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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市!建设用地
—
:第七条 《。建设用地分类—
—襄樊市建设用地分类!按建:设用地使用的主【要性质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其—分类和代号适—用于襄樊市城市规划!制定的各《个阶段?
第八条 】建,设用地分区
【 襄樊—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划】分为旧?。城区、新城区—
旧城区!指襄阳古城》区护城河以内—的城:市建设用地》
》 樊:城旧城区前进路、人!民路以南汉江大【道以北三桥以东小清!。河,以西围合的城市【建设用地
》
? 襄阳区旧城区航!空路以南小清河【以东六两河》。桥以西唐白河以【北围合的城市建设用!地及东津老》街地段区《域
》 :新城区指旧城区以】外的城市建设用地】
《。第九条 《建设用地地》。块控制
》 地》块的:划,分应以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准在建设用地出让!时应整合周边的【土地将有关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一并:纳,入;原则上》在旧城?区住宅建设用—地面积应《不小:于10?000?平方米在新城—区住宅?。。建设用地面积应不小!于20000平【方米
—第十条 建筑容量】控制
】1、在?建设用?地内禁止别墅类项目!建设
》 , 2?、各:项建设?项目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的地区其地块【规模:和建筑容量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 3、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表1的规定执行】
,
》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密度、容积率指!标 表1—
—
《
— 建设用地性!质, ,
?。 旧城【。区
— 《新区
【
—
! 襄阳古城区
】。
? 樊城旧【城区
《
?。 : ? 襄阳?区旧城区《。
】
, : ,
— ?。建筑密度(%) 】
— 容积《率
】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
《 容积率—
《 :
【
? 《 居:住用地
》
, : 低》层
【。 ≤《40
】 ≤1《.2
】 ≤40
! , ≤1.—2
【 :≤35
《
: : ≤1.1
】
?
?
》
— 多层
【。 : ≤3—0
:
—。 ≤1.《7
? ≤3】0
【 ≤?1.7
》 , : ≤《28
】 ≤1.6—。
,
【
— , 》中高层
【 ?。 /
! /
》 《 , ≤28
!。 ≤《2.2
《
《 ≤《25
《 : : ≤?2.0
《
》
?
! 高层《
【 :10-18层
! /【。
— :/
《 ≤25
!
, ≤3】.5
【 ≤22
】 ≤3】.0
—。
】
1!8层以上
—
/】
:。 /【
【。 ≤2?2
?
≤】4.0
【 ? , ≤20
【 》 ≤:3.5
—
【。
【 ? 办公用《地
— 低》层
》 ? ≤40
—
— ≤1.3
—
《 ≤4》0
:
》 ≤1.》3
【 , ,≤35
— 》≤,1.2
【
【
:
《 多层 —
》 ≤40
! , : ≤2.》0,
≤!。。40
》 , , ≤2.—5
《 ? ,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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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高层
》。
《 , /
! , /
】。 ≤35》
: : ≤5.0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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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商业用地
! 《 :低层:
!≤45?。
? , , ≤1.3
】
《。 ≤45
【
《 , ≤1.4
【
,。 ≤40!
≤!1.3
】
【
《 多层
! —≤45
! ≤2.0—
— ≤45
—
: : ≤2》.8
》 《 ≤40
— ≤【2.5
!
】 高【层
》 /
】 , /
】 , ≤45
!
《 ≤5.—5
》 , ≤40
】。 《。 ≤5.》。0
【
】 : ? 工业?仓储用?地
— 《按国土资源部有关】文件执行 》
!
》 : 备注在城市【重要的?节点和地段处鼓励】建设:高层:建筑和地《。标性建筑在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条】件下:。进行:城市:。设计经市《政府批准可超出上】述指:标规定
】 4、》表1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居住用地与其它建!设用地无法实行建】设用地分割的—按居住用地》指标控制《
: , 5、【。在各类工业》。项目布局中工业项】目所需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 ? 6、对—未列入上表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托:幼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执行有!关专业设计规范的】规定
【。 ?7、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建设用地》内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但其扩建【、加层不符合—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时亦不得建设
!
: 建筑的】。维修改?造工程?不得超出原有—建筑平?。面和高度否则应视】为加:层或扩建
— , 建筑扩建!、加层其建》筑间距和退让应【符,合,本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
【
第【十,一条 用地竖向【要,求
《 : 1、地块最低!处规划高程宜比周】边道路最《低路段高程高出0.!2m以?。上
:
? 《2、有内涝威胁的用!地应采?取适:宜的防内涝措—施
【 第十二条 【。公共设施配》置,
】住,。宅建设除《按国家?规,范配套相关服—务,。设施外必须配套以】下,设,施,
】1、居住规模≥1】。000户时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配套相关公共】设施
】 2、20—0户≤居住规模<1!000户时需—配,置建筑面积≥30】0m2的社区管理】服务用房建筑面积≥!30m2的公厕一】座建筑面《。积≥50m2的【垃圾收集用房—一座
》 ? 3?、居:住规模<2》00户时《需配:置建筑?面,。积≥3?0,m2:的公厕一座建筑面】积≥30《m2的?垃圾收集用》。房一:座
》 4、—对以住?宅建:设为:主的商?住混:合用地其商》业用房?宜在一个临街—面集中?、独立布置》临街的低、多层、】中高层住《宅建筑底《层及以上各》层不宜设置》商业、办公》等其他功能用房;】依,据规划设置的临街多!层、:中高层住宅》建筑裙房不应—超过二层临》街的高层住》宅建筑裙《房不应超过三层
】
第十!三条 ?建设用地内》需进行?交通影响《分析的项目
【 ,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应进:行交通影响分析核定!地块建设容量确定】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步行交通及其—它交通设施等为【建设:项目的确定提供依据!
【 1、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博物馆、车【站、市场、物流中】心)及建《筑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会议中心》、商业?、办公、《旅馆、餐馆》、娱乐、医院、学校!,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居住项目
! 2、大】。型城市交通设施如铁!路客货站场、公路】。客货站场、码—头、公共《停车场、公交枢【纽、轨道交通—设施、港口》等
》 3、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对!城市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其?它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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