条,件和有?关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并对所提供!的设计图纸和—规划指标的准确性负!责 》 》第五十二条》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  】   ㈠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1、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填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申请表并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2、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或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重大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须报【市规委会审议通过其!他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     ㈡ 【。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 :     1、!建设单位或个人【按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填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报!施工图纸《和文件 】   ? 2、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经审核同意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核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㈠ 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    】 ㈡ 未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做出设!计修改?的 》    《㈢ 设计《单位资?质和资格不符—合有关行业管理规】定,的   【  :㈣ 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专业技!术标准和《规定的 》 , 》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需要改变使用性】质、功能布局—或者对?原设计做出》变更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 —第五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临时【。。建设工程建》设的(不含施工【用途的?临时设施)必—须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申办程序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相同 — ,    施工用途的!临时设施《的建设必须》在取得市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在项目用地范!。围,内,(不得压占市政【管线走廊及规—划道路)进行—建设工程完工后【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并清理》干,。净,。 《  :   未经批准禁】止在车行道、人【行道和绿化》带上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临,时市政管《线临时路口及—临时通道的》使用:期不得超过》临时建设用地的期限!。 《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变使用性】质或者买卖、转让;!使用期满后使用者必!须负责?拆除并清《理干净在批准的有效!使用期限内因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需要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作出提前!拆除并恢复原状的】决定: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 —第五十六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委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可的勘测》单位到施《工现场放线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合格?后方可施《工 :。   — , 建筑工程施工【至±:0.00标高应【当通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其?施工是否符合规划】进行检查《     !。市政工程必须与【其他各项建设工程】相,配合并按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协调《施工:市政工?程在:施工:隐蔽:前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涉及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强等隐蔽工程的】还,需依法获得公安、消!防、劳动安全等主管!部门的?许可 ? , — 第五十《七条 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按规划【。。应当拆除《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必须》在建设工程放线、验!线,前全部拆除》;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保—留的必?须在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前自》行拆除 ! 第五》十,。八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尚未开工的必—须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或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五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节 村》。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第六十条 已纳入】城市规划区》。范围的村《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在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对其进行《合理规划并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规划许可 【 :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在已纳入城市规】划区范围的村庄【进行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住宅【建设的按下列—程序: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   ㈠ 建设【单位或个《人填报村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和持有!关的用地证明资料经!村(居)委会、镇(!街道办)审查同意】后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据村》庄规划或村庄的实】际建设情况》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经审核同《。意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审核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 ?  :  ㈢ 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   【 , ,㈣ 建设单位或【。个人凭土地主管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明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㈤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经审核同意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核】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 ?第六十一条 —在未纳入城》市规划区《范围:的村庄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进行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住】宅建设的按下—列程序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    ㈠ 建【设单位?或个人填报村—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和持】有关的用地证—明资料经村委会审】查同意后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 ?     ㈡ 【镇人民政府经审查同!意后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㈢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据村庄规划或—村,庄的实际建设情【况自:接到上报资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经审:核同意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经审】。核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 第六十《二,条 :。。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村镇》企业、村庄》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村庄: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 第五节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 :。第六十三条 建设】工程:(村庄?建设除外)》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委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可的勘测单【位,进行规划验收—测量并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申请》竣工档案《预验收领取竣工档案!预验收认可》文件规划验收测量】。。一般应当在工程完】全竣工后《进行但隐蔽性—管线工程应》。当,在覆土之前进—。行竣工?档案预验收申请应当!在,申请规划验收前【进,。行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准完毕依据】验,收条件?、标准验收合格的】解,冻项目配套》。绿化资金专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不符合【验收条件、标准的】责令改正或者依法】处理后再《行验收 】。 : 第?六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可申请》分期验收建设工程】其配套工程应当【按照计划和施工【总图同步完成配套工!程未完成的不予验收! 【 第六十五条 !建筑工程申》请验收应符》。合,以下条件 —     ㈠ !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的要求 !     ㈡【 已完成土建工程、!外墙装修《 》    ㈢ 各【类配套公建(包括】附属用房)》、配套的管线工程、!绿,化工程、道路(【含与外部市》政道:路连接的《道路)已建设完毕;!。    】 ㈣ 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临时施工》。用房、?围墙、旧建筑—和,其它按规划要求应当!拆,除的建(构)筑物】等已全部拆除—施,工场地已清》理,完毕损坏的市政设施!已修复完毕 【。 ,    》 ㈤ 如《有违:法建设应已接受处】理并执行完毕 】     ㈥ !已,取得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竣工【档案:预验:收文件 【 , 第》六十六条 市政工程!申请验?收应:符合:以下:条件 —     》㈠, 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的要求 】 :    《㈡ 施?。工隐蔽前已申请【检验并委托测量 】 , :    《 ㈢ 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临—时施工用房》、围墙、旧建筑和】其它按规划》要求应当拆除的建(!构)筑物《等已全部拆除施工】场地已清理完毕,损!坏的市政设施已【修复完毕《   【。 , ,㈣ 已取得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竣工档案《预验收文《件 — ? 第六十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竣【工档案资《料竣工档案的归【档整理要《求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的—规定执行《 — 第六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按】规定提供的城市【公共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项:目,。。验收合格《后由政府有关部【门接管产权归—政,。府所有 !。 第六十九条】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接电、接水!及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第七十条《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改变建筑面!貌 《 第七】十一条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竣工验收《后五年内以及城市支!路、小区主道、次】道,竣工验收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