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
,第二十八条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的?一般流?程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仅《限划拨用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规划条—件)→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须取得国【土主管部门用地批准!手续)→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须【取得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设,计任务通知书)【→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图→:。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
:
?
,第二十九条 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工:作中:。。。涉及的绿化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规划主《管部门代为收取【纳入财政专户为保】证,建设项目绿地规划】的有效实施》实行: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资金专户】制度由规划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
,
第?。一节: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许可:
?第三十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权《限分级核发选址意】见书
【。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
第三十一!条 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一般!程序
— : , , ㈠ 建《设单:位填报?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并附送建设【项目建议书和有【关,批准文件、图纸等】。资料向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范围?初步选定建设项【目,的具体位置和界【限必要时可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 ㈢ 经审】核同意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按规定提!出审核意《见报: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审核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 ,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㈠ 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
主!要,是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
》
㈡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
:
— ,1、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 《2、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的—协,调,
》 3、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 》 ,4、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 5、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
【
? ? ㈢ 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以及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的附?图和附件
—
— 附:图和附件是》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配》。套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节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
第:三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以及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应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 》
,
— 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用地因】国家、?省,或者市?重,点建设需要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以《及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必须!以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规划条件为依据【
:
: ,
第三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
?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
,
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包括标有规!划用地具体界限的附!图和明确具》体规划要求的—附件附图和附件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配套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第三十【七条 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
《
【㈠ 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
,
《 1、建设单】位填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并持建—设项目的有效批【准文件向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 《。2、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或经批准的规划条】件核定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
【 《3、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㈡ 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 1、建!设单位或个人—。填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并持有》效批准?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
2】、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规划条件核!定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
—。 :。 3、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得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三十八条 【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实施以前合!法取:得且尚未建》。设的用地在》申请建设、》转让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先】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相关单位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
《 第三十《九条 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
【 ㈠ 建》。设单位或个人填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并持有—效的: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
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或经批准的规—划,条,件核定?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
】。 , ㈢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的登记发】证手续
—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必》须在一年内申—请用地?逾期未申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
第四十二条】 需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核定的规划条—。件的:必须先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依法批准变更后【方可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
? 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载明的用地【单位、?界址:、面积、《使用性?质等:内,容必须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相一】致
【
第四十三条】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
第四》十四条? 经依法《批准同意变更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补,交土地差价和绿化】补偿费?具体收费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符,合规划条件外为【公众提供公》共使用空间或—设施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依?照,茂名市城乡规划技】术,标,。准的相关规定给予】适当提高《容积率的奖》励
【
第《四,十,五条: 因建《设项目?施工需要或者因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需要需!要使用未征》用土地?的可以申《请临时建设用—地
【 : 申请临时》建设:用,地应当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申办程序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相同【
《 ? 临时建设用【地,必须遵循下》。列规定
— 《 :㈠ 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 ㈡ 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其—地,上建筑物按临时建筑!物处理
! ㈢ 》。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
— ㈣ 在使用【期内因城市规划【调整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市、县人民—政,府,有权:终止临时《。建设用地使用权由此!给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四十六《条 使用单位在终!。止使用临时建—设用:地前应当《依法对土《地进行整治恢—复原状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市政?工程和建筑工程 】
》 市政工程【包括:道路、广场、桥梁、!隧,道、涵渠、》港口、机场、轨【道、城市给水、排水!、防洪排涝、电【力、照明、》通信、电视、油【气管线?、园林绿《化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及,。。。其他公用设施工程】。
》 ? 建筑?工程包括除市—。政工程以外》的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与构筑物工—程
《
》 第四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领:。取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图和附件是该】证的配?套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划定的用地》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根据—开发需要分期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必须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的【要求按期全部完成】。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包,括公共?配套设施和环境【建,。设) ?
】第,五十条? 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设计《总图:),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应先报审》建设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设计】总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或,经批准的《规划条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
,。
《
?第五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城乡规!划、规划条件和【有关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并《对所提供的设—计图纸和规划指标】的准确性负》责
【
, :第五十?二条: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
【 ? ㈠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
】1、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填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申请表】并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 2—。、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或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重大!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须报—市规委?会,审议通过其他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
㈡! 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 《
《 1、—建设单位《或个人按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填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报《施工图纸《和,文,件
《 《 2、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经审核【。同,意,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核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㈠ ?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
】 : , ㈡: 未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做出设计修改的
! ㈢ 设!计单位资质和资格不!符合有关行业管理规!定的
! ㈣ 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专业技术标准【和规定的 》
?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需【。要改变使用性质【、功能布局或者【对原设计做出变更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
?。
: 第五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临?时建设工程建—设的(不含施—。。工用途的临时设施)!必须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申】办程序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相同
— 施工】用途的临时》设施的建设》必须在取得市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在项!。目用地范围》内(不得压占—市政管线走廊及规】。划道路)进行建【设工程完《工后: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并】清理干净 》
】。未经:批准禁止在》车行:道、人行道和绿化】带上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临,时市政管线临时路】口及临时通》。道的使用《期不得超过》临时建设用地的【期限
—。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变使用】性质或?者买卖?、,转让;使用》期满后使用者必须负!责拆除并清理—干,净在批准的有效【使用:期限内因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需要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作《出提前拆除并恢【。。复原状的决定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
— 第五《十六: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委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可的勘测单位—到施工?现场放线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合《格后方可施工—。
《 》建筑:工程施工至±0【.0:0标高?应当通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其施工!是否符合《规划进行检》查
?
: 市政工程!必须与?其,他各项建设工—程相配合《并按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协调施工】市政工程《在施工隐《蔽,前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涉及《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强等《隐蔽工程的还需依】。法获得公安、消防、!。劳,。动,安全等主管部门【的许可
— ,
:
, 第五《十七条 《。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按规《划应当?拆除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必须在建设!。工程放线、验—线,前全部?拆,除;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保留的必须在—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前,自行拆除
—
【第五十八《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尚未开?工的必?。须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或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五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
—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
第四《节 村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第六十条 》已纳:入城:。。市规划区范围的村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在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对其进?。。行合理?规划并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规划许?可
?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在已纳入《。城市:规划区范《围的:村庄进行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住】宅建设?的按下列程序—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
— ㈠ 建设单—位或个人填》报村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和持有关《的用地证明》资料经村(》。居)委会、镇(【。街道:。办)审查《同意:后,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据村庄规划或村【庄的实际建设情况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经审核同意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审核【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 《 ㈢? 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
】 ? ㈣ 建设【单位或个人凭—土地主管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明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㈤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经审核同意【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核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
【。 第六十一条— 在未纳入》。城市规划区范围的】村庄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进行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住宅建设的【。。按下列程序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 ㈠ 建设单】位或:。个人:填报村?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和持有关的》用地证明《资料经村委会审查】同意后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㈡ :镇人民政府经审【查同意后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㈢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据村》庄规划或村庄的实】际,建设情况《自接到上报资—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经审》核同意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经审核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
,
?
, 第六十二条 】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村镇企业—、村庄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村庄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五】节,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第六十三【条 建设工程—(村庄建设》除外:)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 【。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委【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可的!勘测单位《进行规?划验收测量并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申请竣工档案预!验收:领取竣工档》案预验收认》可文件规划》。验收测量一般应当在!工程完全竣工后进】行但隐蔽性管—。。。线工:程应当在覆土—之前进行竣工—档案:预验收?申请:应当在申请规划验收!前进行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准完毕【依据:验收条件《、标:准验收合《格的解?冻项目配套绿化资金!专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不—。符合验?收条件、《标准的责《令改正或《者,依法处理后》。再行验收
!
第》六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可【申请分期验收—建,设,工程其配套工程【应,。当,按照:。计划和施工》总图同步完成配套】工程未完成的不【予验收 《
— , 第六十五条 【 ,建筑工程申请—验收应符合以—下条件
! ㈠ 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的要!求
【 ㈡ 》已完成土建工程【。、外墙装修
【。
㈢ !各类配套公建—(包括附《属,用房)、配套的【管线工程、》绿化工?程、:道,路(:含与外部市》政道路连接》的道路)已建设【完毕;?
】 ㈣ 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临—时施工用房、—围墙、旧建筑和其】它按规划要求应当】拆除:的建(构《)筑物等已全部【拆除施工场地—。已,清理完毕损坏的【市,政设施?已修:复完毕 《
㈤! 如有违《法建:。设应已接受处理并执!行完毕 《
— ㈥ 已取得【。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竣《工档案预验收文件 !
?。
《 第六十六条 市】政工程申请》。验,收应符合以下条件 !
,
: ㈠ 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的要求
】
㈡】 ,施工隐蔽前已—申请检验并委托【测,量
! ㈢ 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临时施工用房】、围墙、旧》。建筑和其它》按规:划要求应当拆除的建!(,。构)筑物等已全部】拆除施工场地已【清理完毕,损坏的市!政设施已修复完【毕
》 《 ㈣ 已取》得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竣工?档案:预验收文件
【
— 第六?十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竣工档案》资料竣工《档案:的归档?。整理要求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的规定《执行:
》
? 第六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按规定提供的城【市公共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项目验收合【格后由?政,府有关部门接管【产权归政府所有 】
》
第六》十九条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接电、接】。水,及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
: 第七十》条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改变建筑【面貌
【
《第七十一条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竣工验—收后:五年内以《及城市?支路、小《区主道、次道竣工验!收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