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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城市建设—用地
第七条! 建设用地分—类
? 襄樊—市建设?用地分类按建设用地!使用的主要性质【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其分类和【代号适?。用于襄樊市城市规划!。制定:的各个?阶段
》
第八条《 ,建设用地分区
! 襄樊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划《分为旧城区》、新城区
》
? 旧城《区指襄?阳古城?区护城河以内的城】市建设用地
—
樊城旧】城区:前进路、人民路【以南汉江大道—以北三桥以东—小清河?以西围合的城—市,建设用地
! 襄阳区旧城区【航,。空路以南小清河【以东六两河桥以西唐!白河以北围合—的城市建设用地及】东津老街《地段区域
! ,新城区指旧城区以外!的城市建设用地【
第九条【 ,建设用地地块—控,制,
《 地块的划分应以!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准在建设】。用地出让时应—整合周边的土地将】有关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一并纳入;原【则上在?旧城区住宅》建设用地面积应【不,小于10000【。。平方米在新城区住宅!建设用地面积应不】小于:20000平—方米
—第十条 建筑容量】控制
《 1、在建设!用地内禁《止别:墅类项目建设
! 2、各项建】设,项,。目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的地区其地块】规模和建筑容—量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3、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表1的规定执!行,
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密度、容积率指【标 表1
】
》
】。 《 建设用地性质
!
》 旧?城区
】 新区
】 ,
— :。
:
:。 襄—。阳古:城区:。
》 樊城旧城区!。
】 , :襄阳:区旧城区
】。
《。
: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
: ?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
! 居住用地
!。 》低层
】 ?。。≤40
【 ≤1—.2
》 ≤40
!
《 ?≤1:.2
《 ≤【35
!。。 ≤1.1
【 ?
?
【 》多层 ?
? ≤—30
】 ≤1.7
! ≤30】
,
【≤1.7
】 ≤28
! , ≤—1.6?
?
】 ,
? 《 中高层
! /
—
? ? /
— 《≤28
》 ? ≤2.—2
【 ≤2《。5
— ≤2》.0:。
《。
《 :
【 高层
】 《 , 10-1》8层 ?
,
/】
? /—
: ≤25!
《 ≤3.5
!
?。 : ≤22
! ≤3.【0
:
:
— ,
?
? 18层【以上 ?
》 ?/
? /
】
【≤22
【。 ≤—4,.0: ,
【 ≤:20:
【 ≤3.5
!。
》
》
— 办公用地—
:
, 低【层
《 : :。 , ≤40
—。 ≤1】.3
】 ≤40
! ≤1—.3
》。 ≤35】
《 , ?≤1.?2
:
】。 :
《 多层
!
》 ≤40
【 , ≤2.】0
】。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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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5《。
《 《≤,2.2?
! ?
— , 高层
】 :。 /?
? ? /
! ≤?35
【 :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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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5
【 :
? 《
《 《商业用地
! 低层 【
: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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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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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 ≤1《.3
【
? ?
【 多层
】。 ≤—4,5
》。 ≤2.0】。
? : , :≤45
【 《≤2.8
【。 》。≤40
》。 —≤2.5
!。
【
高!层,
》 /
—
: 》/
!≤45
】 ≤5.5
! —≤40
》 ? ?≤5.0
》
【
【。 工—业仓储用《地
! 按国土资源部有关!。文件执行 》
《。
】
备注】在城市重要的—节点和地段处鼓励】建设:。高层建筑和地标性建!。筑在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条件?下进行城市》设,计经市政府批准【可超出上述指标规】定
:
? : , 4、表1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居—。住用地?与其它建设用地【。。无法实行建》。设用地分割的按居】住用地指标控制
】
》 , 5、在各类—工业项目《布局中工业项—目所需?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 6、【对未列入《上表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托幼!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执行有关专业设】计规范的《规定
》 ? , 7、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建,设用地内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但】其扩建、《加层不符合》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时亦不得《建设
【 ?建筑的维修》改造工程《不得超出原有建筑】平面:和,高度否则应视为加层!或扩建?
》 建筑扩建、加!层其:建筑:间距和退让》。应符合本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
—
第—十一:条 用地竖向—要求
】 1、地》块最低处规划高程宜!比周边道《路最低路段高程高】出0.2《m,。以上
】 2、有内涝【威胁的用地应—采取适宜的》防内涝措施》
】第十二条 公共设】施配置
— 《 住宅建设》除按国家规范配套相!关服务设施外必须】配套:以,下设施
《
? 《1、居住规模≥1】000?户时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配套相关】公共设施
【 2、2】00户≤居住规【模<1000户时】需配置建筑面积≥】300m2的社【区管理服务》。用房建筑面积≥30!m2的公厕一座建】。筑面积≥50m2】的垃圾收《集用房一座
【 ? 3、居—住规模<20—0户时需配置—建筑:。。。面积≥30m2【的公厕?一座建筑《面积≥30m—2,的垃圾收集用—房一座
! 4、对以住宅建!设,为主的商住混合用】地其:。。商业用房宜在一【个临街面集中、【独立布置临街的【低、多层、中高层住!。宅,建筑底层《及以上各层》不,宜设置商业、办公】等其他?功能用房;依—据规划设置的临【。街多层、中高层住】宅建:筑裙房不应超—。过二层临街的—高层住宅建筑裙房】不应超过三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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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建设用—地内需进行交通影响!。分析的项目
!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应进行交通—影响分析核》定地块建设容量确】定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步!行交通及其》它交通设施》等为建设项》目的确定《提,供依据
! 1、《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博—物馆:、车站、《市场、物流中—心)及?建筑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会议中《心、:商业、?办公、旅馆》、餐馆、《娱乐、医院、学【校,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居住项目
! ? 2、大型城市交!通设施如铁路客货】站场、公路客—货站:场,、码头、公共—停车场、公交枢纽、!轨,道交:通,设施、?港口等
! , ,3、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对!城,市,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其!它建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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