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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被!稽察单位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三】条 被稽察单—位具:有以下权利
! (?一)对稽《察中发现的》问题可以向稽察人】员进:行申辩;《对稽察报告和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区—发改局提出申诉【。;
(】二):发现:稽,察人:员,有违纪、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区委【。、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诉
第四【十四条 被稽查单】位应:履行下列义务和责任!
(【一,)积极协助稽察【人员工作如实—提,供稽察工作》需要的文件、资【料、数据;》
(二)!自觉执行区》稽,察办制定的文件和】资料报送《制度、?项目月信息报表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十五条!。 被稽察单位接【到整改通知后应当】。认真按照通知要求】进行整改切实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按要求上报整改报告!
第四》十六条 被稽—察项:目及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提:请有:关部:门或:地方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 1、违反本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
】。 :2、拒绝、阻—碍稽察人员执行任】务,或者打击《报复稽察人员的;!
《 3、向稽察人员!。行贿影响稽》察人员公正》履行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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