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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建筑高!度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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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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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凡位于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 7.3 — 在文物、建【。筑,保护:控制范围内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其高度控制应符!合文物和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详细规!划或详细规划未经批!准的应先编制详细】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高度控》制和保?护措施并经文物【和建筑保护专家评议!后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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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高度—(,。H,)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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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 临《城市主干道(道路】宽度≥40》 M:)的一般建筑物【其高度H应大于15!M;临其他道路时H!应大于6 》M但不得超过道【路红线宽度(W【。)与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 ≤1【.5(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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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 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物的【高度应?结合周边建筑—环境综合考虑—;
》 7.?4.3 建【筑物临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 7.4.4 】 建筑物直接临】接或其?面前道路临接广【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按!广场、?。电力线路保护区【宽,度,的5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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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在风景名!胜区和旅游度—假区:等重:要的生态环境—。地,区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相应的保护规定、保!护规划和城》市设:计的高度控制—要,求
!7.6 在重要!国家机关、》涉密:机关、?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等:机关、?。单位和涉及国—家安全的重》要设施周《边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因【国家安全需要—而规定的《高度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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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其他地区】。对建筑工程》。的,。高度有特殊》要求:的应符?合有关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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