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六章 建筑物退让】
6.—。1 沿用地红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轨道交】通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本?章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环保、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
6.!2 沿用》地红线的建筑物其后!退用地?红线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退:让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6】.2.1各类—建筑的退《让距离按下表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距》离
表6-1【 各类建筑【的最:小退线距离》
—。
退线!建筑类别
!
》
— 距离建筑》。朝向
【 居住建筑
】
非居【。住建筑
》
! 《建筑物高度的倍【数
?
最小距】离 :
(!米)
?
? 建筑物高度【的倍数
】 最小距离
! : (米)【
!
》
】 : 主要朝向
】
低—层
【 0.?。5H
?
? 4
!
《 4
》
】。
多层 】
0【.5H
】 6
?
:
! 6
?
,
! 高《层
?
: : 0.?。。25:H
1】3
— 0.2H》
12
!
—
】
《 次】要朝向
》
《 低层?
0.!25H
】 3
【
《 《按消:防间距
】。。
! 多层
》
0.25!H,
—4
? ?
?
《。 按消防间距—
:
?
【 高层》
0.!2H
?。
: 12
】 《
》 6.5
—
》
注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退线距离按主要朝!向退线距离控制
】。
6.》2.2 红线!。外是居?住建筑?的除须符合6—.2.?1条项?退让距?离的规定外》。须同时?符合第五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6,.,2.3 《。 , 红线外是—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退让距离按照6.!2.2条《居住:建筑的退《线距:离控制且建筑—高度应同《时符合第七章—。的,有关:规定
?
?6.:2.:4 地下建筑物!的退让间距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按上述退》让间距退让边界或】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要求确有困难【的应采取技术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经相应的施【工技术论《证部门评审并由原设!计单位签《字,认,定后其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其最小值应不】小于3米且》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用地红线—
【 相邻?新建高层商业办【公建筑地下室按规划!应设:。置连接通《道的通道宽度不【小于4米净高度不】小,于2:.8米并由相关【建设单位负责实【施各自?基地的通道部分
】
?
,。
6.3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表6】-2所列值并同时】符合第五《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表》6-2 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
【
《 ,后退距离(米)
!
? 道路红【线宽度(米)—
《 建筑高度【。(米)
【
【 H》≤24
】 24?
? : H>5《0
《 ,
,
:
》 D<15
】 ? 3:
8【
,
1—2
:
—
:
》15≤D<25
】
, 4
—。
8—
》 12
— ,
—。 25≤【D,<40
【 6?
—10
?
12【
】
4【0≤D<50—
《。 8
》 10
】 : 15
》。。
》
【 50≤D》<60
《
《 ,10
— 15
— 18—
:
—
≥60!
1【5
18!
》 ,20
】
6.4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0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
— 6.5 — 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在满《足,前款规定及道路交】叉口视距要求的基础!上多、低层》建筑退线《距增加?。3米高层建》筑退线距增加5米(!。。均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切:点的连线算起—)
】。 6.6 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管《线、阳台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
— 在规》。定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雨蓬、阳!台、招牌、灯—饰等可外挑》但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米?
— 6.7 沿河!道规:划蓝:线(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线)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6米《
】6.:8 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6.8.!1 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
—
6.》8.2 《 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
6《.,8.3? :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
》 6:.9 《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
》 6:.9.1《 ,。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6.9【.,1.:1 一般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中》心线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以下距离
】 》 500《千伏30《米;
【 : 220《 千伏20米—;
【。 110 千伏1!2.:。5米;
】 : 35 千伏10】。米
? 6.9.1【.2: 中心城和郊!区城镇人《口密集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中心线距离应!符合电力管》理,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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