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建标库

第四节 建筑景观控制

第三十一条 多层住宅最大连续面宽投影长度不大于65米,高层住宅最大连续面宽投影长度不大于55米。

第三十二条 建筑物不得同时兼具工业和民用的性质及使用功能;不得在商铺夹层(或商铺内部楼梯直接连同的上层)设置居住用房;不得将住宅建筑改建为娱乐、餐饮等其它用途。

第三十三条 建筑体型、体量、色彩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 沿城市主次干路、临水及临公共绿地的住宅阳台宜进行封闭设计。与其相邻的建筑立面不得设置吊厨、外突的防盗网,确需设置空调室外机时应当结合立面造型,统一设计,隐蔽处理,所有通风口、排气口不得直接面向道路、公共绿地、广场。住宅的厨房必须设置排风道,屋顶设置太阳能的建筑,其太阳能设备的设计与安装应与建筑屋顶有机结合,不得影响建筑美观。

第三十五条 建筑物的户外广告应明确广告位置、尺寸、材料、做法,并应符合城市户外广告规划的要求。临城市主干路两侧、汉江两岸及唐白河两岸的全部建筑、临城市次干路的公共建筑和高层建筑、临城市广场周边的建筑应进行建筑夜景设计,建筑物的户外广告和夜景亮化应与建筑方案同步设计,同步审批,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竣工时按审批的方案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