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城市建设用】地,
?
第七条 建设用地!分类
— , 襄樊市《建设:用,地分类按建》设用地使用的主要性!质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其:分类和代号适—用于襄樊市城市规划!制定的各《个阶段
《
?第八条 建》设用地分区
】 襄樊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划分《。为旧:城区、新城区—。
《 旧城区指—襄阳古城《区护:城河以?内的城?市建设用地
—
? 樊城旧城区前进!路、人民路以—南汉江大道以—。北三桥以东小清河】以西围合的城市【。建设用地
》
, 襄阳区旧】城区航空《路以南小清河—以东六两河桥以【西唐白河以北围合】的城市建设用地【及东津老街地段区域!
—。新城区?指旧城区以外—的城市建设用地
!
第九条 —建设用地《地块控制
— 地块的划】分应以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准在建设!用地出让时应—整合:周边的土《地将有关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一?。并纳入;原则上在】旧城区住宅建设用】地面:积应不小于1—。0000平方米【在新城区住宅建设】用地:面,积应不小于20【000平方米
!
第:十条 建筑》容量控制
】 1、在》建设用地内禁—止别:。。墅类项目《建设
?
, 2、各项建!设,项,目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的地】区其地块规模和建筑!容量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3】、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表】1,的规定?执行:
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密度、】容积率指《标 表1
】。
,
》 ,
》 《 建设用地性质】
— 旧城区—
!。新区
》
—
》
襄阳!古城:区
【 樊城旧城区】
】 襄阳区旧城】区
—
!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
》 , : , :居住用地
】 低层【
? ,。 《 ,。≤40
》 ,。 ≤—1.:2
:
≤】40:
》 ≤1.2【
【 ≤35
! ≤1.1【
】。 ? ,
】多层
》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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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0】
,
≤】1.7
《
≤】28:。
? ,。 : ≤1.6
!
— ?
中!高层
《
》 , /
《 /
! —。≤28
! :≤2.2
! ≤25
【
【≤2:.0
【
:
? ,
:
【高层
《
《 10-18层!
?。 《 /
【 /
—
,。 —≤25
》 ≤【3.5
】 ?。≤2:2,
—。 ≤?3.0
】 ,
—
《 , 18》层以上
】 /
—
/
!
【≤,22
【 ≤4.0】
!≤20
》
》 , ,≤3.5
! :
! 办公用】地
! 低层
》
《 ≤40
! ≤1.3!
≤!40
— ≤1.3
!
, 《 , ≤35《
— ≤?1.2?
】
】 多层
! ≤40!。
,
? ≤》2.0
【 ≤40
! ≤2.!5
】 ≤35
》。。
— ≤2.2
】
《
! :。。 :高层
— /
】。 /
!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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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3:0
!≤4:.5
!
—
—。 商业用地 —
低!层
! ,≤,45
! ,≤1.3
【 :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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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 :≤1.3
—
】 ,
》 多层 【
—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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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 : ≤2.8
—
≤4!0
? : ≤2—.5
【
!。 《 高层
】 ? /?
》 , /
!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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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5!.,0
》
?
:
》 工【业,仓储用?。地
【 按《国土资源《部有关文《件执行?
《 ?
—
? , :备,。注在城市重要的节】点,和,地段处鼓励》建设高层《建筑:和地:。标性建?筑在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条件【下进行城市设—计经市政府批准可】超出上述指标规定】
】4、表1《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居住用地与其【它建设用地无—法实行建设用地分割!。的按居住用地—指标控制
》。
: 5、在各!类工业项目布局中】工业项目所需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6、对?。未列:入上:表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托幼》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执行有关专业设计规!范的规定
— , 7—、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建设用地内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但其扩【建、加层不符合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时亦不得建设!
】建,筑的维修《改造工程不》得,。超出原有建筑平面】。和,高度否则应视为加层!或扩建
】 建《筑扩建、加层其建】筑间距和退让应【符合本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
》
第十一条 !用地:竖向要求
】 , 1、地块【最低处规划高程宜】比周:边道:路最低路段高程高出!0.2m以上
! 2、【有,内涝威胁的用地【应采取适宜的—防内涝措施
【
—。第十二条《 公共设《施配置
】 住宅建—设除按国《家规范配套相关服务!设施:外必须配套以下设】施
:
1、!居住规模≥100】。0户时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配套相》关公共设施
—
《 2、》200户≤居住【。规模<1000户时!需配置建筑面—积≥300m—2的社区管理服务】用房建筑面积≥【30m2的公厕一】。座建筑面《积≥50m2的【垃,圾收集用房一座
】
, , 3、居住!规模<200—户时需配置建筑面积!≥3:0m2的公厕一座】建筑面积≥》30:m2的垃圾收—集用:房一座
》 4、对!以住宅建《设,为主:的商:住,混合用地其》商业:用,房宜在一个临街面集!中、独立布》。置临街的低、多【层、中高层住宅【建筑底层及以上各层!不宜设置商业、办公!等其他功能》用房;依据规划设置!的临街多层、中高】层,。住,宅建筑裙房不应【超过二层临街的高层!住宅建筑裙房不【。应超过三层
—
《
第十三—条 建设用地内需进!行交通影《响分析?的项目
【 ,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应进行交通影—响分析核定地块建】设容:量,确定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步行】交通及其它交通设】施,等为:建设项目的确定提供!。依据
?
1】、,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博物》。馆、车站、市—场,、物流中心》),及建筑?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会》议中:心、商业、办公、旅!馆,、餐馆、娱》乐、医院、学校,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居住?项目
】 , 2、大《型城:市交通设施如—铁路客货站场、公路!。客货站场、》码头、公共》停车场、公交—枢纽、轨道交通设】施、港口等
【 ?。 3、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对城市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其它?建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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