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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被稽察单位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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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被稽察单位》。。具有以下权利
! (一)—对稽:察中发现的问—题可以向稽察人员】进行申辩;》对稽察报告和—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区发改局!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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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发—现稽察人员有违【纪、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区委、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诉
第四!十四:条 被稽查单位应履!行下列?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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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积极协【助稽察?人员:工作如实提供稽【察工作需《要的文?件、:资,料、:数据;
》
, (二)自觉】执行区稽察办制定的!文件和资料》报送制度、项目月信!息报表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十【五条 被稽察—单位接到整改通知后!应当认?真按:照通知要求》。进行整改切实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按要求上报整改】报告:
第四十六【条 被稽察项目及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提请《有关部门或地—方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 1、—违反本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
? 2、拒绝、阻!碍稽察人员》执行任务或者打击】报复:稽察人员《。的;
!3、向稽《察人员行贿影响稽察!人员:公正履行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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