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第:二章: ,城市建设用地—
,
第七》条 建设《用地分?类,
,
襄—樊市建设《用地分类按建—。设用地使用的主【。要,性质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其分类】和代号适《用于襄?樊市城市《规划制定的各—。。个阶段
—
,第八条 建设用地分!区
— 襄樊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划分为?旧城区、新》城区
旧!城区指?襄,阳古城?区护城河以》内,的,城,市建设用地
! 樊城旧》城,区前进路、人民路以!南汉江大道以北三桥!以东小清河以西围】合的城市建设用【地,
《 襄阳区》旧,城区航空《路以南小清河—以东六两河桥以【西唐:白河以北围合的【城市建设用地—。及,东津老街地段区域
!
,。 新城区【指旧:城区以外的城市建设!用地
第【九条 建《设,用地地块《控制
?
》地,块的划分应以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准在】建设用地出》。。让时应整合周边【的土地将《有关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一,并纳入?;原则上在旧城区住!宅建设用地面积应】不,。小于1?0000平方—米在新城区》。住宅:。建设用地面积应不】小于20000平】方米
第十条!。 建:筑容量?控制
》 1、在—建,。设用地内禁止别墅类!项目建设
【 2《、各项?建设项?目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的地区其地!块规模?和建筑容《量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 3、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表1—。的,规定执行《
: 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密度、容积率指】标 ? 表1
】 ,。
,
《
:
《 建设用地【性质
—。。 》旧城区
— 新【区
【
! : ,。 :。 襄阳古《城区
》 《 樊城旧城区
!
】 襄:阳区:旧城区
】
?
—
》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 容》积率
《
《 建筑密度【(%) 《
》 容积率 【
》
! 》 居:住用地 《
》 低层》 ,
— ≤40
! , ≤1.2
! ? ≤《40
》 《 ≤1.2
—
, ≤【3,5
】 ≤1.1
【 ?
【
》。 多层》
】 ≤30
》
? ≤》1.7
】 : ≤30
》
, 》 ≤1.7》
【 ,≤28
》 : , ≤1.—6
【
?
》。 》。。 中高层
】 》/
— /《
≤!28
【 ≤2.—2
【 ≤25
【 ?。 ≤2.—0
—
? 《
? 高—层
【 ?10-18层
! /
】
/】
≤!25:
】≤3.5
—。 》 ≤22《。
≤!3.0
!
】 》 18层《以上
! , /
【 /
— ? ≤22
! ≤4】。.0
】 ≤《20
》 》 ≤3?.5 ?
!
】 ?办公:。用,地
! 低层
— 《 ≤40》
: —。≤1.?3
【 ≤?。40
】 , ≤1.3
】 《 ≤:35
! ,≤1.2
!。。
】。
【多层 ?
,
【≤4:0
《 , ≤2—.0
【 ≤40
【
? ≤》2.5?
—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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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高层
【
《 /
》
/
!
【≤35
! , ≤:。5,.,0
》 ≤30【
: , ≤4.5!
】
】 商》业用地
【 ?。 低层
【 ?。 ≤45—
— ≤1.3
】 : ,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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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
: : ≤1.3【
,
《
《
— : ?多层
】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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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
【≤2.8
【。 ≤—40
— , ≤2.5
】
, :
?
! 高层
! 》 /
— /
! 《≤45
— 《 ≤5.5
【 》 ,≤40
《
: ≤5.】0
《
》
! : 工业仓储用地【
— 按国土—资源部有关》。。文件执行
—
!
:
备注在!。。城市重要《的节点和地段—处鼓励建设高层建】。筑和地标《性建筑在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条件下进行城—市设计经市政府批准!可超出上《述指标?规定
—。 《4、表1《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居住用地与》其它建?设用地无法》实行建设用地—分割的按《居住用地指标控制】
》 5、在各类工!。业,项目布局中工—业项目所《需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 6、对未】列入上表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托幼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执:行有关?专业设?计规范的规定
】 7、】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建设用!地内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但其】扩建:、加:层不:符合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时亦不得建设】
【 建筑的维》修改造工《。程不得超出原—有建筑平面和高度】否,则应视?为加层或扩建
【
《 : 建筑?扩建:、加层其建筑间距】和退让应符合本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
【
, 第十一条— ,。用地竖?向,要求
】 1、地块最低】处规划高《。程宜比周边》道路最低路段—高程高出《0.2?m以上
— 《 2、?有内涝威胁的用【。地应采取适宜—的防内涝措施
】
第【十二条 公共设施配!置
:
: : 住宅建设【除按国家规范配【套相关服《。务设施外必须—配,套,。以下:设施:
》 1、》。居住规模≥100】0户时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配套!相关公共设施—
: , 2、2】00户≤居住规模】<1000户时需配!置建筑面积》≥300《m2的社《区管理服务用房建】筑,面积≥3《0m2的公厕一座建!筑面积?≥50m2的垃【圾收集用房一座
! 3、】。居住规模《<,200?户时需配《置建筑面《积≥30《m2的公厕》一座建筑《面,积≥30《m2的垃圾收集用】房一座
】 4、对—以,住宅建设为主的商】住混合用地其商业用!。房宜在一个临—街,面集中?、独立布《置临街的低、多【层,。、中高层住》宅建筑底层及以【上各层不宜设置商业!、办公等其他功【。能用房;依据规划】设置的临街》多层、中高》层住宅建筑裙—。房不应?超过二层临街的【高层住宅建》筑裙:房不应超过三层
】
— 第十?三条 ?建设用地内需进行】。交通影响分》析的项目
》
: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应进行交通影响】分析核定《地块建设容量—确定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步】行交通及其它—交通设施等》为建设项目的确【定提供?依据:
1!、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博物馆、车站】、市场、《。。物流中心)及建筑】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会议中心!、商业、办》公、旅馆、餐馆、娱!乐,。、医院、学》校,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居?住项目
— 2、【大,型城市?交,通,设施如铁路》。客货站场、》公,路客:货站场?、码头、公》共,停车场、公》交枢纽、轨道—交通设施、》港口:等
? ? 3、》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对城市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其它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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