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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章: ,城市建设用地— , 第七》条 建设《用地分?类, ,     襄—樊市建设《用地分类按建—。设用地使用的主【。要,性质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其分类】和代号适《用于襄?樊市城市《规划制定的各—。。个阶段 — ,第八条 建设用地分!区    — 襄樊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划分为?旧城区、新》城区     旧!城区指?襄,阳古城?区护城河以》内,的,城,市建设用地   !  樊城旧》城,区前进路、人民路以!南汉江大道以北三桥!以东小清河以西围】合的城市建设用【地,   《  襄阳区》旧,城区航空《路以南小清河—以东六两河桥以【西唐:白河以北围合的【城市建设用地—。及,东津老街地段区域 ! ,。    新城区【指旧:城区以外的城市建设!用地 第【九条 建《设,用地地块《控制 ?     》地,块的划分应以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准在】建设用地出》。。让时应整合周边【的土地将《有关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一,并纳入?;原则上在旧城区住!宅建设用地面积应】不,。小于1?0000平方—米在新城区》。住宅:。建设用地面积应不】小于20000平】方米 第十条!。 建:筑容量?控制  》   1、在—建,。设用地内禁止别墅类!项目建设  【   2《、各项?建设项?目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的地区其地!块规模?和建筑容《量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 3、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表1—。的,规定执行《 :    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密度、容积率指】标  ? 表1 】 ,。 , 《 : 《 建设用地【性质 —。。 》旧城区 — 新【区 【 ! : ,。 :。 襄阳古《城区 》 《 樊城旧城区 ! 】 襄:阳区:旧城区 】 ? — 》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 容》积率 《 《 建筑密度【(%) 《 》 容积率 【 》 ! 》 居:住用地 《 》 低层》 , — ≤40 ! , ≤1.2 ! ? ≤《40 》 《 ≤1.2 — , ≤【3,5 】 ≤1.1 【 ? 【 》。 多层》 】 ≤30 》 ? ≤》1.7 】 : ≤30 》 , 》 ≤1.7》 【 ,≤28 》 : , ≤1.—6 【 ? 》。 》。。 中高层 】 》/ — /《 ≤!28 【 ≤2.—2 【 ≤25 【 ?。 ≤2.—0 — ? 《 ? 高—层 【 ?10-18层 ! / 】 /】 ≤!25: 】≤3.5 —。 》 ≤22《。 ≤!3.0 ! 】 》 18层《以上 ! , / 【 / — ? ≤22 ! ≤4】。.0 】 ≤《20 》 》 ≤3?.5 ? ! 】 ?办公:。用,地 ! 低层 — 《 ≤40》 : —。≤1.?3 【 ≤?。40 】 , ≤1.3 】 《 ≤:35 ! ,≤1.2 !。。 】。 【多层 ? , 【≤4:0 《 , ≤2—.0 【 ≤40 【 ? ≤》2.5? — :≤35? — ≤2.2 】 《 ? 《 《 高层 【 《 / 》 / ! 【≤35 ! , ≤:。5,.,0 》 ≤30【 : , ≤4.5! 】 】 商》业用地 【 ?。 低层 【 ?。 ≤45— — ≤1.3 】 : , ≤4》5 《 ≤—1.4? — ≤40 — : : ≤1.3【 , 《 《 — : ?多层 】 ≤45 】 ≤2.!0, 【。 ≤45 》 【≤2.8 【。 ≤—40 — , ≤2.5 】 , : ? ! 高层 ! 》 / — / ! 《≤45 — 《 ≤5.5 【 》 ,≤40 《 : ≤5.】0 《 》 ! : 工业仓储用地【 — 按国土—资源部有关》。。文件执行 — ! :     备注在!。。城市重要《的节点和地段—处鼓励建设高层建】。筑和地标《性建筑在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条件下进行城—市设计经市政府批准!可超出上《述指标?规定 —。    《4、表1《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居住用地与》其它建?设用地无法》实行建设用地—分割的按《居住用地指标控制】  》   5、在各类工!。业,项目布局中工—业项目所《需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    6、对未】列入上表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托幼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执:行有关?专业设?计规范的规定 】     7、】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建设用!地内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但其】扩建:、加:层不:符合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时亦不得建设】    【 建筑的维》修改造工《。程不得超出原—有建筑平面和高度】否,则应视?为加层或扩建 【  《  : 建筑?扩建:、加层其建筑间距】和退让应符合本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 【 , 第十一条— ,。用地竖?向,要求   】  1、地块最低】处规划高《。程宜比周边》道路最低路段—高程高出《0.2?m以上 —    《 2、?有内涝威胁的用【。地应采取适宜—的防内涝措施 】 第【十二条 公共设施配!置 : :  :   住宅建设【除按国家规范配【套相关服《。务设施外必须—配,套,。以下:设施:  》   1、》。居住规模≥100】0户时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配套!相关公共设施— : ,     2、2】00户≤居住规模】<1000户时需配!置建筑面积》≥300《m2的社《区管理服务用房建】筑,面积≥3《0m2的公厕一座建!筑面积?≥50m2的垃【圾收集用房一座 !     3、】。居住规模《<,200?户时需配《置建筑面《积≥30《m2的公厕》一座建筑《面,积≥30《m2的垃圾收集用】房一座  】   4、对—以,住宅建设为主的商】住混合用地其商业用!。房宜在一个临—街,面集中?、独立布《置临街的低、多【层,。、中高层住》宅建筑底层及以【上各层不宜设置商业!、办公等其他功【。能用房;依据规划】设置的临街》多层、中高》层住宅建筑裙—。房不应?超过二层临街的【高层住宅建》筑裙:房不应超过三层 】 — 第十?三条 ?建设用地内需进行】。交通影响分》析的项目 》 :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应进行交通影响】分析核定《地块建设容量—确定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步】行交通及其它—交通设施等》为建设项目的确【定提供?依据:     1!、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博物馆、车站】、市场、《。。物流中心)及建筑】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会议中心!、商业、办》公、旅馆、餐馆、娱!乐,。、医院、学》校,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居?住项目 —     2、【大,型城市?交,通,设施如铁路》。客货站场、》公,路客:货站场?、码头、公》共,停车场、公》交枢纽、轨道—交通设施、》港口:等 ?  ?   3、》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对城市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其它建设】项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