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建标库

第六节 各类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

第三十九条 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应按表9配建停车位。
    配建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   表9

建筑物性质及分类

配建单位

机动车

自行车

住宅建筑

一类居住区

车位/户

1.0

1.0

二类居住区

车位/户

0.5

2.0

办公建筑

市级机关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2.0

3.0

普通办公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0

2.0

商业建筑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0

8.0

餐饮、娱乐、服务健身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2.0

3.6

旅馆

三星级及以上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0

1

三星级及以下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6

2

市场

农贸市场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5

8.0

批发市场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0

8.0

图书馆、展览馆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5

1.5

影剧院

省市级影剧院

车位/100座

3.0

15.0

普通影剧院

车位/100座

2.0

15.0

体育场馆

大型体育场馆(场>3000座,馆>4000座)

车位/100座

3.0

20.0

小型体育场馆(场<3000座,馆<4000座)

车位/100座

1.5

20.0

医院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2.0

3.0

交通建筑

火车站

车位/高峰日千旅客

4.0

4.0

汽车站

车位/高峰日千旅客

3.0

4.0

游览场所

城市公园

车位/公顷占地面积

2.0

40

旅游区

车位/公顷占地面积

5.0

/

学校

高中、技术学校

车位/100师生

0.8

40.0

初中

车位/100师生

0.7

60.0

小学

车位/100师生

0.5

20.0

幼儿园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2

1.0

工业

工厂、仓储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2

10.0

    备注:① 经济适用房机动车停车标准可适当降低。
               ② 办公、餐饮、娱乐、服务健身、交通等建筑的自行车位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降低。

第四十条 扩建、改建部分的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建筑物,其改扩建部分按表9所列要求配建停车设施。原建筑配建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按车位差额数的20%补建。

第四十一条 居住区内地面停车位数量不宜超过总停车位数量的20%,应在总图中表示(地面停车位不计入绿地率)。并设置残疾人停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