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二章 城市建设【用地:
第七—条 建?设用地分类
! 襄樊市建设用地!分类按建《。设用地使用的—主要性质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其】分类:。。和,代号:。适用:于襄樊市城》市规划制《定的:各个阶?段
?
第八条》 建设用地》。分,区
襄樊!。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划分为旧城区、新城!区
— 旧城区指襄阳【古城区?护城河以内的—城市建设用地
】 樊城旧城】区前进路《、人民?路以南汉《江大道以北》三,。桥以东小清河以西围!合的城?市建设用地
—。
》。襄阳区?旧城区航空》路以:南小清河以东六【两河:桥以西唐《白河:。以,北围合的城市—建设用地及东—津,老街地段区域—
—。新,城区指旧《城区以?外的城市建设用地
!
?第九条? 建设用地地—块控制
!地块的划分应以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准在建设【用地出?让时应整《合,周边的土地将有关】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一—并纳:入;原则上在旧城】区住宅建设用—地面积应不小于【10000平方米】在新城区《住宅建设用地面积】应不小于《20000平方米】
第十条【 建筑容量控制【
1【、在:建设用地内禁止别墅!类项目建设》。
2、】各项建设项目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的地—区其地块规模和【建筑容量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3、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表》1的规?定执行
】 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密度、—容积率指标 表!。1
!
》
建】设,用,地性质
— 旧城】区
】 新区《
:
!。
! 襄阳?古城区
》
, , 《 樊城旧城区
! 襄!阳区旧城区
【
—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 , 容积率
】 ? : 建:筑密度(%)—
:
? 容积—率
?
:
— ,
【 居住用地【
:
低层!
— ≤40
! : : ≤1.2
—
《 ≤40
【。
≤1!.2:
,
【≤35
】 ≤1.—1
【
!。 《 多层?
【 , ≤30
【 ? ≤1.》7
:
:。 : ≤《30
》 ≤1【.7
! ≤28《
》 ≤1》.6
《
【。
》 ? 中高层—
:
? ?。 /
— /
【 ≤【28
《 ≤【。2.2?
《 《≤25
【 ≤2.0
!
》
【。
? ? 高层 《
》 ?10-18》层 :
: ?。 ?/,。
/!
≤!2,5
!≤3.5《
≤!22
《 》 ≤3.0》
?
【
【 1《8层以?上
》。 /
【
— /
】。。 :≤22
! , ≤4.0—
!≤20
】 ≤3.【5
《 《
—
,
》。 办公《用地
《
? 低层
】
》 ≤40
—
: 《 ≤1.3
】。 ≤4【0
】 ≤1.3
! , ≤35
【
: 》≤1.2《
《 ,。
【
多!层
! ≤:40
《 , ≤2【.,。0
【 ≤40》
,
《 ≤2.5
!。 —≤35
】。 : ≤2.2
【
》
?
! 高层?
】 /
! /
—。 , ≤35
! , ≤5—.0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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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商业用地 】
? : 低层 —
《 , ≤45—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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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
《 《 ≤40《
— ≤1.3
! ,
》
】 多层
【
《 : ≤45
— ? : ≤2.0
! ≤45【
: ? ≤2》.8
— , , ≤40》
《 ? ≤2.5
—
,
— 《
高!层
》 《 /
《 /【
,
— ≤45
! ≤5.5
】
: ≤4【0
【 ≤?5.0
!。
!。 : 工《业仓储用《地
》 , , 按国土资【源部有关《文件执行《
?
!。
? ? 备注在城市重要的!节点和地段处鼓励】建设高层《建筑和地标性建【筑在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条件下进行【城市:设计经市政》府,批准可?超出上述指标规【定
?。 4、】表1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居住】用地:与其它建《设用地无《法实行?建设用?地分割的按居住【用地:指标控制
! 5、在各类】工业项?目布局中工业—。项目:所需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 : , 6、对未【列入上表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托幼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执行有关专》业设计规范的规定
!
》 , ,7、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建设用地》内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但其扩—建、加层不符合【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时亦不得建设
】 》 建:筑的维修《改,造工程不得》。超出原有建筑—平面和?高度否则应视为加】层或扩?建
!建筑扩建、加层其建!筑间距和退让应符合!本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
—
第【十一条 用地竖向要!求,
: 《 1?、地块最低处—规划高程宜》比周边?道路最低路段高程高!出0:.2m?以上
【 2、有—内涝威胁的用—地应采取适》宜的防?内涝:措施:
》
第十二—条 公共《设施配置
! 住宅建设除】按国:家规范配套相关服】务设施?外必须配套以—下设施
— ,。 ? 1、居住规模≥1!000户时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配套相关公【。共设:。施
》 2、200!户≤居住规模<【。10:00:户时需配置建—筑面积≥300m】2的社区管理—服务:用房建筑面积≥3】0m2的公厕—一座建筑面积—≥50m2的—垃圾:收集用房一座
! :。 ?。3、居住规》模<200户时需配!。置建筑面积≥30】m,2的公厕一座建筑】面积≥30m2的垃!圾收集?用房一座
! 4、对以住】宅建设为主的商住混!合用地其商》业,用,房宜在一个临街【面集中、独》立布置临街的低、多!层、中高《层住宅建筑底—层及以上各》层不宜设置》。商业、办公等其【他功能用《房;依据规划设置】的临街多层》、中高层《住宅建筑裙房—不应超过二层临【街的高层住宅建筑】裙房不应超》过三层
—
第十【三,条 建设用》地内需进行交—通影响分析的项目】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应进?行交通?影响分析核定地块】建设容量确定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步行交通及其—。它交通设施等为建】设项目的《确定提供依据
】 《 1、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博物馆、车站—、,市场:、物:流中心)及建筑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会议中心、商—业,、办公、旅馆、【餐,馆、娱乐、》医,院,、,学,校,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居,住项目
! 2、大型—。城市交通设施如铁】路客货站场、公【路客:货站场、码头、公】共停车场、公交【枢纽、轨道交通设施!、港口等《
,
3】、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对城市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其它?建设项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