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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城市建设用】地, ? 第七条 建设用地!分类   — , 襄樊市《建设:用,地分类按建》设用地使用的主要性!质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其:分类和代号适—用于襄樊市城市规划!制定的各《个阶段 《 ?第八条 建》设用地分区  】   襄樊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划分《。为旧:城区、新城区—。   《  旧城区指—襄阳古城《区护:城河以?内的城?市建设用地 —   ?  樊城旧城区前进!路、人民路以—南汉江大道以—。北三桥以东小清河】以西围合的城市【。建设用地 》 ,    襄阳区旧】城区航空《路以南小清河—以东六两河桥以【西唐白河以北围合】的城市建设用地【及东津老街地段区域!     —。新城区?指旧城区以外—的城市建设用地 ! 第九条 —建设用地《地块控制 —    地块的划】分应以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准在建设!用地出让时应—整合:周边的土《地将有关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一?。并纳入;原则上在】旧城区住宅建设用】地面:积应不小于1—。0000平方米【在新城区住宅建设】用地:面,积应不小于20【000平方米 ! 第:十条 建筑》容量控制   】  1、在》建设用地内禁—止别:。。墅类项目《建设 ? ,    2、各项建!设,项,目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的地】区其地块规模和建筑!容量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3】、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表】1,的规定?执行:     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密度、】容积率指《标   表1 】。 , 》 , 》 《 建设用地性质】 — 旧城区— !。新区 》 — 》 襄阳!古城:区 【 樊城旧城区】 】 襄阳区旧城】区 — !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 》 , : , :居住用地 】 低层【 ? ,。 《 ,。≤40 》 ,。 ≤—1.:2 : ≤】40: 》 ≤1.2【 【 ≤35 ! ≤1.1【 】。 ? , 】多层 》 《 :≤30? 《 ≤1.【7 ? ,。。 ≤30】 , ≤】1.7 《 ≤】28:。 ? ,。 : ≤1.6 ! — ? 中!高层 《 》 , / 《 / ! —。≤28 ! :≤2.2 ! ≤25 【 【≤2:.0 【 : ? , : 【高层 《 《 10-18层! ?。 《 / 【 / — ,。 —≤25 》 ≤【3.5 】 ?。≤2:2, —。 ≤?3.0 】 , — 《 , 18》层以上 】 / — / ! 【≤,22 【 ≤4.0】 !≤20 》 》 , ,≤3.5 ! : ! 办公用】地 ! 低层 》 《 ≤40 ! ≤1.3! ≤!40 — ≤1.3 ! , 《 , ≤35《 — ≤?1.2? 】 】 多层 ! ≤40!。 , ? ≤》2.0 【 ≤40 ! ≤2.!5 】 ≤35 》。。 — ≤2.2 】 《 ! :。。 :高层 — / 】。 / ! —≤35 — ≤—5.0? : : , ?≤3:0 !≤4:.5 ! — —。 商业用地 — 低!层 ! ,≤,45 ! ,≤1.3 【 : ≤45 ! ≤1【。.4: 】≤40 — ?。。 :≤1.3 — 】 , 》 多层 【 — ≤?45 【 ≤2.0【 — ≤45》 》 : ≤2.8 — ≤4!0 ? : ≤2—.5 【 !。 《 高层 】 ? /? 》 , / ! ≤4《5 》 ≤5—.,5 !≤40 《 ≤5!.,0 》 ? : 》 工【业,仓储用?。地 【 按《国土资源《部有关文《件执行? 《 ? —  ? ,  :备,。注在城市重要的节】点,和,地段处鼓励》建设高层《建筑:和地:。标性建?筑在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条件【下进行城市设—计经市政府批准可】超出上述指标规定】     】4、表1《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居住用地与其【它建设用地无—法实行建设用地分割!。的按居住用地—指标控制 》。 :     5、在各!类工业项目布局中】工业项目所需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6、对?。未列:入上:表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托幼》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执行有关专业设计规!范的规定 — ,     7—、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建设用地内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但其扩【建、加层不符合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时亦不得建设!     】建,筑的维修《改造工程不》得,。超出原有建筑平面】。和,高度否则应视为加层!或扩建  】   建《筑扩建、加层其建】筑间距和退让应【符合本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 》 第十一条 !用地:竖向要求 】 ,   1、地块【最低处规划高程宜】比周:边道:路最低路段高程高出!0.2m以上 !     2、【有,内涝威胁的用地【应采取适宜的—防内涝措施 【 —。第十二条《 公共设《施配置  】   住宅建—设除按国《家规范配套相关服务!设施:外必须配套以下设】施 :     1、!居住规模≥100】。0户时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配套相》关公共设施 —  《   2、》200户≤居住【。规模<1000户时!需配置建筑面—积≥300m—2的社区管理服务】用房建筑面积≥【30m2的公厕一】。座建筑面《积≥50m2的【垃,圾收集用房一座 】 , ,     3、居住!规模<200—户时需配置建筑面积!≥3:0m2的公厕一座】建筑面积≥》30:m2的垃圾收—集用:房一座 》     4、对!以住宅建《设,为主:的商:住,混合用地其》商业:用,房宜在一个临街面集!中、独立布》。置临街的低、多【层、中高层住宅【建筑底层及以上各层!不宜设置商业、办公!等其他功能》用房;依据规划设置!的临街多层、中高】层,。住,宅建筑裙房不应【超过二层临街的高层!住宅建筑裙房不【。应超过三层 — 《 第十三—条 建设用地内需进!行交通影《响分析?的项目 【 ,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应进行交通影—响分析核定地块建】设容:量,确定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步行】交通及其它交通设】施,等为:建设项目的确定提供!。依据 ?     1】、,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博物》。馆、车站、市—场,、物流中心》),及建筑?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会》议中:心、商业、办公、旅!馆,、餐馆、娱》乐、医院、学校,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居住?项目   】 , 2、大《型城:市交通设施如—铁路客货站场、公路!。客货站场、》码头、公共》停车场、公交—枢纽、轨道交通设】施、港口等 【  ?。   3、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对城市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其它?建设项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