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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建筑高度】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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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 7.2 【凡,位,于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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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在文物、建】筑保护控《制范围内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其高度控》制应:符合文物和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详!细规划或详细规【划未经批《准的应先编》制详细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高度控制和!保护措施并经文【物和建筑保护—专家评议后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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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高度(H)应【符合下列规定
! 7.4.1 !临城:市主:。干道(道路宽度≥4!。0 M?)的:一般建?筑物其高《度H应大于15【M;:临其他道路时—H应大于《6 M但不得超【过道路红线》宽度(W)与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 ≤1.5(】W+S);
【 7?.,4,.2: 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物的高度应】结合周边建筑环境】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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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4.3 建!筑物临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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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 — 建?筑,物,直接:。临接或其《。面前:道路临?接广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按!广,场、电力线路—。保,护区宽度的5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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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在风景名胜区—和旅游?度假区等重要的【生态环境地区—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相?应的:保护规?定、保护规划和【。城市设计的高度控制!要求
! 7.6 在重!。要国家机关、涉密】机关、?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等机《关、单位和涉及【国家安全《的重要?。设施周边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因国家—安全需要而》。规定的高度》。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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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其他地区对建!筑工程?的高度有特殊要【求的应符《合有关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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