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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被稽察单位—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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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被稽察单!位,具有以下权利—
? (一)—对,稽察中发现的—问题可以向稽察人】员进行申辩;对稽】察,报告和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区发改局—提,出申:诉;:
? (《二)发现稽》察人员有违》纪、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区委、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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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被稽《查单位应《履行下列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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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积极协助—稽察人员工作如【实提供稽察工作需要!的文件、资料—。、数据?;
【。(二:)自觉执行》区稽察?办,制定的文件和资料报!送制度、项》目月信息报表—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十五:条 被稽察单位【。接到整改通知后【应当认真按照通知】要求进行整改切实】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按:要求上报整改报告】,
第?。四十六条 被—稽察:项目及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提—请有关部《门或地?。方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 1、违反—本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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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拒】绝、阻碍稽察—人员执行任务或者打!。击报复稽察人员的】;:
3、】向稽察人员》行贿:。影,响稽:察人员公正》履行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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