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章 ? , — 村民】点建设的规划—管理
第十】七条、村《民在城市《近、远郊区建设个人!住宅均应当按规【划要求在村民—点集中建设但因【自然条件限》制不:宜规划建《设村民点的除外【
【城市郊区提》倡建:设多层单元式个【人住宅
【。
第十八条、—在下列规划控制【范,围内:。不得:在村民点《。以外新建、扩—。建、原?地翻建个人住—宅已建成的》零,星个人住宅》在扩:建、翻建时应迁入】村民:点
?
(一)高速!公路、城市主—干道规?划道路红线两侧【以外各100—米的区域 》及铁路?、城市次干道规【划道路红线两—。侧以外各50—米的区域;—
(—二)三峡《工程:坝区周边《规划控制范围;】
(三【)风景名《胜区规划控制范围】;,
(四)!长江大桥桥头规划控!制,范围;
— ?(五)因生态保护】需要控制的范—围;?
,
《(六)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从严控制《的范围?。
《
第十九条、村【民点规划的编—制由区、《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完—成,
? 编制—村民点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各项技术【指标:必,须符:合省、市有关—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按规划要》求配置公共》绿地、公用及市政设!施等必要的配套【设,施
第—二十条、村民点【规,划须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规划和【建设:村民点需要调整部分!。土,地使用性质的—应当报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
《
第二十一条、!村民:新建、扩《建个人?住宅的用地标准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规定】村:。民的生活配套用房(!。杂屋:)为临?。时性建筑不得超【过批准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和改变使《用性质
】第二:十二条、在已经【规划:个人住宅《小区和村民点的【城市近、远郊区已】建,成的分散、零星个人!住宅因自然》原因灭失或属危房等!原因需?拆除原房屋所有【。人要求新建个—人住宅的应当在【个人:住宅小区或村民点】内建设不得原地【。重,建
第二十!三条、村民不得要求!按村民建房待遇【多处:建房也不得将个【人住宅出售后再要求!享受村民建》。房待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