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监督检查,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并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科学、合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配置城市公共设施,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质量,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襄樊市规划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制定、实施及监督管理有关的一切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定,本市其它地区参照执行。
在襄阳古城区,樊城老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控制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制定、实施及监督管理有关的一切活动,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由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第六条 本规定的制定以现行法律、法规、规范为准,法律、法规、规范修订时本规定相关内容随之作相应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