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城区个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建标库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对个人住宅建设实施规划管理:
   (一)在城市建成区,禁止建设个人住宅;
   (二)在城市近郊区,规划个人住宅小区和村民点,从严控制建设分散的个人住宅;
   (三)在城市远郊区,规划村民点和组团式个人住宅,限制建设零星的个人住宅;
   (四)独立式个人住宅的层数不超过三层,其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必须符合规划控制指标。
    城市建成区、近郊区、远郊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过程中需要作重大调整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报批。

第六条、个人住宅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有关技术规范,不得在临近道路两侧建设有碍观瞻的建(构)筑物,并应按规定留出绿化用地。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个人住宅,必须先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据此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八条、建设个人住宅,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核准的施工图纸实施,申请放线验线、勘验,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个人住宅竣工后,建设者应按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等手续。

第九条、鼓励个人建房选用标准图纸进行建设。标准图纸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推荐。