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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城市建设【用地: 第七—条 建?设用地分类   !  襄樊市建设用地!分类按建《。设用地使用的—主要性质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其】分类:。。和,代号:。适用:于襄樊市城》市规划制《定的:各个阶?段 ? 第八条》 建设用地》。分,区     襄樊!。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划分为旧城区、新城!区    — 旧城区指襄阳【古城区?护城河以内的—城市建设用地 】    樊城旧城】区前进路《、人民?路以南汉《江大道以北》三,。桥以东小清河以西围!合的城?市建设用地 —。     》。襄阳区?旧城区航空》路以:南小清河以东六【两河:桥以西唐《白河:。以,北围合的城市—建设用地及东—津,老街地段区域—     —。新,城区指旧《城区以?外的城市建设用地 ! ?第九条? 建设用地地—块控制     !地块的划分应以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准在建设【用地出?让时应整《合,周边的土地将有关】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一—并纳:入;原则上在旧城】区住宅建设用—地面积应不小于【10000平方米】在新城区《住宅建设用地面积】应不小于《20000平方米】 第十条【 建筑容量控制【     1【、在:建设用地内禁止别墅!类项目建设》。     2、】各项建设项目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的地—区其地块规模和【建筑容量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3、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表》1的规?定执行    】 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密度、—容积率指标   表!。1 ! 》 建】设,用,地性质 — 旧城】区 】 新区《 : !。 ! 襄阳?古城区 》 , , 《 樊城旧城区 ! 襄!阳区旧城区 【 —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 , 容积率 】 ? : 建:筑密度(%)— : ? 容积—率 ? : — , 【 居住用地【 : 低层! — ≤40 ! : : ≤1.2 — 《 ≤40 【。 ≤1!.2: , 【≤35 】 ≤1.—1 【 !。 《 多层? 【 , ≤30 【 ? ≤1.》7 : :。 : ≤《30 》 ≤1【.7 ! ≤28《 》 ≤1》.6 《 【。 》 ? 中高层— : ? ?。 / — / 【 ≤【28 《 ≤【。2.2? 《 《≤25 【 ≤2.0 ! 》 【。 ? ? 高层 《 》 ?10-18》层 : : ?。 ?/,。 /! ≤!2,5 !≤3.5《 ≤!22 《 》 ≤3.0》 ? 【 【 1《8层以?上 》。 / 【 — / 】。。 :≤22 ! , ≤4.0— !≤20 】 ≤3.【5 《 《 — , 》。 办公《用地 《 ? 低层 】 》 ≤40 — : 《 ≤1.3 】。 ≤4【0 】 ≤1.3 ! , ≤35 【 : 》≤1.2《 《 ,。 【 多!层 ! ≤:40 《 , ≤2【.,。0 【 ≤40》 , 《 ≤2.5 !。 —≤35 】。 : ≤2.2 【 》 ? ! 高层? 】 / ! / —。 , ≤35 ! , ≤5—.0 ? ≤3!0 【 ≤4《.5 ? 》。 《 》 : 商业用地 】 ? : 低层 — 《 , ≤45— 》 ≤1.3【 《 : ≤?45 《 ?。 ≤1.—4 《 《 ≤40《 — ≤1.3 ! , 》 】 多层 【 《 : ≤45 — ? : ≤2.0 ! ≤45【 : ? ≤2》.8 — , , ≤40》 《 ? ≤2.5 — , — 《 高!层 》 《 / 《 /【 , — ≤45 ! ≤5.5 】 : ≤4【0 【 ≤?5.0 !。 !。 : 工《业仓储用《地 》 , , 按国土资【源部有关《文件执行《 ? !。 ?   ? 备注在城市重要的!节点和地段处鼓励】建设高层《建筑和地标性建【筑在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条件下进行【城市:设计经市政》府,批准可?超出上述指标规【定 ?。     4、】表1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居住】用地:与其它建《设用地无《法实行?建设用?地分割的按居住【用地:指标控制  !   5、在各类】工业项?目布局中工业—。项目:所需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 : ,   6、对未【列入上表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托幼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执行有关专》业设计规范的规定 !   》 , ,7、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建设用地》内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但其扩—建、加层不符合【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时亦不得建设 】    》 建:筑的维修《改,造工程不得》。超出原有建筑—平面和?高度否则应视为加】层或扩?建     !建筑扩建、加层其建!筑间距和退让应符合!本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 — 第【十一条 用地竖向要!求, :   《  1?、地块最低处—规划高程宜》比周边?道路最低路段高程高!出0:.2m?以上  【   2、有—内涝威胁的用—地应采取适》宜的防?内涝:措施: 》 第十二—条 公共《设施配置  !   住宅建设除】按国:家规范配套相关服】务设施?外必须配套以—下设施 — ,。   ? 1、居住规模≥1!000户时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配套相关公【。共设:。施 》    2、200!户≤居住规模<【。10:00:户时需配置建—筑面积≥300m】2的社区管理—服务:用房建筑面积≥3】0m2的公厕—一座建筑面积—≥50m2的—垃圾:收集用房一座 !  :。   ?。3、居住规》模<200户时需配!。置建筑面积≥30】m,2的公厕一座建筑】面积≥30m2的垃!圾收集?用房一座  !   4、对以住】宅建设为主的商住混!合用地其商》业,用,房宜在一个临街【面集中、独》立布置临街的低、多!层、中高《层住宅建筑底—层及以上各》层不宜设置》。商业、办公等其【他功能用《房;依据规划设置】的临街多层》、中高层《住宅建筑裙房—不应超过二层临【街的高层住宅建筑】裙房不应超》过三层 — 第十【三,条 建设用》地内需进行交—通影响分析的项目】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应进?行交通?影响分析核定地块】建设容量确定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步行交通及其—。它交通设施等为建】设项目的《确定提供依据 】   《  1、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博物馆、车站—、,市场:、物:流中心)及建筑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会议中心、商—业,、办公、旅馆、【餐,馆、娱乐、》医,院,、,学,校,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居,住项目   !  2、大型—。城市交通设施如铁】路客货站场、公【路客:货站场、码头、公】共停车场、公交【枢纽、轨道交通设施!、港口等《 ,     3】、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对城市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其它?建设项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