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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章? 城市建设用地 】。 第七条 建】。。设用地分类 【    襄》樊市建?设用地?分类按建设用—地使用的主要性【质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其分类】和代号适用于—襄樊市城市》规划:制定:的各个阶段 【 , 第八条 建—设用地分区   !  襄樊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划《分为旧城区》、新城区   】 , ,旧城区指襄阳古城区!护城河以内的—。城市建设用》地 :     樊城旧】城区:前进路?、人民路《以,。南汉江?大道以北三桥以东小!清河:以西围合的》城市建?。设用地   【  襄阳区旧城区航!空路以南《小清河?以东六两河桥以【西唐白河以北围合】。的城市?建设用地及东—津老街?地段区域  【   新城区指【。旧,城区以外《的城市建《。设用地 第九!条 建设用》地地块控制 —     地—块的:。划分应?以,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准在建设【用地出让时应整合】周边的土地将有【关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一?并纳入;原则上【在旧城区《住宅建设用地面【积应不小于100】00平方米在新【城区住宅建设用地】面,积应不小于200】00平方米 !第,十条 建筑容—量控制 《     》1、在建设用—地内禁止《。别墅类项目》建设     】2、各项建设项目】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的!地区其地块规—模和建?筑容量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   3、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表1的?。规定执行 —   ? 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密度—、容:积率指标   表】1 【 【 》 建设用地—性质 》 旧城】区 》 《。 ,新区 ! 】 《 襄?。。阳古:城区 ! 樊城旧城区【 — : , 襄阳区旧—城区 》 — 】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 容积率 — , 》。 , ! 居住用地 ! — ,低层 》 ≤40! 》 ≤1》.2 》。 ≤40 ! ≤1!.2 — ≤3—5 !≤1.1 — ?。 】 , 多层 ! , , , ? ≤30 — 》。 ≤1.7— 》 ≤3》0 !≤1.7 》 【≤2:8 — , ≤1.》6 》 , , 】 中【高层 】 / 】 / ! ≤2—8 》 ≤2—.2 ! ≤:。25 【 ≤2.0 ! , 】 】 高层 《 】10-18层 】 ? 《/ !。/ 《 ≤25 ! ? ≤3.5 ! 《 ?≤22 《 【≤3.0 》 —。 , 《 : : ?。 18层以上 ! 《 / 【 : / 》 : ≤2—2 》 ? ≤4.0 】 【≤20 【 ≤—3.5 【 — ! 办公用地— 《 低层 ! — ≤40 【 , ? ≤1.《3 》 《。≤40 !。 ≤1《.3 》 , 《≤35 】 ≤《。1,.2 】 ! 多—层 — ?。 ≤40《 【 ≤2.0 ! ≤40 】 ≤】2.5? , 【≤35 】 ?≤2.2 【 ? 】。 ? 高层 —。 : /【 》 / ! ?≤35 》 : ≤5.0】 ? ≤—30 】 ≤4.5 】 《 : ! ?。商业用地 】 低—层 》 ≤—4,5 》 ≤1.3】 — ≤45 【 ≤【1.4 【 ≤》40 》。 ≤1.】3, 】 《 多!层 【 , , ,≤45 【 ≤2.0 ! 》 ≤45 【 ? ≤2.8 ! ? , ≤40 【 ≤2.!5 【 , — , ? , , 高层 — : / — /】 《 ? ≤45 【 》≤5.5 ! ≤40 【 》 ≤5.0 【 ! 》 工业仓储!用地 【 《按国土资源部有关】文件执行 — —  】   备注》在城市重要的节【点和地?段处鼓励建》设高层建筑和地标性!建筑在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条】件下进行城市设计】经市:政府批准可超出上述!指标规定《 ?     4、【。表1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居住?用地:与其它建设用—地无法实行建设【用,地分割?的,按居住用地指标【控制 ?     5】、在各类《工业项目布局中【工业项目《所,需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 ,。   6、对—。未列入上表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托幼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执行有】关专业设《计规范的规定 !    《 7、?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建设用地内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但其扩建、加【层不符合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时亦不得建】设  —。   ?建筑的维修改造【工程不得超出原有建!筑平:面和高度否则应【。视为加?层或扩建 》     【建筑扩建、》加层其建筑间—距和退让应符合本】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 】 第:十,一条: 用地竖向》要,求     !1、:地块最低处》规,划高程?宜比:。周边道路最低路段高!。程高出?0.2m以上 】     2、有!内涝威胁的》用地应采取适—宜,的防内涝《。措施 】 , 第十二条 公共】设施配?置 ?   《  住宅建设除按】国家规范《。配套相?关,服务设施外必须配】套以下设施》 《   ? 1、居《住规模≥100【0户时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配套相关公共【设施 》     2—。、200户≤居【。住规模?<1:000户时需配置】建筑面积≥3—。00:m2的社区管理【服务用房《建,筑面积?。≥30m2的公【厕一座建筑面积【≥50m2》的垃圾收集用房一】座   【  3、居住规【模<:200户时需配置】建筑面积≥30m】2,的公厕一座》建筑面积≥30m】2的垃圾收》集用房一《座    】 4、对以住宅建】设为主的《商住混合用地其【商业用房宜》在一:个,临,街面:。集,中、独立布置临街的!低、多层、中高层】。住,宅建筑?底层及?以上各?层,不宜:设置商业、办—公等其他功能用房;!依据:规划设置的临街多层!、中高层住宅建筑裙!房不应超过二层临】街的高?层,住宅建筑裙房不应】超过三层 ! 第十三条【 建设?用地内?需,进行:交通影?响分析?的项目 【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应》进行交通影》响分析核定》地块建设容量—确定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步行交通》及其它交通设施【等,为建设项目的确【定提:供依据 【    1、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博物馆、车】。站、市?场、物?流中:心)及建筑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会议中心、—商业、办公、旅【馆、餐馆、娱乐【。、医院、学校—,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居《住项目 —  :  : 2、大型城市交通!设,施如铁?路客货?站场:、公路客货站—场、码头、》公,共停车?场、公?交枢纽、轨道—交通设施、港口等】     3!、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对城市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其:它建:设项目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