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六章 建筑物退让】 6.—。1 沿用地红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轨道交】通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本?章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环保、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 6.!2 沿用》地红线的建筑物其后!退用地?红线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退:让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6】.2.1各类—建筑的退《让距离按下表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距》离 表6-1【 各类建筑【的最:小退线距离》 —。 退线!建筑类别 ! 》 — 距离建筑》。朝向 【 居住建筑 】 非居【。住建筑 》 ! 《建筑物高度的倍【数 ? 最小距】离 : (!米) ? ? 建筑物高度【的倍数 】 最小距离 ! : (米)【 ! 》  】 : 主要朝向 】 低—层 【 0.?。5H ? ? 4 ! 《 4 》 】。 多层 】 0【.5H 】 6 ? : ! 6 ? , ! 高《层 ? : : 0.?。。25:H 1】3 — 0.2H》 12 ! —  】 《 次】要朝向 》 《 低层? 0.!25H 】 3 【 《 《按消:防间距 】。。 ! 多层 》 0.25!H, —4 ? ? ? 《。 按消防间距— : ? 【 高层》 0.!2H ?。 : 12 】 《 》 6.5 — 》     注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退线距离按主要朝!向退线距离控制 】。 6.》2.2 红线!。外是居?住建筑?的除须符合6—.2.?1条项?退让距?离的规定外》。须同时?符合第五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6,.,2.3 《。 , 红线外是—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退让距离按照6.!2.2条《居住:建筑的退《线距:离控制且建筑—高度应同《时符合第七章—。的,有关:规定 ? ?6.:2.:4 地下建筑物!的退让间距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按上述退》让间距退让边界或】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要求确有困难【的应采取技术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经相应的施【工技术论《证部门评审并由原设!计单位签《字,认,定后其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其最小值应不】小于3米且》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用地红线—    【 相邻?新建高层商业办【公建筑地下室按规划!应设:。置连接通《道的通道宽度不【小于4米净高度不】小,于2:.8米并由相关【建设单位负责实【施各自?基地的通道部分 】 ? ,。 6.3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表6】-2所列值并同时】符合第五《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表》6-2 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 【 《 ,后退距离(米) ! ? 道路红【线宽度(米)— 《 建筑高度【。(米) 【 【 H》≤24 】 24? ? : H>5《0 《 , , : 》 D<15 】 ? 3: 8【 , 1—2 : — : 》15≤D<25 】 , 4 —。 8— 》 12 — , —。 25≤【D,<40 【 6? —10 ? 12【 】 4【0≤D<50— 《。 8 》 10 】 : 15 》。。 》 【 50≤D》<60 《 《 ,10 — 15 — 18— : — ≥60! 1【5 18! 》 ,20 】 6.4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0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 — 6.5 — 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在满《足,前款规定及道路交】叉口视距要求的基础!上多、低层》建筑退线《距增加?。3米高层建》筑退线距增加5米(!。。均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切:点的连线算起—) 】。 6.6 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管《线、阳台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  —   在规》。定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雨蓬、阳!台、招牌、灯—饰等可外挑》但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米? — 6.7 沿河!道规:划蓝:线(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线)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6米《 】6.:8 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6.8.!1 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 — 6.》8.2 《 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 6《.,8.3? :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 》 6:.9 《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 》 6:.9.1《 ,。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6.9【.,1.:1 一般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中》心线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以下距离 】    》 500《千伏30《米;  【  : 220《 千伏20米—;   【。  110 千伏1!2.:。5米;  】  : 35 千伏10】。米 ? 6.9.1【.2: 中心城和郊!区城镇人《口密集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中心线距离应!符合电力管》理,的有关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