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城区个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建标库

第四章 住宅小区建设的规划管理

第十三条、具备相应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业主单位,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建设个人住宅小区。
    建设个人住宅小区所需土地,由政府土地储备机构依法征用(或收购),以招标、拍卖等方式将土地使用权预出让。

第十四条、业主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并统一负责建设个人住宅小区的道路、管线、绿化等各项配套建设项目。
    业主单位完成个人住宅小区各项配套建设项目总投资的25%以上,可将小区内的个人住宅项目转让给城市居民或村民分户自建,也可代受转让人建设,还可建设完成后按商品房统一销售。
    按前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方式建设个人住宅,业主单位均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个人住宅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承担保证个人住宅小区全部建设活动严格按照规划实施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个人住宅小区内的项目建成后,业主单位应当负责统一申报验收,为个人住宅建设(购买)人申办房屋产权登记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禁止城市居民在个人住宅小区外新建个人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