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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被稽察单位》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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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被稽察单】位具有以下》权利?
(一)】对稽察中发现—。的问题可以向稽【察人员进行申辩;对!稽,察报告和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区发改《局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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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现稽察人—。员有违?纪、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区委、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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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被】稽查单位《应履行下列义务和】。责任?
(一【),积极协助稽》察,人员工作如实—提供稽察工作需要】的文件、资》料、数据《;
(二!)自觉执行区稽察办!制定的?文件和资料报送制】度,、项目月信息—报表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十》五条 被《稽察:单位接到整改通知】后应当认真按—照,通知要求进行—整改切实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按要:求上:报整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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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被稽!察项目及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提请有关部门或地】方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本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
《 2、—拒绝:、阻碍稽《察人员?执行任务或者—。打击报复稽察人员的!;
》 ?3、向稽《察人员行贿影—。响稽:察人:员公:。正履行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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