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二《章 城市《。建设用地
【
第七条 建设【用,地分类
【 襄樊市建设【用,。地分类按建设用【地使:用的主要性质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其!分类和代号适用【于襄樊市城市—规划制定《的各个?阶段
—第八:条 :建,设用地?分区
?
襄樊【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划!分为旧城《区、新?城区
旧!城区指?襄阳古城《区护:。城河以内的城—。市建设用地
! 樊城旧城区【前进路、人民路以】南汉江大《道以北三桥以东小】清河以西围合的【城市建设用地
】 襄阳—区旧城?区,航空路以南小清【河以东六两》河桥以西唐白河以】北围合的城市建设用!地及东津老》街地段?区域
《 《新城区指旧城区以】外的城市建》。设用地
《
第九条 建设!用地地块《控制
《 地块的划分!应以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准在建—设用地出让时应整】合周边的土地将有】关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一并纳入;原则】上在旧城区》住宅建设用地面积】应不小于1000】0平方米在》新城区?住宅建设用》地面积应不小于20!00:。0平方?米
第—十条 建《筑容量控《制
1、!在建设用地内禁止别!墅类项目建设
【
:。 2、各项建设!项目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的地区其《。地块规模和建筑容】量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
,。。 3、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表1】的规定执行
—
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密度》、容积率《指标 表1【
《。
?
《
【。 , 建:设用地性《质
【 旧城区
】
: , , 新区
【
!
— 襄阳—古城区
! 樊城旧城【区,
! 襄阳区旧—城区
— :
】
, ?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
!。 居住】用地
《
— 低层
】 ≤40【
— ≤1.2—
》 ≤40—
— ≤1《.2
?
— ,≤35
】 ≤1.1
!
】 ,
》。 《多层:
:
, ≤【30
?
: ≤—1.7
《
≤】30:
《 ≤1—.7
— ? ≤28《
《 ≤》1.6
《
? ,
】
《 ?中高层
》
— /
! /:
,
》 , ≤28
—。 ≤2.!2
— ≤25—
: 《。 ≤?2.0?。。
】 ?。
【。 高层
】 ? 10《-1:8层
【 : /
】 /
》
【≤25
! ≤3.5—。
《 ≤22
! 《 ≤3.0
!
—
》 ? 18层—以上
! /
【 : /
! ≤2《。2
! ,≤4.0
】 》≤20
! ≤《3.5
!
】
《 办公用地【 ,
】低层
! ≤40
】 ,。 ≤1.3】
? ≤40】
≤!1.3
】 ≤《35
》 , : ≤1.2
【
—。。。
, 《
【 多层
— : ≤40【
【 ≤:2.0
! , ,≤40
》 《 ≤2.5
【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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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高层
】 /
! , 《 ,/
》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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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
? 》 商业?用地 ?
— 低?层
— ≤45
】
? ≤1.3
!
【≤45?
《 , : ≤1.《4,
: : ?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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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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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45
—
: ≤2.0!
: 》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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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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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层 》
《 /
【 , ? :/
【 ≤45
】 ≤5.】5
:
: ≤40】
》 ?≤5.0
》
—
】 工—业,仓储用地
】 按国土】资源:部有:关文件执行》。
【
】 备注—在城市重要》的,节点和?地段处鼓励建设【高层建筑和地标性建!筑在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条件下进【行城市设计经市政】府批准可超出上述指!标规定
! 4、表1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居住用地与其】它建设用《。。地无法?实行建?。设,。用地:分割的按居住用【地指:标,。控,制
? : : , 5、在各》类工业项《目,布局中?工业项目所需—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
《 : 6:、,对未列入上表—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托幼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执行有《关专业设计》规范的规定
【 7、】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建】设用地内《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但其扩建、加—层不符合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时亦:不得建设
】 建筑的【。。维,修,改造工程不得超出原!。有建筑平面》和高度否则应视为】加层:或扩建?
】建,筑扩建?、加:层其建筑《间,距和:退让应符合本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
—
第十】一条 用地竖向【。要求
?
》 1、地块最【低处规划《高程宜?比周边道路最低【路,段,高,程高:。出0.?2m:以上
《 , 2—、有内涝威胁的【用地应采取适宜的防!。内涝措施
】
: :第十二条 公共设施!配置
【 : 住宅建《设除按国《家规范?配,套相关服务设—施,外必须配套以下设施!
? 1、居住!规模≥1000【户时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配,。套,相关:公共设施
【 2、2】00:户≤居住规模<1】0,00户时需配置【建,筑,面积≥300m2】的社区管理服务【用房建筑面积≥3】0m2的公厕一座】建筑面积≥50【m,2的垃圾收集—用房一座
! : 3、居住规模<2!00户?时需配置建筑面积】≥30m2的公厕一!座建筑面《。积,。≥30?m2的垃圾收集【用房一座《
《 , 4、对以【住宅建设为主的商住!混合用地其商业【。用房宜在《。一个临街面》集中、?独立布?置临街的低、多【层,。、中高层住宅建筑】底层及以《上,各层不宜设》置,商业、办公》。等其:他功能用《房;:依据规划设置的【临街多?层、:中高:层住宅建筑裙房【。不应超过二层临街】的高层住宅建筑【裙房不应超过三层
!
— 第十三条 —建设用地内需进【行交通影响分析的项!目
】。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应进行》交通影响《分析核定地块建设】容量确定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步》行交通及其》。它交通设《施,等,为建设项《目,的确定提供依—据
》 : 1、《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博物馆、【车站、市场》、物流中《心,)及建筑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会《议中心、商业、办公!、旅馆、《餐馆、娱乐、医【院、学校,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居—住项目?
【 2:。、大型?城市交通设施—如铁路客货站场、】公,路客货站《。场、码?头、公共停》车场、公交枢—纽、轨道交通设施、!港口等
《
?。 ?。 3、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对城《。市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其它建设项【目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