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有关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湖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有关土地管理规定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土地管理监察人员,应当依照法定职权加强对个人住宅建设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制止违法建设行为。
个人住宅的建设、施工人员及小区建设业主单位,应当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和土地管理监察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不得隐瞒、阻挠。
第二十七条、规划、国土资源、城建、城管、房地产、公安消防、交通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个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