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建标库

第三章 城市建筑工程

第一节 建筑间距

第十四条 建筑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
    根据本市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居住建筑朝向以南偏东15度至南偏西15度为宜,宜避免其它朝向住宅。

第十五条 居住类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多层住宅建筑之间间距按下列规定执行:
    ① 纵墙面与纵墙面相对平行时的间距:
    新区内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老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9倍,并可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进行折减,且应满足消防间距要求。
    ② 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及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按表2执行。
    2、除低、多层住宅建筑之间间距外,其余居住类建筑之间的间距均由日照分析确定,并应满足本规定建筑最小间距、建筑退让以及消防等要求。
    3、居住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2要求。
    居住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米)   表2

 

高层

中高层

多层

低层

平行布置

垂直布置

山墙

平行布置

垂直布置

山墙

平行布置

垂直布置

山墙

平行布置

垂直布置

山墙

高层

30

25

20

30

25

13

18

15

13

18

15

13

中高层

30

25

13

30

25

13

18

15

13

18

15

13

多层

18

15

13

18

15

13

15

10

6

13

9

6

低层

18

15

13

18

15

13

13

9

6

9

6

6

    备注:“平行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垂直布置。

第十六条  居住类建筑和非居住类建筑之间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多层居住类建筑与低、多层非居住类建筑之间间距按下列规定执行:
    ① 纵墙面与纵墙面相对平行时的间距按第十五条中①小条执行。
    ② 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及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按表3执行。
    2、居住类建筑与高层非居住类建筑之间间距由日照分析确定,并应满足本规定建筑最小间距(表3)、建筑退让以及消防等要求。
    3、居住类建筑与非居住类建筑之间最小间距应符合表3规定。
    居住类建筑和非居住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米)   表3

 

高层非居住类建筑

多层非居住类建筑

低层非居住类建筑

平行布置

垂直布置

山墙

平行布置

垂直布置

山墙

平行布置

垂直布置

山墙

高层居住类建筑

25

20

20

18

13

9

13

10

9

中高层居住类建筑

25

20

13

18

13

9

13

10

9

多层居住类建筑

18

13

9

12

9

6

10

6

6

低层居住类建筑

13

10

9

10

6

6

9

6

6

    备注:独立布置的单层传达室、配电房等附属建(构)筑物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与南侧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可酌情减少。

第十七条 非居住类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非居住类建筑间距应符合消防要求和相应的设计规范。
    2、非居住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4规定。
    非居住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米)   表4

 

高层

多层

低层

平行布置

垂直布置

山墙

平行布置

垂直布置

山墙

平行布置

垂直布置

山墙

高层

20

15

20

13

13

9

9

9

9

多层

13

13

9

12

9

6

6

6

6

低层

9

9

9

6

6

6

6

6

6

    备注:独立布置的单层传达室、配电房等附属建(构)筑物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与非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可酌情减少。

第十八条 建筑非平行布置时,当相互夹角小于60°,其最小距离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当相互夹角大于等于60°,其最小距离按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
    低层、多层建筑山墙总长度大于14米,高层建筑(包括中高层住宅)山墙总长度大于23米时,其间距按纵墙间距要求控制。

第十九条 建筑为综合功能时,要按不同功能要求取最大值确定其间距。

第二十条 民用建筑与厂房(仓库)、粮仓、堆仓、液体、气体储罐、变压器之间的间距和厂房(仓库)、粮仓、堆仓、液体、气体储罐、变压器相互之间的间距必须首先符合相关防火规范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