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六章 建筑物!退让
?
6.1 沿!用地红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轨道!交通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本—章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环保、》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
:
: ,6.:。2 沿用地红线的!建筑物其后退—用地红线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退让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6.—2.:1,各类:建筑的?退,让距离按下表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距离—
,
,表6:-1 ? 各类建筑的【最小退线《距离
!
退线建!筑类别 《
《 《
【 距离建筑朝—向
【。 居住建《筑
》 非居住建筑 !
,
:
:
:
《 , 建筑物高度的】倍数
】 ,最小距离
【 —(米)
!建筑物高度的倍数】
最】小距离
】 (》米)
】
】
?
, 】主要朝向 》
低层】
《 0.5H
】
: 4
【 ?
— 4
—
,
:。
《 :。 多层?
0.!5H
—。 6
《
! : 6:
?
》
》 高层
— 0.25H!。
13】
:。 《0,.2H
》 《12
】
《 : 《
《 , 《 次要朝向 —
? 低层
】 ? 0.25》H
【3,
! : 按?消防间距
—
! : 多层 》
,
: 0.2—。5H
《 4》
【
按消】防,间距
—
?
【 高层
》
》0.2H《
《 12
—
! 6.5
【
】 注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退线距离按主【要朝:。向,退线距离控制
】 6.2.2 ! 红线外是居住建!筑的除须符合6【.2.1条项退【让,距离:的规定外须同时符合!第五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 6?。.2.3 》 红线外是【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退让距离按照6.!2.2条居住建筑】的退:线距离控制且—建筑高度《应同时符合第七章】的有关规定
—
6.2.【4 : 地下《建筑物的退让间距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按上?述退让间距退让边界!或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要—求确有困难的应【采取:技术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经相应的施!工,。技术论证部门评审并!由原设计单位签【字认定后《其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其最小值!应,不小于3米》且,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用地红线
! 相邻新】。建高层商业》办公建筑地下—室,按规划?应设置连接通道【的通道宽度不小于】4米净高度不小于2!.8米并由相关建】设单位负责实施各】自基地?的通道部分
【
《6.3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表6《-,。2所列值并同时符】合第五?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表6【-2: 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
—
— :后退距离(》米)
【 道路红线】宽,度(:米,。)
】。建筑高度(》米)
【
《
? H《≤2:4
— ,24
】H>50《。
,
》。
》 D《<15?
3【。
》 8
《 《12
】
1!5≤D<25—
》 4:
》 8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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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D》。<40
》。 6
】 : 10
【 12
》
》
【 40?≤,D<50
—。 8
! 10
— ? 15
—
! 5?。0≤D?<60
》 , 10
! 15《
—18
】
≥!6,0
》 , 1:5,
》 18
》 2》0
《
6—.,4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0《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
》
6《.,5 : 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在满足前款规定及】。道路交叉口视距要】求的基?础上多、《低层建筑《退线距增加3米【。高层:建,。筑退:线距增?加5米(均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切点:的连线?算起)
!。 6?.,6 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管线、阳台】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
《 ? 在规定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雨蓬、阳【台、招?牌、灯饰等可外挑】但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米
》
—6.7 沿河道规!划蓝线(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线)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6米
!
《 6.8 》 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 6.8.1【 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
】
6.》8,.2 ? 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6.:8,.3 《。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
6—.9 ?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
6.【9.1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6,.9:。.1:.1 ?。 一般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中心线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以下距【离,
?。 5—00千伏《30米;
】 ,。 220 千】伏20米;
! 《110 千伏1【。2.5米;
】 3—5 千?伏10米
【 ,6.9.1》.,2 : 中心城和【郊区城镇人口密集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中心线【距离应符合电力管理!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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