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七章— 建筑高—度控:制
》7.1 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 , ,7.2 《 :凡位于?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
7.!3 在文物】、建筑保护控制范围!内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其高【度控制应符合文【物和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详细规划《或详细?规划:未经批准的应先编】制详细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高度控!制和保护措施并【经文物?和,建筑保护专》。家,评议后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核定《
?
7.【4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高度(H》)应符合下列—规定
7.4!.1 临城【市主:干道(道路宽度≥4!。0 M)的一—般建筑物其高度H】。应大于15M—。;临其?他道路时H应—大于:6 M但《不得超过道路红【线宽度(W)—与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 ≤》1.:5(W+S);
】
?7.4.2 】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物的高度《应结合周边建筑环境!综合考虑; —
7》.4.3 建】筑物临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 7.4.4 !。。建筑:物直接临《接或其面《前道路?临接广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按广】场、电力线路—保护:区宽度的50%计】。算,
— 7.5 【 在风?。景名胜区《和,旅游度?假区等?。重要的生态环—境地区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相应的保护规定【、保护规《划和城市设》计的高度控制要求】
《
《7.6 —在重要国家》机关、涉密》。机,关、: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等机关、单》位和涉及国家安全的!重要:设施:。周边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因:国家安全需要而规】定的高度《控制要求
】
? 7.7 其【他地区对建筑—工程的高度有—特,殊要求的应符合【有关的特殊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