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绿地控制
第三十六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各类建设用地内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以下称绿地率),应当符合《襄樊市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和《襄樊市城市绿线控制规划》等相关详细规划及其它有关规定中的指标,并符合表8规定。
各类建筑基地绿地率规划指标 表8
用地名称 |
用地分类 |
绿地率 |
旧城区居住用地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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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区居住用地 |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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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设施用地 |
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体育场馆、公共文化设施、宾馆、饭店、疗养院 |
≥35% |
商业、金融、交通枢纽、市场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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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用地 |
≥30% |
注:①建设用地为综合功能时,按不同用地要求取最大值。
②地面停车场采用草坪砖铺地时,不应计入绿地面积。
③工业、仓储用地绿地率按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建设用地内的绿地应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点、线、面相结合方式布置,并宜保留和利用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已有树木和绿地。
第三十八条 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应根据规划布局形式设置相应的中心绿地和其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居住区各级中心绿地的设置规定:居住区公园用地面积不小于1公顷,小游园用地面积不小于0.4公顷,组团绿地用地面积不小于0.04公顷。
2、各类绿地至少应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0%。
3、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小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
4、其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应同时满足宽度不小于8米,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的要求和本条第三项日照要求。
5、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组团不小于0.5平方米/人,小区(含组团)不小于1平方米/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小于1.5平方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