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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 : 村民!。点,建设的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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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村民在城市】近、远郊《。区建设个人》住宅均应《当按规划要求在【村民点集中建设【但因自然条件—限制:不宜规划建设村民】点的除外《
城】市郊区提倡建设多层!单元式个人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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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在下列规》划控制范围内—不得:在村民点以外—新建:、扩建、《原地翻建个人—住,宅已建成的零星个】人住宅在扩》建、翻建《时应迁入《村民点《
》(一)高速公—路、城?市主干道规划道路】红线两侧以外各【10:0米:的,区域 及铁路、城】市次干?道规划道路红—。线两侧以外各—50米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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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峡工程坝—区周边规划控制范】围;:
—(三)风景名—胜区规划控》制范围;《
? (四)长江大!桥桥:头规划控制范围;!
(五【)因:生态:保护:。。需要控?制的:。范围;
— (六》)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从严控制的—范围?
第》十九条、村民—点规划的编制—由区、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完成
! ,编制村?民点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各项—技术指?标必须符合省—、市有关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按规划】要求配置公共绿地、!公,用,及,市政设施等必要的】。配套设施
第!二十条、村民点【。规划须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规【划,和建设村民点需要】调,整部分土地使—用性质?的应当报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
第—二十一条、村—民新建、扩建个人住!。宅的用地标准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规定村民—。的生活?配套用房(杂屋)】。为临时性建筑不得超!过批准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和改变!使用性?质:
第二十二条!、在已经规划个人住!宅小区和《村,民点的城市近、【。远郊区已建》成的分散《、零星个《人,。住宅因自然原因灭失!或属危房等原—因需拆除原房屋所有!人,要求新建个人住宅】的应当在个》人住宅?小区:或村民点内建设不】。得原地重建》
第二【十,三条、村民》不得:要求按村《民建:房待遇多处建房【也不:得将个人住宅出售】后再要?求享受村民建—。房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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