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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绿地控制!
:第三十六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各【类建设用地》。内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以下称?绿地率)应当—符合襄樊市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和襄樊《市,。城市:绿线控制规》划等相关详细规划】及,其它有关规定中的指!标并符合表8—规定
】。。各类建筑基地绿【。地率:。规划指标 【表8
》
【
用地名称
【
?用地分类
!绿地:率 :。
《
旧城区—。居住用地
—
≥30%
!
》新区居住用》地
?。
≥《3,5%
!公共设施用地
!
,
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体育场馆、—公共文化《设施、宾《馆、:饭店、疗养院
!
≥35%
!
?
商业、金融、交】通枢纽?、市场
》
,
,
≥20%
—
市政用!地
《
≥30%
】
【 ,。注,①,建设用?地为综合功能—时按:不同用地要》求取最大值
【 【 ②》地,。面停车场采用草坪】砖铺地?时,不应:计入绿地面积 【
》 】。③,工业、仓储》用地绿?地,率按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七—条,。 建:设,用地内的绿地应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点、:线、面相结合方【式,布置并宜保留和【利用: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已【有树木和绿地 【
:第三十八条 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应根?据,规划布局形式设置相!。应的中心绿地和【。其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居住区各级!中心:绿地的设置规定居住!。。区公园用地面—积不小于1》公顷小游园用地面】积不小于0.4公】顷组团绿地用地面积!不小:于0.04公—顷
2、】各类绿地《至少应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0%
《 , 3、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小: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
—4、其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应同时满足宽—度,不小于8米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的要求?和本条第三项日【照要求
》 ?5、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组团不?小于0.《5,平方:米/人?小区(含组》团)不小于1平方】米/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小于1.5平方【米/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